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学院实验室和研究用房管理办法为科学合理地使用医学院实验室和研究用房,保证医学院科研、人才引进、学科和队伍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医学院参照浙江大学学院教学、科研、办公用房定编及管理办法,制定如下管理条例。一、基本原则:1、医学院根据“ 动态调整,有偿使用”的原则,按学校要求对实验室和研究用房实行全面收费管理,以提高学校资源的使用效率,为科研和学科建设提供支撑,促进学科交叉和有序发展。2、成立医学院用房管理委员会作为实验室和研究用房议事机构。实验室和研究用房管理机构为医学院科研办公室。二、申请研究用房的条件及程序1、经医学院考核和认定或通过学校和医学院人才引进评审符合PI 条件的医学院全职研究人员
2、。2、医学院研究用房和实验室申请使用、变更(包括 PI 负责人变更和房间变更)均需事先申请,由申请人填写“ 医学院实验室和研究用房申请表”报 医学院科研 办公室,经医学院用房管理委员会审查后交党政联席会议批准。三、研究用房有偿使用和收费1、医学院依浙江大学有关规定,根据 PI 组内正式师生人数和其他情况进行统计,确定收费标准(以下均为建筑面积)。2、凡医学院内已纳入 PI 组的正式在编师生,在规定的面积内可享受免费利用研究(办公)用房和实验室的权利。标准如下:1)教授(正高)25 平方米;副教授(副高)15 平方米;中级(包括技术员和博士后)7 平方米;博士研究生 5 平方米;硕士研究生(科学
3、学位)3 平方米。学校对临床非教学编制人员并未下达科研与办公用房面积指标,因此在医学院的临床 PI 实验室只能计算 PI 本人及 PI 组内学校教学编制全职研究人员和研究生;2)、院士 100 平方米;长江学者、国家千人计划、国家万人计划50 平方米;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求是特聘教授 30 平方;国家青年千人计划、浙江省千人计划、优秀青年基金获得者 20 平方米。不重复累加,根据有效期实际核算;3)973 首席、国家基金重大项目、国家基金重点、863 首席、国家支撑计划首席、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首席 20 平方米。不重复累加,根据有效期实际核算。4)国家重点实验室所在地 100 平方米、省部级
4、重点实验室所在地 50 平方米。按重点实验室实际包含 PI 实验室数量和面积分摊,不重复累加。3、PI 组研究用房、 实验 室、办公用房和共用房分摊后总面积超过 PI 组应免 费使用部分面积收费标准:1)一倍以内按 30 元/平方米收费;2)超过一倍、二倍之内按 90 元/平方米收费;3)超过二倍、三倍之内按 180 元/平方米收费;4)超过三倍、四倍之内按 360 元/平方米收费;5)超过四倍按 720 元/平方米收费。4、凡超过三倍以上(按 360 元/平方米收费区间)、或超过二倍以上(按 180 元/平方米收费区间),且该区间收 费合计在 15000 元以上者,均视为 超过面积,医学院可
5、根据需要要求 PI 组无条件退出超出面积的实验空间。5、考虑到临床研究人员到校科研经费中学校未扣水电费,因此临床 PI 实验 室和研究用房按上述标准收费后,再按临床 PI 组实验室总面积,以 120 元平方米/年标准加收水电费 。临床与基础共用实验室水电费按共用人数比例减免收取水电费。6、引进人才根据实验室正式启用时间开始收费,医学院在其人才引进启动经费中予以补贴。7、学校依据医学院正式在编人员数确定各学院实验室和研究用房收费额度,因此非医学院正式在编师生不享受用房面积优惠,应根据所占实验室实际面积,按学校收费标准 180 元/平方米进行收费。8、任何人员都必须无条件按规定及时上交实验室和研究
6、用房使用费。确因 经费困难无法按时交纳的研究人员,可申请部分或全部退出实验室和研究用房。对于既不交费又不退房的人员,因考虑到当事人经费困难的实际情况,医学院将停止其下年度招收研究生计划,并依据学校的做法在适当的时间冻结其部分经费,或经医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批准后封闭、搬迁其占用的研究(办公)用房和实验室。四、收费范围及经费管理1、实验室和研究用房收费范围包括医学院研究大楼内所有实验室与研究用房、办公用房、共用房等。原有学科系会议室和办公室除与基础医学系协商确定保留的五个研究中心公用会议室和公共卫生系协商确定保留的两个公用会议室外,全部纳入收费范畴。2、实验室和研究用房的资源使用费和水电费均按年
7、度核算,先收后用。收费时间根据医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3、经费来源包括各类科研经费(纵向经费可提前 预算,除项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开支的)、对外服务创收经费 等。4、所收资源使用费划入学校用房收费学院专卡,所有收费全部用于上交学校,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五、研究用房管理1、研究单位和个人在进入医学院实验室和研究用房后,必须严格按照学校、医学院实验室的各项管理规定开展工作,认真落实实验室规范化管理和安全责任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将研究用房和实验室挪作他用。2、已分配到实验室和研究用房的人员必须尽快搬迁仪器设备、落实研究经费、组织队伍,开展研究工作。凡实验室和研究空间空置三个月以上者,医学院有权收回另行安排。3、凡 PI 组负责 人离开医学院(包括调离、辞职、退休等),必须提前一个月将原有实验室、办公室和其他研究用房腾空交还医学院,否则将不给予办理离校手续。凡学校或医学院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由医学院统一调配使用。研究者研究经费自行购买的仪器设备可与医学院协商解决,或由医学院暂为保管。六、附则1、本管理条例如有与学校有关规定相违者,以学校规定为准。2、本条例经医学院用房管理委员会审议和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于 2014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浙江大学医学院201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