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规则及程序规定(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以下简称排放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保障排污权交易依法、有序进行,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排污权交易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排污权交易采取政府指导下的市场化运作方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条 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方式原则上为公开竞价交易方式。第五条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为省交易中心)为贵州省政府确定的排污权交易机构,负责为排污权交易提供信息、场所、设施、鉴证等服务,按照相应规范组织交易活动,履行交易服务和鉴证职
2、能。第一章 登记需求意向第六条 受让方拟购买挂牌转让的排放指标,应在挂牌期限内到省交易中心办理需求意向登记,按挂牌单价和申购数量计算金额的 5%缴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达省交易中心保证金专户为准) ,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贵州省排污权储备审核服务中心出具的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受让通知书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户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需求方对其所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第七条 省交易中心在收到所需全部申请资料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核验。核验未通过的,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退回理由;核验通过的,向受让方出具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购买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二章 组织交
3、易第八条 公开竞价交易每周进行一轮,时间为周二,若在连续四轮交易时间内不满足竞价交易方式,采用协议交易方式进行。第九条 省交易中心通过现场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买受人,每场竞价只产生一个买受人。买受人应按其申报数量进行受让。第十条 公开竞价交易报价采取连续报价方式,竞买人在应价时间内通过竞价系统报价,报价指令未确认前可撤回或更改,经确认后,不得撤销。省交易中心采取每次交易 5 分钟自由出价时间和之后 3 分钟应价时间的竞买方式。第十一条 公开竞价交易加价方式为规定加价幅度的整数倍。第十二条 最高报价结果以电子竞价交易系统记录数据为准。应价时间截止时的本轮最高报价即为成交价格,最高报价的竞买人即为受
4、让方。第十三条 排污权交易活动进入电子竞价交易程序时,竞买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若竞价活动中,所有竞买人均未出价,则罚没所有竞买人的竞价保证金。第十四条 公开竞价原则上采取现场竞价方式,竞买人应在规定时间到达交易所指定的公开竞价场所,办理竞价登记确认相关手续。在征得本次所有竞买人一致同意后,可采取远程网络竞拍。第十五条 竞买人对其竞价系统登陆用户代码、口令负有保密责任,凡使用其用户代码所进行的一切竞价操作均为竞买人完全认可。第十六条 竞买人在竞价交易系统启动后登录电子竞价交易报价系统,在规定的时间按照竞价规则开始报价。第 17 条 竞价结束后,省交易中心根据系统中竞价的结果,当
5、场出具最终报价确认书 ,并由买受人签字确认。第十八条 竞价或协议交易等的出让方和标的数额的确定由贵州省排污权储备审核服务中心另行规定。第十九条 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根据贵州省排污权储备审核服务中心审核通过的出让方和标的数额,由省交易中心组织出让方和买受人根据最终报价确认书的结果,在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缴纳交易服务费后,3 个工作日内签订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合同 。第三章 出具交易证明书第二十条 排污权交易双方签订合同且交易双方支付交易服务费后,省交易中心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出具进场交易证明书 。第二十一条 进场交易证明书使用统一格式打印,手写、涂改等无效。第二十二条
6、 转让方和买受人持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进场交易证明书到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办理相关手续。第四章 协议交易第二十三条 若在连续四轮交易时间内不满足竞价交易要求即对同一标的竞拍人不足两个的可进行协议交易。第二十四条 协议交易价格由省排污权储备审核服务中心组织参与排污权交易的有关企业协商,协议交易价原则上按本年度公开竞价交易成交价均价确定。第二十五条 排污权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省交易中心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出具进场交易证明书 。第二十六条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进场交易证明书使用统一格式打印,手写、涂改等无效。第二十七条 转让方和买受人持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进场交易证明书到省环境保护厅办理相关手续。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排污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贵州省排污权储备审核服务中心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贵州省排污权储备审核服务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