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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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办公室: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 12 号天作国际大厦 1 号楼 B 座 1101 室 电话: 010 82168889 传真: 010 82168456 1 2010 年三国法 串讲 阶段授课讲义 杨帆 国际公法讲义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 1、条约的构成要件: 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 国际强行法 2、条约的保留:( 仅针对多边公约 )签署、批准或加入条约时作出的,排除或改变条约中部分条款对其适用效力的单方声明 不得保留的情形: 条约不允许保留、保留不在条约允许的保留范围内、保留违反条约宗旨 条约允许的保留 无须接受自然生效 数目和宗旨表明须全体接受 全体接受方有效 条

2、约为国际组织章程 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 其他情形 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 保留因接受与否效力不同 保留的接受和效力 包括 国际条约 一般法律原则 (从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中抽象 )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中国实践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特点、内容 国际习惯 一、国际公法渊源 缔约权(国内法) 全权证书(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 际组织的代表无须出具全权证书) 排除错误、诈欺、贿赂、强迫 办公室: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 12 号天作国际大厦 1 号楼 B 座 1101 室 电话: 010 82168889 传真: 010 82168456 2 3、条约冲突的解

3、决: 4、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5、条约的解释 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宪法无统一规定) 保留国 接受保留国 按保留范围改变相应条约条款 反对保留国(不反对条约生效) 保留所涉规定在两国之间视为不存在 适用条约规定 条约无有效规定 当事国完全相同:后约取代先约 当事国不完全相同:个案处理 先约 甲、乙、丙 乙、丙、丁 后约 乙丙之间:后约 甲乙、甲丙之间:先约,乙丁、丙丁之间:后约 甲丁之间:没有条约关系 条约本身有有效规定(如联合国宪章) 设定义务 书面、明示接受方有效 设定权利 不反对即有效 权利义务取消 原则上须经第三国同意 一般规则:上下文和通常含义、目的和宗旨、善意解释 两种以上文字文本的

4、解释:以作准文本解释,有分歧适用上述规则 直接适用并优先适用:民商事领域 其他条约如何适用尚无定论 须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如 WTO 诸协议 办公室: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 12 号天作国际大厦 1 号楼 B 座 1101 室 电话: 010 82168889 传真: 010 82168456 3 1、国家主权豁免: 国家的 行为 和财产不受他国法院管辖 2、 国际法上的继承 : 包括 国家继承 (最主要)、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继承 3、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 ( 1)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 事态 ( 2)承认方式:明示、 默示 (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

5、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 3)承认的性质:单方行为 4、 联合国的组织机构 大会 ( 非立法机构 ,平权加多数同意) 安理会 (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构; 9票 +大国一致原则) 经社理事会( 54,每 3 年一任,可以连任,简多) 托管理事会(成立时 11 块托管领土,先都已经独立或自治,名存实亡) 国际法院( 15, 大会和安理会分别选举,均 特别 多数获任, 任期 9 年,可连选连任) 秘书处( 秘书长由安理会推荐,大会简多通过, 任期 5 年,可连选连任) 国家继承 条约继承:约定 无约定 与领土有关:继承 与被继承国家的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不继承 非

6、 条约继承 财产继承 不动产:随领土一并继承 档案继承:协议 无协议,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债务 继承 合并:全部转属继承 分离、分立:协议 无协议,公平地按比例继承 独立:不予继承,除非另有协议 国家非恶债 二、国际法 律责任 国家:四要素、基本权利、管辖权和 国家主权豁免、国家承认和继承 政府间国际组织:法律人格、 成员、 联合国的组织机构 国际法律责任 例外:主权豁免的放弃(自愿、特定、明确) 管辖豁免放弃不意味着执行豁免的放弃 限制豁免主义理论的产生( 2004 年公约采用):主张国家的商业行为没有豁免权 传统的主权绝对豁免作为习惯国际法仍然具有普遍拘束力 动产: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办公室

7、: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 12 号天作国际大厦 1 号楼 B 座 1101 室 电话: 010 82168889 传真: 010 82168456 4 安理会的表决制度 : ( 1)投票权: 每一理事国一票 ;涉及本国的争端解决决议,理事国不得投票;但涉及本国的须采取执行行动的争端解决决议,理事国可以投票,并且常任理事国 可行使否决权。 ( 2)决议通过: A、 程序性事项: 9 个同意票即可通过 B、 实质性事项: 9 个同意票 +“大国一致原则” 5、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区别: 成立和活动的依据是政府间协议还是相关国家的国内法 ( 1) 行为归因于 国家: 下列行为,包括

8、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 A、 国家机关的行为; B、 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C、 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 人 的行为; D、 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 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E、 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 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 F、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但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由于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对于他们在国外以私

9、人身份从事的不法行为,国家一般也承担相关的责任。 ( 2) 排除行为不当性: A、 同意 B、对抗与自卫: 针对其他主体 所作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相应措施。根据是否采用武力分为对抗措施和自卫。 条件: 适度 6、国际 法律责任 传统国际责任的构成 行为归因于国家 违背国际义务 分类 违背一般义务 国际不法行为 违背根本义务 国际罪行 排除行为不当性 国际责任的形式 国际责任的发展 主体:战争罪下的双罚原则 客体范围:为合法但致损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外空行为、核污染) 任 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没有投出否决票(弃权或缺席不被视为否决) 办公室: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 12 号天作国际大厦 1

10、号楼 B 座 1101 室 电话: 010 82168889 传真: 010 82168456 5 C、 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D、 危难或紧急状态 (一)领土 (二)海洋法 1、 海洋水域的划分 领陆: 边界制度( 便利、相邻权、界标出现任何问题均须双方代表在场方能恢复原状的维护) 领水 河流 内河 界河:以主航道或河道中心线为界分属沿岸国 多国河流:仅对沿岸国船舶开放,主权归属流经国,但不得改道或堵塞河流 国际河流(国际运河):依条约对所有国家开放,非军用船舶有无害 通过权,主权归属流经国,条约约定管理等事项 湖泊 内海 领海 海洋法详述 领空: 民用航空法 芝加哥公约,领空主权原则 安全制

11、 度:三个反劫机公约(东京、海牙和蒙特利尔) 劫机为可引渡罪行,但各国无强制引渡的义务,但不引渡需要在国内按严重的刑事案件起诉并惩处 底土:深度到地心 传统方式 先占: A、无主地 B、有效占领(主客观) 合法,现已不能适用 时效:有争议,我国不承认 添附:合法 征服:以战争合法性为基础,现已基本废弃 割让 非强制 合法 强制 非法 新方式 殖民地独立:合法 公民投票:合法 领土取得方式 领土构成 海洋法(水域和底土):构成、各部分界限和基本法律制度 上覆空 间的法律制度:内层空间和外层空间 国际环保法 三、国际法上 的空间 领土:构成、各部分的基本制度、领土的主权的取得和限制 办公室:北京

12、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 12 号天作国际大厦 1 号楼 B 座 1101 室 电话: 010 82168889 传真: 010 82168456 6 各部 分制度: 内海: ( 1)完全主权;( 2)外国船舶非经许可不得进入;( 3)我国渤海和琼州海峡属于内海;( 4)港口刑事管辖: 通常只有对扰乱港口安宁、受害者为沿岸国或其国民、案情重大或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请求时沿岸国才予以管辖。 领海: ( 1)完全主权;( 2)外国船舶有 无害通过权 毗连区: ( 1)防止和惩处在领土范围内违反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的法律法规 ( 2)其他制度取决于其依附的是专属经济区还是公海 专属经济区: 自然资源

13、的勘探开发和 管辖权 公海: ( 1)管辖权: A、船旗国管辖权:一船 一旗,否则视为无国籍船和登临对象; B、普遍管辖权:海盗、非法广播、贩卖奴隶和贩卖毒品 ( 2)临检权和紧追权: A、主体:军舰、军用飞机、经授权且标志清楚的政府公务船舶飞机; B、主体不能是对象; C、紧追权的限制:不能从公海开始、发出停止信号、不能中断、当被追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终止;不得使用武力 内海 内海 公海 A、 我国不适用于军舰; B、连续不停迅速通过; C、潜艇须浮面并展示国旗; D、通过无害 领海基线 领海 毗连区 专属经济区 (包括毗连区) A、有权拘捕; B、 通知; C、有 担保立即 释放

14、; D、 原则上 不得 对船员进行监禁或体罚 办公室: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 12 号天作国际大厦 1 号楼 B 座 1101 室 电话: 010 82168889 传真: 010 82168456 7 2、海洋底土的划分及沿海国的权力 (三)外层空间法律制度: ( 1)登记制度:联合 国秘书长;登记国对空间物体享有所有权与管辖权 ( 2)营救制度:援助、通知、送回 ( 3)责任制度:发射国承担绝对责任(对地面或飞行中的飞机)或过错责任(对其他外空物体) (四)国际环保法 气候防止气候变化: ( 1) 有效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 ( 2) 基本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15、 (具体减排目标只针对发达国家) ( 3) 四种减排折算方式:“净排放量计算方式”:即可以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数量 ;“集团方式”:及欧盟国家视为一个整体,可以采取内部平衡抵消,但在总体上完成减排量的方式 ; “排放权交易方式”:即两个发达国家之间可通过排放额度的买卖来折抵排量;“绿色 交易方式”:即发达国家可以通过向发展中国家输出绿色技术折抵排量。 内海和领海的底土由沿海国享有完全的主权 大陆架: A、界限(多数情况下和专属经济区重叠,但可以宽于专属经济区) B、权力和专属经济区类似; C、沿海国的专属权力,无须声明即享有 国际海底区域 (平行开发制 ) 主要制度 大气

16、环保 臭氧层保护:限制和管制消耗臭氧层物质 海洋环保 防止船舶污染 防止海洋 倾倒废物 自然资源和生态保护 生物多样性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保护:清单 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明确有关国家责任 控制危险废物的 越境转移 防止气候变化:限制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条件: 1、进出口双方均为缔约国; 2、进口国同意(书面、特定) 3、有无害环境的处置方法; 4、越境转移有保险或担保 办公室: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 12 号天作国际大厦 1 号楼 B 座 1101 室 电话: 010 82168889 传真: 010 82168456 8 (一)国籍的取 得和丧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 5 条 :“

17、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 第 6 条 :“ 父母无国籍 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 第 9 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 第 11 条 :“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 12 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二)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1、外交保护 (保护境外的本国人) 三个条件: A、一国国民权利因所在国国家不当行为受到侵害; B、国籍继续原则; C、用尽当地救

18、济原则 2、引渡 A、根据国际法,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 B、国家可以拒绝引渡本国国民; C、可 引渡罪行:双重犯罪原则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注意: 犯有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劫机罪和侵害外交代表罪的绝对不能视为政治犯 D、引渡效果:罪名特定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不予引渡的情形主要包括: A、 本国国民; B、不符合双重犯罪原则的; C、 政治或军事犯罪 ; D、中国司法机关已先提起刑事审判程序或已过诉讼时效的; E、被引渡后可能遭遇非人道或不公正待遇的。 引渡有关问题的主管机构: A、外交部是有关引渡的联系机构; B、 引出:外交部审查形式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 审查

19、实质要件 C、 引入: 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在请求引渡时是否作出量刑的承诺, 最 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决定在请求引渡时是否作出限制追诉的承诺 3、庇护( 保护境内的 外 国人 ) A、构成要件:( a)允许受迫害外国人入境并居留;( b)拒绝将其引渡; B、不得进行庇护的罪行:前述不视为政治犯的 C、外交庇护(在域外使领馆内庇护外国人):没有国际法依据 四、国际法上的人 本国人:国籍制度(取得、丧失、冲突) 外国人 入境、出境 待遇 特殊制度:外交保护、庇护和引渡 国际人权法 办公室: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 12 号天作国际大厦 1 号楼 B 座 1101 室 电话: 010 8216888

20、9 传真: 010 82168456 9 (一)外交机关和使馆人员 (二)外交人员、特别使团、领事官员的派遣和任职 1、必须经接受国同意才能 派遣的人员 :使 领 馆馆长、武官、特别使团、 不具有派遣国国籍的人员 (接受国可随时撤销此项同意) 2、必须履行特殊手续方能开始职务的人员: 使馆馆长:向接受国递交国书; 领馆馆长:由接受国颁发领事证书 (三) 使领馆特权与豁免 1、使馆特权与豁免: 馆舍不得侵犯;档案不得侵犯;通讯自由(非经许可不得装置使用无线电发报机);免纳捐税、关税;行动和旅行自由(禁区除外);使用派遣国的国家标志。 2、对比使馆馆舍不得侵犯和领馆馆舍不得侵犯: 使馆馆舍绝对不得

21、侵犯:非经馆长同意接受国人员不得进入(包括公务和私务区域) 领馆馆舍是在一定程度内不得侵犯:( 1) 专供领馆工作之用的那部分馆舍未经 馆长 许可不得进入,而 馆舍的其余部分不包括在内;( 2)遇紧急情况时,如火灾和其他灾害须迅速采取措施的场合,可推定领馆馆长已经同意而采取保护行动;( 3)领馆馆舍、设备及其财产在一般情况下应免受征用。但在确有必要征用时,则可征用,然而应给予赔偿。 (四 )外交人 员 和领事官员的 特权和豁免 1、外交人员的特权或豁免: 人身不可侵犯;寓所、文书信件、财产不可侵犯;管辖豁免;免纳捐税;免除关税和查验。 2、对比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的管辖豁免 中央外交机关:国家元

22、首、政府和外交部门 外交代表机关 常驻:使馆 临时:特别使团 大使(向国家元首派出)馆 公使(向国家元首派出)馆 代办(向外交部长派出)处 外交机关 使馆人员 外交人员: 馆长 、 参赞、武官、外交秘书和随员 服务人员(司机、厨师等) 五、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 外交关 系 外交机关 外交特权和豁免 使馆特权与豁免 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人员范围和具体内容 领事关系:重点掌握和外交关系的 区别 行政人员(会计、翻译等) 办公室: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 12 号天作国际大厦 1 号楼 B 座 1101 室 电话: 010 82168889 传真: 010 82168456 10 ( 1)外 交

23、人员的管辖豁免: A、完全的刑事管辖豁免; B、有例外的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例外情况包括:关于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以私人身份参与继承案件的诉讼;关于外交代表于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业活动引起的诉讼;如外交代表主动提起诉讼,就不能对与主诉直接相关的反诉主张管辖的豁免。 C、完全免除作证义务; D、外交人员管辖的豁免可以由派遣国放弃,而且放弃必须是明示的,外交人员本身没有作出这种放弃的权利。并且对管辖豁免的放弃不得视为对判决执行豁免的默示放弃,后项放弃须由派遣国单独明确作出。 ( 2)领事官员的管辖豁免: 领事官 员执行职务行为,不受接受国的司法和行政管辖,也无相关的作证义务。 (五)特别

24、使团的特权与豁免: 基本同领馆(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 六、 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 (一) 战争的开始和战争结束: 均以是否存在相关 意思表示 为标志 (二)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 1、禁止具有过分伤害力和滥杀滥伤作用的武器使用 强制方式 战争或武力解决:非合法 平时封锁:只能由安理会决定 干涉内政 非合法 反报:针对不违法行为的对等反措施 报复:针对违法行为的对等反措施 非强制方式 政治方法 谈判与协商 斡旋(第三者促使谈判协商)与调停(第三者提出方案并 参加谈判或协商) 调查(事实)与和解(事实和结 论) 法律解决 仲裁:国际常设仲裁法院( 1900 年、海牙) 法院 国际法院 国际海洋法法庭:诉讼主体可以是国家 、国际组织、自然人和法人 战时中立:战时(不同于永久中立)、不参加战争(不同于政治中 立,如不结盟)、中立(不作为、防止、容忍的义务) 对战争手段的限制:海牙体系 保护战时平民和战争受难者:日内瓦体系 战争犯罪的处罚:原则、罪名、国际刑事法院 七、战争法 战争的开始和结束:标志、后果 诉讼管辖权:国家 咨询管辖权: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和大会授权的专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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