鹿寨县飞鹿大道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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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附件:鹿寨县老汽车站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为加快鹿寨县旧城改造建设,提升 县城公共城市功能和推进城镇化建设,有效整合空 间资源,促进鹿寨 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将实施“鹿寨 县老汽车站旧城改造项目”建设,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补偿条例(第 590 号令)、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住建房2011 77 号)、 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和鹿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2016 年修订)(鹿政办发2016 22 号)及鹿寨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办法(2016 年修订)(鹿政发2016 6 号),制定本

2、补偿方案。一、征收范围鹿寨县建中东路 11 号、12 号(老汽车站)规划定点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二、征收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一)征收时间:自征收公告之日起实施(二)签约期限:自征收部门通知签约之日起 90 日内;(三) 搬迁期限:自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 30 日内。三、房屋征收主体、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1.房屋征收主体:鹿寨县人民政府22.房屋征收部门:鹿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鹿寨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四、征收与补偿原则房屋征收遵循民主决策、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五、征收房屋的补偿内容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

3、、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室外附属设施的补偿等内容。六、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调查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新增或变更营业执照;(四)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七、征收补偿方式征收补偿方式采用货币补偿方式、房屋产权调换方式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八、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补偿标准(一)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

4、征收房屋的3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的规定进 行货币补偿。具体标准如下:房屋权属证书或权属档案记载为铺面(门面)、住宅、经营性用房(仓储、办公场所等)、厂房等,按评估机构出具的分户评估单位面积价格乘以房屋产权建筑面积进行货币补偿。(二)选择产权调换的,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第八点“住宅房屋征收实行产权调换置换的应当实行套内面积拆一还一,适当扩大面积的原则”进行产权调换,结清同一估价时点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具体标准如下:1.征收住宅产权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房屋产权证或权属档案登记

5、的面积为基础(违法建筑除外),原则上砖混结构房屋按原产权住宅房屋建筑面积 1:1.2 的比例调换安置房。住宅产权房屋在按比例进行产权调换后,安置建筑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 5以内(含 5)的,按建造成本价结算购房款;超出应安置面积 5以上的,按安置点房地产市场价格结算。2.对非住宅的产权房屋,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安置。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安置的,原则上按原产权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 1:1 的比例换取安置房应安置的标准建筑面积,超出面积按安置点房地产市场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3.被征收人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的,差额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的分户评估价进行货币

6、补偿。九、产权调换地点及选房办法4(一)房屋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1.按照老汽车站旧城改造规划原地安置,具体房型、建筑面积等在征收现场办公室公布。2.县城范围内商品房小区安置。(二)产权调换安置房的选择以公开、公平、公正,先签协议先选为原则。程序为:签订协议抽取选房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号。十、房屋装修装饰及其他补偿标准(一)房屋装修装饰补偿参照鹿寨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办法(2016 年修订)(鹿政发2016 6 号)的标准确定。(二)被征收房屋内的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空调和供电、供水、供气设施等迁移 费用,按鹿寨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办法(2016 年修订)(鹿政发20

7、16 6 号)的标准确定标准支付。(三)房屋搬迁补助费按每户补助 2500 元的标准发放,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收人可享受两次搬迁补助费。(四)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房屋产权证或权属档案登记的建筑面积以 13 元/m 月的标准计发 ,每户每月最少不能低于 700 元。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支付十二个月。因房屋征收部门原因不能按期交付安置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月顺延支付至实际交房当月止。(五)征收经营性的非住宅房屋(以房屋权属证书或权属档案登记为依据),停产、停业补偿按企业被征收前一年缴税营业额的月平均值给予 3 个月的补偿;企业员工的停产、停业补助按鹿寨县最低保障工5资标准给予 3 个月的补助

8、。(六)办证费:有资格取得安置房产权的被搬迁人在应安置建筑面积内发生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费用由项目业主支付。超面积部分按有关部门规定收取,房屋产权所有人变更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费用,按有关部门规定收取,费用由被征收户支付。十一、补助和搬迁奖励标准(一)被征收人有以下情况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经民政部门核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一次性给予5000 元户补 助;2.生活困难的孤老或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一次性给予 1.5 万元 户补助;3.烈属、伤残军人一次性给予 1.5 万元户补助。(二)自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约之日起 30 日内签订征收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按房屋产权证或权属

9、档案登记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 200 元;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 31 日至 90 日内签订征收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按房屋产权证或权属档案登记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 100 元。(三)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并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住宅合法产权房屋评估价格 15%给予奖励。(四)超过签约期限未签订协议搬迁的,取消奖励和补助。十二、其他事项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送达房屋征收的有关法律法规资料、选定房6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票;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被征收人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房屋征收部门组织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协调公证处

10、进行公证和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3.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7 日,并由评估机构进行现场解释说明,听取意见;4.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送达分户评估报告,并书面告知被征收人对分户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权利和义务;5.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签订房屋征收协议;6.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送达选房通知、选房办法、安置房屋面积、户型等有关安置房屋资料;7.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对复估结果有异议,应书面申请对估价报告进行技术鉴定;8.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未签订协议的,鹿寨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书面告知其权利和义务;9.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10.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未搬迁的,鹿寨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十三、本补偿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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