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政府部门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1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序号 事项名称 服务内容 办理依据 服务对象 承办机构1 中小微企业法律、政策宣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扶持和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三定”规定: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中小企业法规、方针、政策;拟订促进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及政策中小微企业 中小企业综合协调处2中小微企业创业、咨询、信息、技术、培训等综合服务构建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培育一批国家和省级中小企业发展服务示范平台。指导和组织中
2、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平台网络和社会服务机构面向中小微企业开展创业、咨询、信息、技术、融资、培训、市场、法律等服务活动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并引导和协调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三定”规定: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服务平台、服务机构、中小微企业中小企业综合协调处3 创业载体建设和创业服务培育一批国家和省级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指导各地加快培育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组织开展创业服务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举办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大赛等活动,营造创业氛围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
3、取措施,支持创办各类中小企业,定期发布有关创业信息,提供创业政策指导和服务。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利用原有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厂房和因资金困难等原因中止建设的建筑物等,改造建设创业基地,为创业者创业和中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三定”规定:开展中小企业创业辅导,指导创业基地建设创业基地、中小微企业、创业者中小企业综合协调处4 节能、资源综 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有关政策宣 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 公民及其组织(企 节能与综合利 2 序号 事项名称 服务内容 办理依据 服务对象 承办机构合利用政策宣传、业务咨询、技术推广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评审查、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重点用能企业节能、节能产品
4、惠民工程、节能技术产品、资源综合利用、再制造、工业节水等有关政策咨询;推广节能环保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装备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研究开发新能源技术和节能新技术,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三定”规定: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承担节能监督管理和节能评估审查工作;推动落实工业、通信业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十二条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并公布鼓励推广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目录,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三定”规定:组织实施节能重点工程及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推广应用业) 用处5 信息化宣传开展信息化宣传系列主题活动,以两化融
5、合、农村信息化、信息消费、互联网创新创业等为主题,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信息化知识宣传江苏省信息化条例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信息化研究与创新、信息技术相关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加强各种信息化知识和技能普及。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应当开展信息化宣传、教育和科普活动。全省民众 信息化推进处6国防计量、军工质量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宣贯、咨询、培训宣贯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方针、政策及规章;负责本地区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人员考核、培训、交流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解读、申报程序、工作流程讲解等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其职能和国防
6、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的授权,对本地区的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规章。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武器装备的生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工艺文件和质量控制文件企事业单位 军工协调处 3 序号 事项名称 服务内容 办理依据 服务对象 承办机构经审查批准;(二)制造、测量、试验设备和工艺装置依法经检定或者测试合格;(三)元器件、原材料、外协件、成品件经检验合格;(四)工作环境符合规定要求;(五)操作人员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第七条 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
7、许可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企业对相关内容和程序不了解,需要进行培训 7 新型墙体材料宣传 对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宣传,引导公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墙体材料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宣传,引导公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对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墙体材料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社会法人及民众 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8 公布新型墙材认定产品 向社会公布或被撤销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十二条 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企业在县(市)范围内的
8、,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企业在市辖区范围内的,应当向设区的市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县(市)、设区的市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自收到认定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认定。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社会法人及民众 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4 序号 事项名称 服务内容 办理依据 服务对象 承办机构给认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由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不得收取费用9 散装水泥政策宣传与咨询散装水泥相关政
9、策宣传,组织好散装水泥宣传周。定期汇编政策文件到各级散办,组织政策技术培训,提供信息服务,定期公布行业发展信息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第十一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的指导、服务,组织实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定期公布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发展信息。“三定”规定: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散装水泥信息交流、技术培训、统计报表、宣传发动和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xx年全国散装水泥宣传周活动的通知(每年例行)全社会,行业相关单位省散装水泥办公室10 散装水泥技术推广推广散装水泥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10、和新装备,推广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和工艺,发布与散装水泥相关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目录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第十条 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本省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发布与发展散装水泥相关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目录。第十一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的指导、服务,组织实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定期公布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发展信息市、县散办,行业相关企业省散装水泥办公室 5 序号 事项名称 服务内容 办理依据 服务对象 承办机构11 禁化武履约宣贯培训服务 举办禁化武履约宣贯讲座、培
11、训班以及履约工作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三定”规定:承担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政府履约事务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 原材料工业处12原材料行业发展和准入政策宣贯、信息服务提出冶金、石化、建材、新材料等行业规划、经济和技术政策、技术规范及标准、发展方向、重点和项目布局。定期发布原材料和新材料产业发展信息,编印和发布新材料年度发展报告“三定”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钢铁、有色、黄金、石化(不含炼油)、化工(不含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建材等的行业发展规划,提出产业发展的方向、
12、重点和项目布局,并推进实施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 原材料工业处13“食品安全周”主题日宣传活动围绕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在每年“食品安全周”期间,根据工信部统一安排举办“食品安全深度行”公众开放日活动,邀请消费者和媒体记者实地参观食品企业,并组织食品企业现场交流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举办年度“食品安全周”宣传活动的通知消费者、媒体记者、食品企业 消费品工业处14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举办培训班、讲座,组织参训人员学习考察“三定”规定:指导和组织经济管理干部和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建立相应的人才评价体系,推进企业智力引进工作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 教育培训处15中小企业开拓市场指导和
13、服务组织中小企业参加中博会、APEC技展会等交易会工信部、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组织中小企业参加中博会、APEC技展会的通知 全省中小企业产业经济合作处16推进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组织农机、环保、风力等行业协作配套会,搭建对接平台“三 定 ”规 定 : 指 导 中 小 企 业 调 整 产 业 、 产品 和 布 局 结 构 , 指 导 中 小 企 业 与 大 企 业 配 套发 展全省中小企业 产业经济合作处17 企业境外投资服务 提升企业国际化经营能力“三定”规定:指导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和海外投资,开展工业、信息化领域的对外合作交流全省企业 产业经济合作处18 产业对口支援 引导我省企业开展产业
14、援疆,与兄弟省 江苏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1年第 全省企业 产业经济合作 6 序号 事项名称 服务内容 办理依据 服务对象 承办机构服务 市开展产业合作 33号:产业援疆,跟踪落实工作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负责,省商务厅、国资委、工商联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处19 涉企优惠政策宣传汇编发布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支持企业转型发展的优惠政策,组织相关处室做好优惠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三定”规定: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发布 全省相关企业 综合规划处(研究室)20 网络安全宣传培训对社会公众、党政机关、重要信息系统、工业控制系统等信息安全保障人员开展网络安全宣传培训,普及政策法规、技术标准、防护技术等网络安全
15、保护知识“三定”规定:协调开展信息安全知识、技能的社会宣传与培训社会公众、党政机关、重要信息系统、工业控制系统等信息安全保障人员信息安全处21企业法制和企业社会责任宣传、指导、培训开展企业法制宣传,指导企业法制和法律顾问工作,组织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培训,开展“送法进企业”服务。指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开展企业社会责任政策规定宣传、推广和培训,做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评价和发布,宣传典型经验和做法“三定”规定:指导企业法制和法律顾问工作。中共江苏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全省企业 法规处22组织和引导企业拓展市场空间创新方式组织各类展览展销活动,通过“江苏产品万里
16、行”等活动加强线上线下互动营销,推动产品有市场需求的企业积极扩大市场占有“三定”规定:组织和引导企业开拓市场,拟订鼓励企业开拓市场的政策措施,指导企业建立市场营销体系省内企业 经济运行局23全省工业设计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开展工业设计产业化推广对接活动,推进产业化项目对接;实施工业设计产品展示交易、成果孵化、知识产权保护服务、数字化建模和3D打印服务、人才培训等服务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一、总体要求(二)基本原则”提出:“着力推进文化软件服务、建筑设计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广告服务等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装备制造业、消费品工业、建筑业、信息业
17、、旅游业、农业和体育产业等重点领域融合发展。省内制造企业、工业设计企业 经济运行局 7 序号 事项名称 服务内容 办理依据 服务对象 承办机构 省 政 府 关 于 加 快 提 升 文 化 创 意 和 设 计 服 务产 业 发 展 水 平 的 意 见 ( 苏 政 发 2015 39号 )四 、 推 进 融 合 发 展 ( 一 ) 塑 造 先 进 制 造 业 新优 势 ”提 出 : “通 过 融 合 发 展 改 进 提 升 产 品( 或 服 务 ) 的 外 观 质 量 , 把 先 进 的 设 计 思 想和 理 念 融 入 于 产 品 ( 或 服 务 ) 研 发 设 计 之 中 。省经信委、发改委、
18、教育厅、科技厅等9部门关于促进全省工业设计发展的指导意见(苏经信运行2011135号)二、发展工业设计的指导方针、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二)基本原则”提出:“推动工业设计和制造业的融合互动,提升我省制造业的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省经信委“三定”规定:承担生产性服务业有关工作,推动服务业和制造业融合发展;指导企业发展科技服务业、工业设计、会展业和售后服务业等24支持内外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优惠政策宣贯、指导和服务指导内外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购置进口和国产设备抵免税事项,指导银企沟通合作与直接融资工作,开展融资洽谈活动“三定”规定: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19、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81号)企业 产业投资处25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性、公益性查询服务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服务平台,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大厅和省政务中心依法依规开展社会法人信用状况查询服务,扩大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范围,拓展信用信息应用途径、服务方式和服务领域,为政府提供信用审查服务,为社会公众、企业和信用服务机构等提供公共“三定”规定:承担信用产品的市场培育和应用推广工作。江苏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8号)第八条 省、设区的市设立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负责建立全省企业基础信用信息数政府部门、社会公众、企业、信用服务机构江苏省信用办(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8 序号 事项名
20、称 服务内容 办理依据 服务对象 承办机构信用信息查询服务。依法依规逐步开展自然人信用状况查询据库和信息系统,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归集、处理和发布,实现政府部门信息的交换和共享,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各地区要对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完善、整合,形成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企业、个人和社会征信机构等查询政务信用信息提供便利。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增强省级平台对各地、各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的支撑服务,完善社会化信用信息查询服务26全省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和“能管员”业务培训开展国家和省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能耗计量、能耗标准化、用能管理、标准技术规范宣贯等方面的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江苏省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宣传,组织能源计量、统计、管理和耗能设备操作人员参加业务学习和培训。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年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江苏省节能监察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