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检查验收方案 残社康【2006】2 号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2 41 号),实现到2015 年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的目标,2005 年 11 月,民政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的通知。为更好地指导各地积极推进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提高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水平,做好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检查验收工作,制定本方案。一、检查验收目的(一)依据检查验收结果和反馈信息了解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开展情况,收集资料,发现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二)对检查验收结
2、果进行分析比较,促进和加强横向交流,推广先进经验,推动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深入开展。(三)进一步探索并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资源整合、协同推进残疾人康复工作,使各类残疾人得到康复服务的工作模式和长效机制。二、检查验收对象检查验收对象为申报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的市辖区(县级市)。三、检查验收标准依据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工作标准,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其中量化指标总分为 100 分,附加分5 分。总评分达到 85 分,结果为达标;总评分不够 85 分但达到 70 分以上,整改后可提出第二次检查验收申请;总评分不够 70 分,结果为不达标,取消检查验收资格。四、检查
3、验收方式由检查验收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等多种方式进行检查验收。五、检查验收程序检查验收工作分为自评、复评和认定三个阶段:(一)自评阶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领导小组依据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工作标准和本方案,对所辖区域内的市辖区(县级市)进行分阶段检查验收后,向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领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验收申请材料应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领导小组关于检查验收的请示及对该候选示范区(市)检查验收评分表,候选示范区(市)自查报告及自查评分表。(二)复评阶段: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领导小组组
4、织检查验收组进行实地检查,对自评结果进行复核。检查验收组组长一般由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担任,成员由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专家组成员担任。(三)认定阶段:根据自评与复评结果,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领导小组对各区(市)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六、复评工作流程(一)听取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领导小组情况汇报,召开相关部门座谈会。(二)赴区(市)检查验收。-听取区(市)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领导小组情况汇报。-召开有相关部门负责人、残疾人工作者、残疾人参加的座谈会。-查阅相关资料。-实地考察两个
5、街道,每个街道考察两个社区,每个社区走访两户残疾人家庭(其中 1 个街道、1 个社区和 1 户残疾人家庭由当地推荐,另 1 个(户)由检查验收组随机抽取,所走访的 8 户残疾人家庭要涵盖 5 类残疾人)。-查访 20 名残疾人康复服务情况(由检查组从残疾人名册中随机抽取确定查访对象)。(三)召开检查验收组座谈会,讨论反馈提纲。(四)与省、区(市)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领导小组反馈座谈。(五)起草完成检查验收工作报告。七、复评工作时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候选示范区工作进展情况,提出验收申请,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领导小组将适时进行检查验收。八、复评意见汇总上报和反馈检查验收组汇总检查验收记录及相关资料,对检查验收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后,形成主要验收意见报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领导小组。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领导小组对检查验收结果进行认定,并将结果反馈给该省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领导小组。九、达标认定经检查验收达标的区(市),民政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将授予“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 称号。十、联系方式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 186 号,中国残联康复部二处邮政编码:100034联 系 人:纳 新 郭韶华 孟 晓联系电话:01066580085,66580089,66580305传 真:010-66580090电子邮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