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仙女湖水体保护条例(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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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关于新余市仙女湖水体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新余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邓文忠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政府委托,现就新余市仙女湖水体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制定的必要性当前,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环保工作,而仙女湖作为我市饮用水水源地,若从立法层面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专门对仙女湖水体进行保护,对加强仙女湖水体保护,维持仙女湖水质良好状态,保障人民生活饮用水安全的重要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同时,新余市仙女湖水体保护条例作为我市拥有地方立法权后拟制定的第一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不仅是为广大市民谋福祉,其在我市地方立法进程中的意义和影响也将是深远和广大的。因此,制

2、定仙女湖水体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是非常有必要的。二、起草过程接到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新余市仙女湖水体保护条例立法工作的函后,市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万广明为组长的草案起草小组,并在 3 月以政府办名义印发了起草方案。4 月,仙女湖区管委会形成了草案(初稿,以下简称初稿)- 2 -后交市政府法制办审查;5 月,在调研水保护立法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市政府法制办对初稿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形成了草案(修订一稿,以下简称修订一稿),并将修订一稿发回仙女湖区管委会再次征求意见;6 月,结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仙女湖区管委会所提意见,对修订一稿再次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草案(征求意见稿,以

3、下简称征求意见稿)。7 月,市政府法制办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刊载于新余日报、手机微信平台“政 务新余” 、“新余政务网” 和“ 新余市政府法制办网站” 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同 时,将征求意见稿通过公文平台向草案起草小组全部 23 个单位征求意见,同时,指导仙女湖区管委会依法组织征求意见稿的听证会。8 月上旬,市政府法制办还就征求意见稿有关内容向省政府法制办、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以及我市有关法律专家征求了意见,并于8 月 9 日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建环资工委,仙女湖区管委会、分宜县政府、渝水区政府、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举行了座谈。需要说明的是,在草案起草过程中,市委蒋斌书记、市政府董

4、晓健市长、市委曾萍副书记、市人大常委会胡高平主任、市政府万广明常务副市长、市人大常委会张柱根副主任、市政府肖铁军副市长等领导多次提出过重要的指导意见。8 月 22 日, 草案经市九届人民政府第 23 次常务会审议通- 3 -过。三、主要问题的说明(一)更为严格的划定仙女湖水体保护区的范围确定保护区范围是仙女湖水体保护的首要任务,也是制定各类保护措施的先决条件。因此, 草案对仙女湖水体保护区进行了更为严格的划定,即:除依据关于抚州市等市县区城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范围划定的通知(赣府字2007 36 号)划定了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外,还特别依据水污染防治法有关“必要 时,可以在饮

5、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的规定,结合仙女湖区管委会和分宜县政府的意见,划定“ (一)除饮用水源一 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外的仙女湖水域、岛屿及沿湖岸向外延伸 1000 米或至山脊线的陆地;(二)袁河入湖河口上溯至分宜县与宜春交界处的河道及河岸两侧 500 米或至山脊线的陆地;(三)除袁河外的其他入湖河口上溯 3000 米的河道、支流、溪流及河岸两侧 500 米或至山脊线的陆地” 的范 围为准保 护区。(二)更为严格的设定了各级保护区的禁止性规定为更好地保护仙女湖水体环境,针对国家、省法律法规尚未对准保护区设定禁止性规定的现状, 草案从地方性法规严于国家、省有关法律规定的角度

6、出发,将水污染防治法有关一级保护区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增列为仙女湖二级保护区的禁止性规定,- 4 -并将江西省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办法(江西省政府令第148 号)有关二级保护区的禁止性规定增列为仙女湖准保护区的禁止性规定。需要说明的是,针对仙女湖管理实际, 草案特别针对“ 游泳、垂钓,经营 餐饮、娱乐项目,设置排污口” 等行为设定了禁止性规定。(三)更为严格的水体保护其他事项首先,考虑到船舶行驶与旅游发展和水体保护的特殊关系,草案明确了机动船舶施行总量控制,具体数量由仙女湖区管委会以满足管理和旅游实际需要确定,并明确了优先更新清洁能源的船舶。其次,考虑到仙女湖区全区禁养的现状, 草案更为严格的设

7、定了“保 护区及环 仙女湖的乡(镇、办 事处)行政区域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经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限期搬迁或者关闭” 的内容。再次,考虑到仙女湖目前渔业养殖施行“人放天养” ,草案更为严格的确定了“ 保护区内水域禁止投 饵养殖,禁止使用无机肥、有机肥、生物复合肥等进行水产养殖。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编制生态养鱼计划和实施有利于净化水质的鱼苗投放计划” 的举措。(四)更为严格的法律责任为保障禁止性规定的有效实施, 草案参照水污染防治法、- 5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 643 号)、 江西省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办法(江西省政府令第 148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设定了处罚,同样是出于严于国家、省有关法律规定的考虑, 草案将上述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按照草案设定的保护区禁止性规定分别进行了设定。以上说明,请与草案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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