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昌县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1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主体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抽查比例 抽查频率1是否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江西省市场调节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南昌县价格监督检查局全县范围内的经营者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的。100%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布置的各项检查、省政府布置的各项检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布置的各项检查、市政府、市物价局、县政府布置的各项检查进行安排部署2 是否执行明 码标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
2、码标价的规定、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016 年细化标准的通知南昌县价格监督检查局全县范围内的经营者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100%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布置的各项检查、省政府布置的各项检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布置的各项检查、市政府、市物价局、县政府布置的各项检查进行安排部署23是否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南昌县价格监督 检查局 全县范围内的经 营者1.(1)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2)提
3、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2.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3.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4.(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2)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3)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5.利100%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布置的各项检查、省政府布置的各项检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布置的各项检查、市政府、市物价局、县政府布置的各项检查进行安排部署3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
4、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6.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7.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4 是否存在乱 收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国务院法制办对的复函、江西省市场调节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南昌县价格监督检查局同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行政事业性单位乱收费行为 100%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布置的各项检查、省政府布置的各项检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布置的各项检查、市政府、市物价局、县政府布置的各项检查进行安排部署5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江西省实施中华
5、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南昌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南昌县发改委全县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代理机构、有关项目单位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排斥潜在招标人、泄露标底等信息、投标人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招标代理机构不规范代理、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中标人不严格履行合同、非法转包和违50%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布置的各项检查、省政府布置的各项检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布置的各项检查、市政府、市物价局、县政府布置的各项检查进行安排部署4规分包以及失信行为等。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主体 检查对象
6、检查内容 抽查比例 抽查频率1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违法使用袋装水泥的检查南昌市散装水泥应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十七条。县工信委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违法使用袋装水泥2% 一年一次2工程建设项目违法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检查南昌市散装水泥应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十七条。县工信委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建设项目违法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2% 一年一次53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检查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南昌县县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
7、作实施意见(南政办201375 号)第二条县工信委 建设单位 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实心粘土砖2% 一年一次县教育科技体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主体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抽查比例 抽查频率1民办学校出资人不按规定取得回报或回报比例过高,产生恶劣影响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九条县教科体局 民办学校民办学校出资人不按规定取得回报或回报比例过高,产生恶劣影响的情况100% 每年 1 次2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399 号)第五十一条县教科体局 民办学校民办学校
8、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情况100% 每年 1 次3学校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县教科体局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学校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情况100% 每年 1 次6县公安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主体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抽查比例 抽查频率1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治安业务的检查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 16 号)第十一条:南昌县公安局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 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协助公安人员查处违法犯罪分子,据实反
9、映情况,不得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100%派出所每月检查一次,治安大队每季度抽查一次2对机动车修理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情况的检查关于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 38 号)第三条:南昌县公安局 机动车修理业和报 废机动车回收业“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管理,由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负责。公安机关应当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治安问题及时处理。”第四条:“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治安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治安防范工作,并履
10、行下列义务:(一)制定并落实各项治安防范制度; (二)发现可疑情况和盗窃、抢劫、销赃等违法犯罪线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三)监督做好查验、登记工100%派出所每月检查一次,治安大队每季度抽查一次7作;(四)对公安机关检查发现的治安隐患及时改正。治安责任人的责任,不得因承包、租赁经营等原因转移给他人。承包、租赁经营负责人在承包、租赁期间应同时承担前款规定的治安责任。”第六条:“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必须建立承修登记、查验制度,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查。”3对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南昌县公安局
11、 民爆企业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100% 24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南昌县公安局 内部保卫重点单位(一)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二)检查、指导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三)接到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50% 25 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危险化学品安
12、全管理条例(2011 年 2月 16 日国务院令第344 号公布)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南昌县公安局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 用企业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前款规定以外的单50% 28第二十五条、三十八条、第八十一条: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6购买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有关事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
13、院令第653 号令):南昌县公安局经营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个体工商户进行易制毒购买、运输备案业务指导和检查。 100%派出所每月检查一次,缉毒大队每季度抽查一次县公安消防大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主体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抽查比例 抽查频率1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公安部 120 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县公安消防大队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1、消防行政审批手续是否齐全;2、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3、涉及自动系统的的控制室人员是否持有上岗证;4、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100% 1 年 1 次9县民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序号 抽
14、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主体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抽查比例 抽查频率1对全县性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 年 10 月25 日国务院令第 250 号发布实施,2016 年 1月 13 日国务院令第 666 号修正)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南昌县民政局行政审批科(社会福利科)全县性社会团体对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进行监督检查;全省性社会团体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的财务审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年度检查,对全县性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其他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对已公示信息的全县性社会团体按不少于 5% 的比例,摇号抽取确定检查名单。每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