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法制办窗口服务工作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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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省政府法制办窗口服务工作流程有 关 材 料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8 年 8 月 1 省政府法制办窗口服务工作流程有关材料目 录一、办理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工作流程图 4二、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办理工作流程图 5三、行政复议工作流程图 6四、办理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工作制度 7五、行政复议服务指南 10六、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 18 2 办理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工作流程图受理申 报 材料承办人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副处长复审不在本级受理范围的,告知其向有受理 权的机关提出 审查建议向制定机关指出,或者形成法制办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自行纠正制定机关将修改后的文件或者将废止原文件的文件报送备案

2、问题复杂或者疑难的文件,组织专家审查,召开处务会研究并向主管主任汇报,涉及重大事项的,由主管主任召开会议或由主任召开会议审定制定机关拒不纠正,或拖延纠正且督促无效的未发现问题 的文件,处长审定报经主管主任同意后告知建 议 人发现问题的文件代省政府起草审查处理意见,由主管主任阅后呈请主任签批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后,发文纠正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补充材料,重新申报处长签署处理意见问题单一的文件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办理工作流程图案 件 来 源电话投诉 信函投诉 监督检查发现 媒体报道 上级交办 其他机关转办、移交 网上投诉受案登记(填写登记表,并提出是否立案意见)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其他机关已经

3、依法受理并正在办理的已经或者依法应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途径解决的涉嫌刑 事犯 罪 的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耐心细致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符合受理条件(投诉举报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受理条件的)事 实 不清 、 证据 不 足的适 用 法律 法 规规 章 错误 的违 反 法定 程 序的超 越 或滥 用 法定 职 权的不 履 行法 定 职责 的其 他 违法 或 者明 显 不当 的主管主任签批立案案件调查由 监 督 局 独 立 承 办 的 监 督 案 件 , 需要 投 诉 人 补 正 材 料 的 必 须 一 次 性 告知由 我 办 转 办 的 监 督 案 件 , 要 明

4、确办 理 时 限 , 承 办 人 务 必 跟 踪 问 效监督案件承办人起草处理意见局长审核 副局长审核局务会议讨论 主管主任审阅主任签发成卷归档,由专人保管( 1) 一般情况由原来的30 日内审查完毕,缩短为15 日内审查完毕。( 2) 如遇疑难复杂案件由原来的 30 日 60 日内审查完毕,缩短为 30 日内。( 3) 涉及重大、疑难案件,为保证投诉双方合法权益,在征得投诉人同意后,向办领导汇报同意后,可在案件办理承诺时限外适当延长办理时限。( 4) 做好有关答复、沟通和解释,对服务对象做到耐心热情、百问不厌、不冷落、刁难服务对象。( 5) 树立正确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意识。( 6

5、) 加强对反映问题较多领域的有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个人业务技能。5 4 行政复议工作流程图申请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受理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且符合受理条件提出答复7 个工作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提出答复通知书补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审查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 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审理方式书面审查: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听证审查:对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告知对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责令受理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

6、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决定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不予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送达审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 30 日。中止、延期、现场勘验、鉴定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审议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决定 5 办理审查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工作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审查处责 任 人:主任、分管副主任和办务会成员、处长、副处长、承办人。二、权力行使依据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6 年省政府令第 1 号

7、,以下称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有违法问题的,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备案审查机关提出书面审查建议,并径送备案审查机关的法制机构。 ”三、审查标准(一)制定机关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定职权;(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相抵触;(三)是否违反办法第八条规定;(四)是否存在部门利益法制化;(五)是否符合办法规定的制定程序。四、所需材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审查建议,应当载明建议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建议审查事项以及理由、联系方式、建议日期。 6 五、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属于本机关受理

8、范围且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但提供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建议人补齐所需完善材料;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议人向有关部门建议。六、审查与决定(一)承办人审查并起草审查意见后,报副处长复审。经复审未发现问题的,处长审定报经主管主任同意后告知建议人;存在问题单一的,由处长签署处理意见按本条第三项规定办理。对问题复杂或者疑难的文件,组织专家审查,召开处务会研究并向主管主任汇报;文件所涉及的事项重大的,由主管主任召开会议或由主任召开会议审定。(二)需要征求有关处室或者部门意见的,由主管主任或者主任批转有关处室或者部门提出意见。(三)对于存在

9、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审查事项问题之一的文件,经处长审定后安排承办人直接向制定机关指出问题,该制定机关不能对存在的问题提供新的合法依据,且同意停止执行该文件违法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要求其自行修改或者撤销该文件重新发文,并重新报送备案;制定机关对文件存在的问题不能提供合法依 7 据,且不同意停止执行该文件违法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或者不明确表态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处形成审查意见报主管主任和主任审定后发文,责成制定机关限期自行纠正;制定机关逾期不纠正或者拖延纠正且督促无效的,经主管主任和主任决定代省政府起草审查处理意见,报请省政府领导同意后,由省政府发文纠正,并对有关制定机关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承办人

10、将纠正结果告知审查建议人。七、审查时限对受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自收到建议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告知建议人;六十日内无法办理完毕的,经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不含需要有关机关协助审查所需的时间。法律法规对办理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八、宣传解释在向建议人告知办理结果的同时,由承办人积极向建议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并做好建议人的说服解释工作。咨询电话:045187019122,87012955 8 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告知书为严格落实中央和我省有关廉政规定要求,切实加强省政府法制办廉政建设,现将案件当事人在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查工作中的有关注意事项告知如

11、下:案 件 当 事 人 在 行 政 复 议 案 件 受 理 审 查 过 程 中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一、给予案件承办人或省政府法制办其他有关人员钱款、财物、有价证券或者其他支付凭证;二、为案件承办人或省政府法制办其他有关人员报销各种应由其个人支付的费用,为其安排考察访问、观光旅游、消费娱乐等活动;三、将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其他物品长期借给案件承办人或省政府法制办其他有关人员使用;四、宴请案件承办人或省政府法制办其他有关人员;五、为案件承办人或省政府法制办其他有关人员本人或其亲友办理私人事项;六、其他为案件承办人或省政府法制办其他有关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此外,还请协助对省政府

12、法制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遵守有关廉政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感谢您的支持配合。监督举报电话:045182661498通讯地址及邮编: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 202 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机关纪委收 150001中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机关纪委 9 行政复议服务承诺告知书尊敬的行政复议申请人:欢迎您来到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为了更好地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切实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我们将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过程中作出如下承诺并请您监督:一、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工作职责,恪尽职守,秉公办事,不推诿、搪塞和变相阻碍您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二、在规定的接待场所接待您,开启录音、录像设备。做到衣着得体、服饰整洁、态度和蔼、语言规范。三、对您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依照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认真进行审查,依法答复和处理您提出的有关问题。四、对您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如果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将当面告知或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五、对您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如果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将当面告知您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六、对您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如果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并符合受理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将直接转入立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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