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区科普大学章程(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市社区科普大学(以下简称“本校” )是由市科学技术协会牵头, 依托社区和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兴办的,面向社区居民,非学历、非正规、大众性的科普教育活动平台。第二条本校以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普及科学知识为宗旨,立足社区、面向居民,贴近生活、贴近实际、以完善社区科普教育体系,丰富社区科学文化生活,提高社区居民科学文化素质和道德情操修养为目标,倡导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和尊重科学的社会风尚。第二章主要任务第三条本校采取多种教学形式定期组织开展系统性的科普教育活动。主要任务包括:(一)制定教学规划和年度教学计划;(二)组织和建立教师队伍;(三)
2、组织编写授课讲义和教材;(四)组织实施科普教学;(五)组织社区居民参与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活动。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本校总校设在市科协,各县(市、区)设分校,各街道(或社区)设教学点。第五条本校应由市科协主席或分管副主席任校长,可邀请知名专家、院士或大学校长担任名誉校长。本校总部由市科协负责组织管理,主要负责制定本市社区科普大学整体发展规划,建立管理考核机制,实施督学和评比表奖活动,指导县(市、区)分校建设,组编适用教材,并负责本校的对外宣传、联络协调工作。第六条分校设立采用申报审批制,由县(市、区)科协向总校提交办学申请,审批通过后安排半年试办期,期满验收合格后由总校正式命名。分校名称一般应为
3、“市社区科普大学+ 县(市、区)名称+ 分校 ”,简称为“县(市、区)名称+分校”。第七条分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对总校负责,校长由所在县(市、区)科协主席或副主席兼任。分校由所在县(市、区)科协负责组织管理,主要负责制定并颁布本地区科普大学相关规章制度和教学计划,调配任课教师等教学资源,指导街道、社区基层教学点建设。第八条教学点作为社区科普大学的基本教学管理单位,一般以街道或社区为单位设立。教学点的设立实行申报审批制,由街道、社区向所在地分校申请。分校核准后报总校备案,由总校授牌。教学点名称一般应为“市社区科普大学+县(市、区)名称+分校 +街道社区名称+教学点”,简称为“ 街道(或社区)名称+
4、教学点 ”。第九条教学点实行主任负责制,对分校负责,主任由街道或社区负责人担任。教学点设立教学办公室。负责按照统一要求进行场地建设、招生宣传、教学授课及日常教务管理工作,并负责贯彻执行分校的工作安排。第四章教学管理第十条凡有学习愿望,身体健康,能遵守学员守则和学习制度者均可填写提出入学申请,经教学点审核通过后准予入学。顺利完成教学课程的学员经审查合格后,由总校统一发放结业证书。第十一条分校、教学点自行负责组织实施教学工作,定期开展教学活动。各教学点需每周组织至少1次教学活动,每次教学活动授课时间不少于2课时(1课时为45分钟,后同)。教学活动形式以课堂教学为主,可辅助开辟“第二课堂” 科普实践
5、活动。第十二条学员入学免费,不向学员收取学费、教材费、讲义费、文本费。必要向学员收费时必须经本级社区科普大学管理机构批准,按财会制度设立专账,专款专用专人批报,如期公布账目。所收钱款必须用于全体学员的教学和科普活动,不得用于教师补贴及社区其他活动等。第十三条严禁各分校、教学点及教师以学员为对象从事营利性活动,教师不得在授课过程中进行推荐产品或推销商品等商业活动。第十四条各分校、教学点应向学员发放由总校统一制作的学员证书,对学员实行学籍管理,如实记录学员的学习情况,并按要求向总校报送学员名册及各项考核资料。第五章条件保障第十五条本校经常性开支应由各级科协在年度科普经费中保障,社区科普大学教学点的
6、运行经费由所在地县(市、区)科协和街道社区合理分担负责。第十六条总校、分校与教学点之间不存在财务资产关系。各分校、教学点要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经费的合法合理使用。第十七条本校总部、各分校、教学点接受驻社区机关、企业、事业的人、财、物等方面的资助。第十八条各教学点的办学场地一般应在60平方米以上,配备适应教学要求的桌椅、讲台、黑板、电教设备(电脑、投影仪)、图书等,以及其他科普宣传教育设施设备,并符合消防等相关安全要求。各教学点招生人数可根据教室容量及社区具体条件自行确定,一般每班人数不少于30人。第十九条本校教师由各行业专家学者、科技工作者、大中学校教师及志愿者等组成。教师应符合以下要求:
7、(一)热爱科普工作,具有志愿奉献精神;(二)身心健康;(三)具有良好的表达能力;(四)具备从事教学工作的相应专业知识或业务水平;(五)遵守社区科普大学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教学安排。第二十条教师采取推荐、邀请、自愿报名等方式,由总校、分校和教学点共同组建。新聘任教师经过教学能力考核后,由市科协统一颁发教师聘书。总校和分校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举办公开课、示范培训等进修交流活动。第六章考核管理第二十一条每年度末,总校将对各分校的招生教学等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选出年度优秀分校。第二十二条每年度末,各分校应根据累计授课时间、教学内容的合理性及实用性、受学员欢迎程度等对教师的授课情况进行考评,按分配名额向总校推荐年度优秀教师,经总校审核批准后,由市科协颁发荣誉证书。第二十三条各分校、教学点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优秀学员考评标准,开展年度优秀学员评选工作。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20年 月日起 实施。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市科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