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省本级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操作规程目 录一、社会保险登记和变更5二、参保职工增减变动5三、基本养老保险补缴8四、参保职工个人账户管理9五、参保职工信息变更12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13七、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动16八、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19九、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22十、 退休证核 发 22十一、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23十二、其他事项24 2 附 件业务用表福建省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情况表福建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方法福建省历年个人账户记账比例、个人缴费比例及记账利率各行业规定的开始统筹时间及建立个人账户起始时间原行业统筹时规定的个人账户记账比例、个人缴费比例原行业统筹时公
2、布的各年度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原行业统筹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方法参考文件 3 省本级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操作规程一、社会保险登记和变更(一)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企业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应先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提出申请,经审批提供有关材料到省地税直征局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省地税局直征局受理初审后,将相关材料送交我局,我局在接到税务部门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手续。(二)参保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的,应向我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消、合并、分立等相关文件及合并或分立单位的参保职工花名册。经我局审核后
3、,到省地税直征局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手续。(三)参保单位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 30 日内向省地税直征局领取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变更表。我局根据省地税直征局传递的信息及地税部门确认的社会保险登记变更表,对参保单位参保登记信息予以变更。二、参保职工增减变动(一)参保职工增加。按照“先申 报增员 、后申报缴费” 原则 ,新增职工开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在当月向省地税直征局申报缴费前, 4 应先到我局办理参保职工增加手续。在我局负责经办的参保单位之间流动的新增职工,原参保单位应先申报参保职工减少,新参保单位方可申报参保职工增加。办理参保职工增加手续时,应报送以下材料:福建省社会劳
4、动保险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受理反馈单(附表一,一式二份);参保单位 年 月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增加花名册(附表二,一式二份);首次参保的新增职工若非本省户籍的参保人员(男年满 50周岁,女年满 40 周岁)应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或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相关材料;首次参保的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归国华侨,提供省级劳动部门颁发的外国人就业证、 外国专家证等就业证件复印件及外国人的有效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复印件;归国华侨,提供本人有效护照复印件;港澳居民,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居民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上述人员的社会保障号按(闽劳险局2011
5、 82 号)规定填写。新增职工参保登记后,不再发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二)参保职工减少。参保职工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调动、退休、死亡、出国(境)定居、缴费年限不满 15 年退保等原因减少的,参保单位应及时办理参保职工减少手续。其中:参保职工减少当月仍需要缴 5 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应在当月缴费申报且缴费信息由省地税传到我局后,再办理参保职工减少手续;参保职工减少当月即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应在当月缴费申报前,办理参保职工减少手续应报送以下材料:福建省社会劳动保险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受理反馈单(附表一,一式二份);参保单位 年 月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减员花名册(附表三,一式二
6、份)。参保单位应按减少人员当月有无缴费申报,分别报送参保单位 年 月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减员花名册(三)网上申报增、减员。养老保险批量办理“首次增员” 、“增员”、 “减员”业务(指一次性办理相同业务超过 5 人的业务,下同)应通过网上公共平台开展业务申报。受理的业务经社保经办窗口审批后,参保单位可通过网上公共平台系统自行打印养老保险增员表、 减员表、 个人缴费明细及福建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经社保经办审批后,系统将自动加盖“福建省社会 劳动保险 局电子专用章” ),相关材料不再报我局存档。其中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附表三十一)应经本人签字后,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对首次参保的外国
7、人、归国华侨、港澳台居民及参保人员男年满 50 周岁,女年满 40 周岁的人员,只可在社保窗口办理参保 6 登记手续。三、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一)参保职工有符合规定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性补缴的,参保单位应向我局报送参保职工申请政策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表(附表四,一式四份)、 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附表五,一式三份)和本人档案及其相关材料,经我局审核签章后向省地税直征局申报缴费手续。补缴基数统一按申请补缴时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备注: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未公布前,使用上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原按行业统筹的单位执行全省(含厦门)的社平工资;原按条例参保的单位执行全省(不含厦门)的社
8、平工资,下同),缴费比例统一按 26%,个人账户记账比例统一按 8%的标准执行。(二)申请中断补缴和欠费补缴的参保单位应填报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一式三份),并报送单位工资发放花名册及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属于 2007 年底以前欠费,如只补基数,不补月数,参保单位直接向地税机关申报,如既补基数,又补月数,参保单位应向我局申报,经我局审核签章后再向地税机关申报。属于补缴 2008 年参保以后中断欠费的,参保单位直接向地税机关申报,我局无需办理审核确认手续。中断补缴和欠费补缴应按职工中断、欠费期间的实际工资作为补缴基数,如果职工欠费期间的实际工资,低于补缴行为发生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6
9、0%的, 应按上年度社平工资的 60%作为补缴基数,高于全省 7 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上年度社平工资的 300%作为补缴基数,依现行费率 26%计算补缴。原单位有欠缴的应在原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补缴后再办理社保转移接续手续。未补缴转入的,我局不再办理欠费补缴手续。四、参保职工个人账户管理(一)个人账户建立。参保单位新增职工参保登记后,即予以建立一个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号码为参保职工社会保障码,个人账户建账时间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确定。(二)参保职工个人账户初始化。办理政策性补缴的参保职工,我局根据参保职工申请政策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表、 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进行个人账户初
10、始化。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职工,参保单位应提供该参保职工可计算视同缴费年限的相关档案资料,经我局审核认定后按补记个人账户的有关规定进行个人账户初始化。省级统筹范围内其他社保机构转入的参保职工,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进行个人账户初始化。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转入人员、省级统筹范围外转入的参保职工,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个人账户转移到账金额进行个人账户初始化,初始化时间以转移 8 基金到账年月为准。个人账户期初储存额、期初缴费月数分别为个人账户基金转移实际到账金额和转入前个人账户累计缴费月数。有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转入人员、转业、复退军人其个人账户到退休时再
11、按规定予以补建。1995 年底之前参加工作的,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为 1996 年 1 月。1996 年 1 月 1 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以参加工作之月作为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个人账户金额以其离开机关事业单位或部队时本省(不含厦门)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11%为其补建(注:2006 年以后按 8%补建),初始化明细按对应年度的社平工资为其补建。在我局负责经办的参保单位之间流动的参保职工,只须对其个人账户中参保单位编码进行变更,原个人账户继续使用。 (原则上转出单位为参保职工办理减员手续时,应向参保职工提供其在转出单位所缴纳的养老保险历年缴费台账(附表三十)及登记表等相关缴费材料,以便参保职工接续养
12、老保险关系之用)。(三)个人账户记账。参保职工个人账户实行按月记账。省地税直征局在参保单位当月明细缴费申报数据接收成功并确认应缴费额入库后,向我局传递参保职工当月明细缴费数据,我局按月将所接收数据记入参保职工个人账户。(四)个人账户核对。各单位参保职工减员前及年终结转后,应及时登录社保网上 9 申报系统对本单位参保职工各月缴费及账户记账金额进行认真核对,并及时将错误数据反馈我局,以便核实更改。(五)个人账户更改。当月缴费数据申报有误的,参保单位应在每月 25 日前向省地税直征局重新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申请数据变更。我局将根据省地税直征局传递的更正后的缴费分解数据重新记入参保职工个人账户。
13、个人账户年终结转前,参保单位发现本单位参保职工原申报缴费数据存在严重错误确须更正的,应及时向省地税直征局提出对当年度明细缴费数据进行重新申报核定申请,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我局将根据省地税直征局传递的更正后的缴费分解数据逐月重新记入参保职工个人账户。每月个人账户记账后,个人账户原则上不得修改;个人账户年度结转计息后,个人账户不得修改。(六)个人账户结转和计息。每年 12 月 31 日为个人账户年度结转计息日,计息基数为个人账户年初储存额与当年个人账户记账本金之和,记账利率为当日城乡居民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参保职工因退休、退保、死亡等需要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的,个人账户实时结转和计息,个人账户
14、实时结转计息后,不得更改。计息基数为个人账户年初储存额与当年至结转当月个人账户记账本金之和,记账利率为结转当月的城乡居民一年期银 10 行存款利率。结转当月如遇利率调整,仍按调整前的利率计息。(七)个人权益记录单打印发放。为确保今后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及时、准确寄发到参保人员手中,各参保单位应通过网上公共平台系统,做好在线修改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工作。我局将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发放本人。五、参保职工信息变更(一)参保职工、离退休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通讯地址、邮政编码、通讯电话等基本信息需要修改的,参保单位应向我局报送:福建省社会劳动保险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受理反馈单(一式二份);参保单位职工在职
15、、离退休基本信息变更申报表(附表六),进行修改。其中对参保职工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不正常升位确有错误需要更改的,参保单位须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经公安机关部门或组织认定核实更改后出具的变更证明,在每月缴费申报前向我局申报。经我局审核更改并向省地税直征局传递变更信息后,参保单位方可按修改后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进行当月的缴费明细申报。对通过网上直接修改通讯地址、邮政编码、通讯电话等基本信息的,无须报送参保单位职工在职、 离退休基本信息变更申报表。(二)参保职工、离退休人员的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参加保险年月、建立个人账户年月、缴费年限、建帐前缴费基数、缴费月数、退休类别等其它重要信息资料需要更改的,参保单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