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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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 ,贵安新区规划住建局、仁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威宁县房管局: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文件精神,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动态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 2014 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监督检查范围在我省行政辖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包括在我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省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应参加市场行为监督检查。二、监督检查方式本次监督检查采取现场检查和书面监督检

2、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三、监督检查的程序及时间(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于 2014 年 6 月 31 日前向项目所在地县级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市场行为受检材料。(二)县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市场行为受检材料进行检查,并对正在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签署初检意见并于 7 月 30日前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行为受检材料和初检意见报所在市、州房地产主管部门。(三)各市(州)房地产主管部门、省直管试点县对一、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市场行为受检材料进行复查,视情况对辖区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签署复检意见并进行汇总,形成汇总表后于 2014 年 8 月 15日前将

3、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市场行为受检材料和汇总表(附电子文档)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三级及三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各市(州)房地产主管部门和省直管试点县组织核查,监督检查结果在当地住建(房管)部门网站上公示。(四)2014 年 8 月 16 日至 2014 年 9 月 1 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集中核查经各级主管部门初检和复检的一、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申报资料,并视情况进行现场抽查。并于 2014 年 9 月 10 日前在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对一、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公示。(五)对市场行为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企业,将责令限期整改。(六)未按时参加市场行为监督

4、检查的,存在虚报瞒报情况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不良市场行为且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企业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延续手续和资质升级手续。在我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省外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将通知其资质批准机关,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企业将不再继续办理备案手续。四、监督检查内容(一)开发行为情况1、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建立、填报、验核情况;2、交付备案情况。已竣工交付的项目是否按照规定办理交付备案手续。(二)商品房预(销)售情况1、销售现场公示制度执行情况;2、预售资金监管情况;3、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备案情况。(三)是否存在投诉及对投诉处理的情况。五、市场行为监督检查申报材料1、市场行为监督检查表

5、一式三份( 检查表可从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上下载,网址: );2、附件材料一份,包括:(1)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2)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3)企业在建项目资料(土地出让合同、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等)复印件;(4)贵州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没有在建项目的需说明);(5)有销售项目的需提供以下材料: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备案证明复印件一份;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销售现场公示合格证明(附销售现场公示栏照片);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预售资金监管证明,未开展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由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做出说明。委托销售的,需提供委托销售协议或合同,受委托的经纪机

6、构的备案证明。无销售项目的需说明并经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认可。(6)2011 年 6 月 30 日以后交付竣工的项目需提供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交付备案证明;未开展交付备案工作的由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做出说明。3、申报材料要求(1)贵州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单独提供;(2)市场行为监督检查表单独装订;(3)附件材料复印件均采用 A4 规格纸张双面印,并按上述顺序胶包装订成册,并加编目录、页码,加盖企业公章。附件材料必须真实,弄虚作假按市场行为监督检查不合格处理。六、监督检查重点审核内容及审核标准1、开发行为情况重点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是否按要求及时建立,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真实,是否按规定及时备案。

7、对填报内容有疑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竣工交付的是否办理交付备案手续。2、商品房预销售情况重点审核销售现场商品房销售现场是否按照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内容的通知 (黔建房通 2010186号)的规定进行公示。预售资金是否进行监管,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是否备案。七、市场行为监督检查要求各县、各市(州、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监督检查标准从严进行检查,提出明确的初检意见。初检意见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申报材料是否真实;(2)是否符合监督检查标准;(3)初检(复检)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见。初检(复检)意见必须明确、具体,禁止填写“同意监督检查”、“同意上报”等无明确意见的写法。要求按以下格式填写:“经初检(复检),该企业监督检查材料真实,符合监督检查标准要求,同意监督检查合格(基本合格);经初检(复检),该企业监督检查材料不真实,达不到监督检查标准要求,监督检查不合格。”对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应注明不合格的理由。七、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原则上两年进行一次,各企业应主动到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进行市场行为监督检查,省住建厅以后不再另行下文通知。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二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活动。联系人:王屹联系电话:08515360227 附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汇总表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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