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青海省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验收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扶 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验收考核工作,逐步实现项目验收考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扶贫开发整村推进目标全面实现,根据青海省扶贫开发整村推进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扶贫开发局年度下达并由州(市、地)扶贫开发局批复,各县扶贫开发局实施的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及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产业发展项目。第三条 项目验收考核,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进行。第四条 项目验收分为县级自验、州(市、地)级复验和省级抽验。项目综合达标考核,由省扶贫开发局组织,会同州(市、地)扶贫开发局共同对通过省级抽验的项目进行综合达标考核,并进行效益评价。第二章
2、 项目验收内容第五条 严格按下达的 项目批复文件进行验收。验收内容为:(一)建设内容。检查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标准。按照项目目标和项目设计,对扶持对象、内容、工程量、质量、效益进行全面验收。对项目内容变更是否办理报批手续进行检查。(二)机制创新。产业带动集中连片实施整村推进项目村占实施整村推进总村数的比例,要求达到年度目标任务下达的比例。(三)投资情况。检查项目总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财政扶贫资金、部门整合资金、社会帮扶资金和群众自筹资金(投工投劳) 落实 情况及专项扶贫配套建设的项目完成情况(查凭证、台帐) 。(四)资金管理。检查全面执行扶贫资金管理制度、实行扶贫资金专户管理、回补报账
3、及项目资金到位情况。资金下拨是否按计划及时足额到位;报帐是否规范、是否按进度拨付资金并按规定报帐,并逐笔审核报帐单据;县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审计,并提供审计报告。(五)公示公告。检查项目公示公告制度执行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资金投入、补助花名册等是否在项目村张榜公示,项目竣工后是否在项目村设置永久性公告牌。(六)项目管理。检查县、乡、村项目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是否严格按评审通过的项目和下达的项目批复精心组织实施。项目实施中是否落实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单位第一责任人制度、项目招投标制、项目监理制、大宗物资政府采购制、督促检查跟踪问效制、审计监察制、项目验收等各项制度。(七
4、)档案管理。项目批复文件、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设计文件、实施方案、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相关资料、监理报告、质量报告、竣工报告、财政决算报告、审计报告、验收报告、廉政承诺书、廉政评议表、公示公告、相关项目图片及其它技术资料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建档立卡。(八)后续管理。项目后续管理办法是否健全和落实。是否及时移交有关资产并纳入相关部门管理范围。(九)其它事项。章 3 章 综合达标考核标准第六条 综合达标考核指在项目验收的基础上,按照综合达标考核标准对已实施扶贫整村推进项目的贫困村进行综合评价。通过省级综合达标考核合格的贫困村,由省扶贫开发局进行销号。第七条 综合达标考核要求已实施扶贫项目的贫困村基本实现
5、“三个上台阶”,即“ 贫困村综合经济实力上一个台阶、贫困人口生活水平和素质上一个台阶、扶贫产业和生态保护上一个台阶” ;基本实现贫困地区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使收入差距拉大的现象得到基本遏制;基本实现贫困人口比例大幅降低;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有较大提高。第八条 综合达标考核标准(一)贫困农牧民人均收入提高情况1、生产经营性项目。扶持的贫困户 95%以上有一项稳定收入来源的生产经营性项目。2、人均收入。扶持的贫困户年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高于项目县的平均水平。(二)贫困地区基础设施改善情况按照水、电、路、气、房和环境改善“六到农家” 的要求,以实施整村推进工程为平台,整合行业
6、部门和社会帮扶项目资金,实施综合治理工程,实现新农村建设目标。第四章 验收考核时间第九条 项目验收时间(一)各县整村推进项目当年完成后于 10 月底前开展自验工作。(二)各州(市、地)在县级自验结束后组织进行复验,于12 月中旬前完成。(三)省级抽验在项目建成运行并产生效益后组织进行抽验,于第二年 10 月底前完成。第十条 综合达标考核时间(一)各县整村推进项目综合达标考核于项目实施第三年 6 月前完成。(二)各州(市、地)综合达标考核在县级完成后组织进行,于 8 月前完成。(三)省级综合达标考核在州(市、地)工作完成后组织进行,于 10 月前结束。第五章 验收考核程序第十一条 验收考核 组织
7、。验收考核工作在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扶贫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考核。第十二条 验收考核程序。采取自下而上、逐级逐项验收考核的程序进行,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检查、走访项目受益农牧户、综合评议、宣布验收考核意见等方式进行。一、项目验收(一)自验。由项目实施县组织进行全面自验,并上报自验报告、资金审计报告和要求进行复验的申请。(二)复验。州(市、地)在收到所属县上报的自验报告和复验申请 15 日内组织复验,复验面不得低于各县项目实施村数的 60%。验收结束后及时上报复验报告和要求进行抽验的申请。(三)抽验。省级抽验面不得低于各县项目实施村数的 30%,抽验组依据各州(
8、市、地)复验结论和抽验结果,对全部项目实施村作出综合评价,验收报告上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二、综合达标考核(一)各县对实施整村推进的所有项目村,按照综合达标考核标准逐村进行考评。(二)省级综合达标考核采取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每县抽查面不得低于项目实施村数的 30%。依据县级考评结果和抽查情况,对各县项目实施村作出综合达标考核评价,未通过考评的项目村要限期整改。第十三条 验收考核报告。一、项目验收报告内容包括:验收依据和方法步骤;项目批复与实施情况;项目运行和效益情况;资金到位使用与财务管理情况;所有文件材料分类立卷归档情况;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结论和建议。二、综合达标考核报告
9、内容主要包括:考核评价的依据;考核评价的内容(人均收入、 “六到农家” );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考核评价结论和建议。第六章 奖惩第十四条 依据项 目验收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五条 对规定年限内综合达标考核全部合格的项目实施县给予通报表彰,并适当增加整村推进项目扶持资金。第十六条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实施县在全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标准的,相应减少整村推进项目扶持资金。第十七条 对规定年限内未通过综合达标考核的项目实施县在全省通报批评,相应减少整村推进项目扶持资金。同时要采取措施在一年内达到综合达标考核的标准。第十八条 凡挤占、挪用、贪污项目实施村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党纪、政纪和法规严肃处理。第七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扶贫开发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发布之日起执行原 青海省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验收考核暂行办法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