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CSP/GK-9-2-3 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 D/01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CSP”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暂行)版 本 状 况 表D 0版本号 修改号 编 写 审 核 批 准 批准日期2018 年 8 月 1 日发布 2018 年 8 月 1 日实施CSP/GK-9-2-3 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 D/02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 CSP”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暂行)1 目的和范围1.1 目的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制定本办法,规范“CSP”认证标志的申请、批准、制作、发放和标志使用的监督。1.2 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经认证中心认证合格的产品所使用的 “CSP”认证标志。
2、2 标志基本信息2.1 标志基本图案如下图,底色为白色,图案为蓝色。2.2 含义:图案表示经认证中心认证合格的产品。注:产品包含了产品、过程和服务。2.3 标志的种类和规格2.3.1 标志种类标志分为标准、专用和非标准 3 种。2.3.2 标准标志2.3.2.1 标准标志是指认证中心按照标准规格统一印制的认证标志。2.3.2.2 标准标志有 3 种规格,对应尺寸见下表: 单位: mm规格尺寸 1 号 2 号 3 号AB 15.012.5 30.025.0 66.055.02.3.3 专用标志CSP/GK-9-2-3 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 D/032.3.3.1 专用标志是指认证中心为特定认
3、证产品定制的认证标志。2.3.3.2 专用标志的规格根据特定认证产品的具体情况设计定制。专用标志中应体现认证标志的基本图案,图案尺寸按照要求,线性比例放大或缩小。2.3.4 非标准标志2.3.4.1 非标准标志是为方便获证产品加施认证标志,由认证中心批准获证企业在获证产品上加施的“CSP”认证标志。可采用印刷、模压、丝印、蚀刻等方式,由获证企业制作。2.4 标志编码标志编码是认证中心确定的,一组不少于 14 位的阿拉伯数字。由代表机构序列、标志类别、标志规格、年份批次、合格评定产品、标志序列的相应数字组成。标志制作、颁发和使用方应保存标志编码记录及其相关信息。 2.5 标志的防伪和可追溯2.5
4、.1 防伪为防止伪造和冒用标志,认证中心制作的标准和专用标志采用一定的防伪技术,并根据需要调整采用的防伪技术。认证中心鼓励获证企业在制作非标准标志时,采用防伪技术。2.5.2.可追溯为保证认证的严肃性与规范性,每个标志均有唯一的编码,使用标志的获证企业应制定管理措施,确保获证产品、使用的标志与标志编码一一对应,实现获证产品的可追溯。认证中心宜采用或鼓励获证企业采用易于识读编码(二维码、条形码等)、计算机软件、网络通信等技术实现对获证产品与使用标志的可追溯和跟踪管理。3 申请与提交3.1 申请3.1.1 企业申请使用标志应在产品获证之后,由认证委托人(持证人)向认证中心申请。3.1.2 获证企业
5、申请使用标志应该填写“CSP”标志使用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申请书可通过认证中心网站( 提交3.2.1 标准和专用标志申请的提交获证企业应向认证中心监督部提交以下标志申请材料:1) 填写并加盖公章的“CSP”标志使用申请书 ;2) 标志使用记录(再次申请时提供) ;3) 认证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3.2.2 非标准标志申请的提交获证企业应向认证中心监督部提交以下申购标志的材料:1) 填写并加盖公章的“CSP”标志使用申请书 ;2) 非标准标志制作与管理方案;CSP/GK-9-2-3 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 D/043) 标志使用记录(再次申请时提供) ;4) 认证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4 审
6、核与发放4.1 标准和专用标志申请的审核与发放4.1.1 标准和专用标志申请的审核认证中心监督部对获证企业提交标志使用申请进行相应的资料审核,对于申请资料不充分的,通知其补交。4.1.2 标准和专用标志的发放在对获证企业的标志申请资料审批后,认证中心监督部向企业发放其所申请使用的标准或专用的标志,并记录所发放标志的信息。4.2 非标准标志的审核与发放4.2.1 非标准标志方案审核认证中心监督部对获证企业提交的非标准标志使用和管理方案组织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有:1) 标志图案的尺寸、比例、规格、颜色等;2) 标志加施的位置、编码和生产厂代码标识等;3) 标志印制及防伪方法等;4) 标志可追溯管理
7、措施方法及技术等;5) 其他要求。4.2.2 非标准标志使用的批准对获证企业提交的非标准标志使用和管理方案获得批准后,认证中心监督部正式回复企业,同意其申请“CSP”认证标志的使用和管理方案,发放企业可以使用的标志编码或号段。5 标志的费用获证企业申请标志使用时,应向认证中心缴纳相应的标志费用。标志费用标准在认证中心对外公开文件中予以公开。标准和专用标志费用由标志印制工本费和标志管理费构成。非标准标志费用由方案审核和编码管理费用构成。6 标志的使用与监督获证企业使用标志应遵守认证中心相关规定。认证中心通过获证后跟踪监督等形式,对获证企业标志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6.1 标志使用的规定1) 在证
8、书有效期内,获证企业应按认证中心的规定保管和使用标志;CSP/GK-9-2-3 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 D/052) 获证企业向认证中心申购的标准标志或专用标志应按认证实施规则或相关认证方案的要求在获证产品本体加施标志,并易于识别;3) 获证企业制作非标准标志时,应符合认证中心批准的方案,图形必须满足本文件规定的基本图案要求,加施的标志应清晰、明显、方便识别; 4) 获证企业使用非标准标志时,应记录认证中心发放标志编码并确保该编码与加施标志的获证产品唯一对应,并可追溯。5) 在相关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或撤注销后,获证企业不得使用标志;6) 获证企业应对标志的使用进行管理,标志使用情况应有完整记录
9、并保存;7) 获证企业应配合认证中心对其标志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6.2 标志使用的监督认证中心结合工厂检查或采取专项监督抽查等方式,监督检查获证企业标志使用和管理情况,监督内容包括:1) 认证标志管理程序及文件;2) 认证标志申请、发放、使用的记录;3) 非标准标志制作与经认证中心批准方案的一致性;4) 获证产品认证标志及对应标志编码的记录;5) 已加施认证标志产品的可追溯性;6) 法律法规、认证规则及认证中心要求的其他事项。7 标志停止使用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获证企业应停止使用标志:1) 认证证书被暂停期间;2) 撤销、注销的认证证书;3) 认证产品的更改未经认证中心批准或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批量生产产品一致性控制发生重大变化未经认证中心确认的;4) 认证中心要求的。8 违规处理措施对获证企业使用和管理标志的违规行为,认证中心将采取如下措施:1) 获证企业未能按规定使用和管理标志的,认证中心将暂停其证书;2) 滥用标志、超范围使用标志、未经认证中心批准移交其他组织使用标志等情节严重的,认证中心将撤销其认证证书;3) 伪造或未经认证中心批准印制、使用标志的,认证中心视其为侵权行为,将依法起诉或提交由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