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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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天津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单位及直属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 ,是指本 单位对其依法履行行政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过程中的政务事项及信息,采取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公示的行为。第四条 政务公开应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并遵循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和便民的原则。第五条 市教委办公室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的主管

2、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本系统的政务公开工作;市教委机关处室(部门)及直属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按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第六条 政务公开应突出重点、依法依规、注重实效。各处室(单位)要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促规范、促服务;明确政务公开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以社会需求为导向,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能监督,扩大公共参与,促进政府有效施政。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及方式第七条 应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事项:(一)机构设置、领导成员、职责范围、办公地点、联系方式;(二)由本单位负责实施、贯彻执行的国家和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3、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三)天津市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四)本单位预算决算和“三公” 经费信息;(五)纳入政府招投标范畴的基本建设项目,设备物资采购招投标等情况;(六)本单位行政职权目录、行使权力的主体、依据、运行程序和监督措施;(七)由本单位负责实施的教育行政许可的设定、变更与延续、撤销,行政许可的办理程序及结果;(八)考试录用公务员及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结果等情况;(九)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十)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其它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事项。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事项应当在市教委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同时还可以根据公开事项的内容

4、和特点,以及国办和市政府的相关要求,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稿、接受媒体采访;(二)在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上登载;(三)门户网站“政策咨 询” 专栏、北方网 “政民零距离”互动平台、8890 便民服务专线;(四)“津门 教育” 微信公众号;(五)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第九条 下列政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公开:(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二)涉及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三)本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事项,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不确定事项;(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重点领域信

5、息及公开程序第十条 本单位应严格落实“三重一大” 决策工作制度,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凡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关系民计民生、具有全局性和综合性重大事项的决策,应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法定程序,尤其要注重决策前后的“公众参与” 与结 果公开。 第十一条 为规范教育行政 执法行为,保障行政处罚网上规范透明运行,本单位应严格按照执法平台中的处罚标准和处罚流程,及时、准确、详细填写相关信息,从案源登记、立案到作出处罚决定和结案,都要依法依规进行录入,做到公正、公开、透明,保障行政相对人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第十二条 本单位 应组织编制教育系统事业单位目录,公开事业单位办

6、事服务事项,相关部门要指导、监督事业单位编制公开服务事项目录、办事指南、办理流程等,做好服务公开。第十三条 本单位应做好各区县义务教育阶段指导统筹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针对我市义务教育划片、招生入学等方面工作提出的要求和指导意见。第十四条 教育督导部门应对全市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政策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并及时将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开。第十五条 本单位应依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 29 号)高等学校信息公开清单,加强对我市高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对各高校信息的公开情况及年度报告的编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第十六条 按照有关 规定,本单位应全面掌握我市高校

7、财务信息的公开情况,并将各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纳入教育督导内容,向社会公开制定印发的专门针对我市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文件。第十七条 本单位及直属具有行政 职能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中第七条规定的政务公开内容,或上级领导的指示和决定提出需要公开的具体信息。第十八条 需要公开的具体信息 报单位负责人审核前,应对照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第十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 规定的事项,应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公开,并报市教委办公室备案;直属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应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后公开,并将已公开的信息存档。第四章 政务公开的保障措施第二十条 本单位将 实行政务公开责任制,同时确定一位分管委领导承担组织领导责任,并将政务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第二十一条 政务 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将纳入年度预算,实行专项管理;同时明确工作机构,配齐工作人员,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将加强对教育系统政务公开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鼓励高等学校开设政务公开课程,培养政务公开方面的专门人才。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及直属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下一步要将政务公开工作列入绩效考核内容,通过表彰、通报批评,强化激励和问责。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直属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政务公开规定或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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