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关于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草案送审稿)的说明一、立法的必要性随着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非机动车特别是有助力驱动装置的非机动车数量呈快速增长态势。伴随非机动车保有量的激增,非机动车无牌无证、假牌假证、 “超标” 上路、 抢行、逆行等违法现象愈发普遍,影响道路通行秩序和安全。违法乱象多发的背后是管理制度和手段不尽完善,需要立法予以解决:(一)现行非机动车登记模式不符合实际管理需求,新增车辆登记极少。本市非机动车数量增长迅猛,但依法登记注册的数量却越来越少。非机动车登记存在登记网点少、往返路程远、销售车辆与登记车辆类型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市民登记上牌的主动性极低,亟需调整登记管理模式。此外,相关管理
2、规范还存在法律效力低,规定不够系统完善的问题,需要立法解决。(二)生产、销售监管不到位,大量超标电动自行车流入社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电动自行车需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方可生产、销售、通行,但目前绝大多数电动自行车已超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达到机动车标准。大量超标电动自行车被生产、销售、购买并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危害交通安全与秩序。交警路面管理时群众多表示:“ 政府让卖,为什么不 让用?” 使执法陷入尴2尬境地。需要通过立法明确部门管理职责,从生产、销售、使用各个环节加强监管。(三)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车辆类型多,交通安全隐患大。本市对于非机动车准予上路类型无具体规定。随着科技和社会的发展,企业瞄准上路
3、车辆类型管理空白,设计生产各种车辆和工具供市民上路使用,如电动滑板车、自平衡车、轮椅车等。这些车辆和工具在速度、制动等技术条件上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且车辆属性不明,在交通事故定责、赔偿等方面易引发争端,需要立法进行规范。(四)非机动车违法规定不完善,管理依据不足。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中虽然对非机动车的通行作出了规定,但还存在以下不足:一是部分影响交通秩序、危害安全的违法行为没有明确规定。如伪造、变造非机动车牌证,拼装、改装非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等;二是部分违法行为没有明确处罚主体及标准,如销售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电动自行车从事经营性运输的违法行为等。对此,需要立法进一步明确。二、
4、立法依据和主要内容(一)立法依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草案送审稿)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产品质量法、 北京市实施 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 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3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等国家标准、政策文件为指导,以关于电动自行车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燃油助力车及电驱动二三轮车管理的通告等通知、通告为基础,制定了解决问题的对策措施,框定了非机动车管理立法的主要制度设计。(2(主要内容草案送审稿共四十四条,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明确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建立多层面、多角度的联合监管体系。明确工商、质
5、监、公安、交通、城管等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其中,工商部门负责对非机动车(含超标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进行监督管理;质监部门负责对非机动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对非机动车登记和路面通行进行管理。同时建立综合执法机制,确保部门间的协调配合。2.强化源头管控,完善生产、销售管理制度。一是实施产品目录制度,未进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二是确定生产、销售企业主体责任。企业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的非机动车,销售时要在店堂公示产品目录,承诺其销售产品为目录内产品,消费者在本市购买未进入目录车辆的,可以要求销售企业退货。三是明确残疾人机动轮
6、椅车的销售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定点销售,仅限于依法登记的残疾人本人使用,且每人只能登记一辆。3.明确非机动车登记种类及相关登记规定。一是电动自行车、4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上牌的其他非机动车必须经登记上牌后方可上路行驶。电动滑板车、独轮车、自平衡车等器械、设备不得上道路行驶。二是完善非机动车申请登记条件,明确非机动车注册、变更、注销、外省市号牌登记及牌照换、补领等相关规定。三是推行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制度。4.进一步完善非机动车通行规定。一是明确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安装的规定,要求上路行驶随车携带行驶证。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牌证。禁止使用
7、其他车辆的非机动车牌证。二是细化非机动车载人、载物规定。允许电动自行车在驾驶员座位后部的固定座椅内载一名 12岁以下的儿童;不允许使用非机动车牵引载人、载物装置。三是倡导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人上路行驶佩戴头盔。四是规定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得驾驶非机动车。5.明确相关法律责任。依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设定以下处罚规定:一是销售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二是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处 5000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三是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处 500 元罚款;非机动车生产、销售单5位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非机动车牌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 5 万元罚款。四是使用非机动车牵引载人、载物装置;电动滑板车、独轮车、自平衡车等器械、设备非法上道路行驶的处警告或者 20 元以上 50 元以下罚款。此外,规章还规定了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实施过渡期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