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附件 2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推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工作是确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得以有效落实的重要保障,是环保部门依法监督建设单位履行环保义务、承担环保责任的行政手段之一。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是环保部门判断建设项目环保设施能否通过验收的重要依据,可以帮助建设单位发现环保设施与措施在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环保设施的运行效率及管理水平。为提高我省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水平,推进我省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编制工作,引导建设单位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推进建设项目竣
2、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一、编制必要性(一)是建设项目的环保验收监测报告编制工作严重滞后。对于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时效性,环保相关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即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核设施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对 2006-2010年国家和省管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项目统计结果表明,近 50%的 项目在试生产 3 个月内无法完成验收监测,甚至不少2项目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完成验收监测。其原因一方面是建设单位环保意识薄弱,未能落实项目环评文件及其批复的要求,导致环保验收报告编制工作无法如期完成;另一方面是负责项目环保验收监测的各级环境监
3、测部门人员少、项目多,加之各级环境监测部门的应急、执法等监测任务较重,导致环保验收报告编制工作无法如期完成。(二)是建设项目的环保验收监测存在较高的市场化需求。近年来,因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排队时间长、监测周期长而影响验收进度,建设单位普遍对“建设项 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由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实施”存在 较大意 见,对环保验收监测 市场化有较高的需求。目前许多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已经进入环境监测服务市场,若有效配置环保系统环境监测力量和社会环境检测力量,实现竣工环保验收的市场化,将有利于提高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效率,极大地加快竣工环保验收进度,对缓解环境监测力量不足的矛
4、盾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三)是国家推进环境监测市场化服务的重要举措。近年来,环保部积极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广东省被列为试点省份之一。经省政府同意的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推进广东省环境监测社会化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也明确深圳、佛山、东莞、肇庆、惠州为试点城市,其他有条件的城市可自愿申请加入试点,并强调除执法监测和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外,其他环境监测领3域原则上均可向社会开放。因此,为了给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提供高效、优质服务,各地可以在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实际需求基础上,推进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市场化服务工作。二、编制的原则(一)开放市场,明确责任主体。2012 年,
5、国务院批准广东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先行先试,尤其被授权对行政法规、国务院及部门文件设定的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或进行调整,为全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累经验。根据省财政厅和省发改委关于免征中央 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粤财综 201489 号),对注册地属广东省内的企业免征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费,通知明确“ 其中按实事求是的原 则确需省财政安排支出保障的,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但至今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费用未能落实到位,各级环境监测部门无经费保障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此外,近期环保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环境监
6、测服务社会化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5 37 号),将广东省列 为试点之一,力推“有序放开环境监测服务市场”、 “加快构建诚 信体系”。综上所述,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市场化是必然趋势。我省率先将省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家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委托我省组织竣工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的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向市场放开,4并明确建设单位请社会化监测机构实施监测并编制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是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来协助自查是否落实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要求,并向环保部门提供有关报告证明已经履行环保义务,同时对所提供的报告承担法律责任。环保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组织
7、评定,并将该报告作为今后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从而强化环保部门事中事后过程监管,最终构建行政监督、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二)培育市场,强化依法监管。通过推动放开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从而培育社会化环境监测市场。对于可能出现的数据造假的现象,需要强调依法监管,强化法治、公平、责任意识,创新监管模式,探索综合监管、 “互联 网+监管”等模式。在新型管理模式下最终会形成:一方面社会监测机构不愿违法。根据新环保法的规定,环境监测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将要承担被依法查处并追究刑事责任的巨大风险。另一方面建设单位不愿协同违法。如建设单位为达到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目的,协同环境监
8、测机构等通过弄虚作假的方式使建设项目配套污染治理设施通过验收,但是一旦被查到造假或者超标排放,面临的处罚将是“按日 计罚” 、“限产停产”甚至 “查封扣押”,最终受害者依然是建设单位。三、主要内容(1(资质要求。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5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 38 号)要求, “建 设项 目环境保 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由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实施”。目前,国家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竣工环保验收都是委托省级环境保护监测部门实施验收监测,据此,省级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也可交由各地级市环境保护监测部门组织实施。同时规定,属于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试点的城市也可以结合本地情况将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交由社会监测机构实施。(2(适用范围。从省级层面率先放开,将省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国家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委托我省组织竣工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的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向市场放开,各地可参照执行。(3)质控监管。为确保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放而不乱、监管有效,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受省环保厅的委托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进行审核,强化指导服务,提高整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