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级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编号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及要求 备注1对事业单位年报公示内容的检查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办法(试行)第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于每年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对事业单位法人的年度报告至少进行一次随机抽查,每次抽取比例为1%3%。当年已经被抽查的事业单位法人,不再计入本年度内抽查的基数市编办登记局、各区编办登记局全市事业单位 1%-3% 1次/年实地检查等方式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载事项;2、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公示情况;3、事业单位法人证章使用情况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要求
2、每年检查一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编号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及要求 备注1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建设情况的检查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号)五、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一)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二)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
3、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市发展改革委项目单位不超过10%根据实际需要,一般不超过 2次/年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1、是否依法依规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2、是否依法依规开展投资建设。编号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及要求 备注2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的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
4、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6号)第十七条 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发展改革委项目单位不超过20%根据实际需要,一般不超过 2次/年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1、是否依法依规办理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2、是否依法依规执行节
5、能标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编号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及要求 备注1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的检查1、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2、 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73号)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设置的节能监察机构具体负责节能监督检查的日常工作。3、 节能
6、监察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33号)第十一条 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授权或者委托,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4、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发200715 号) (三十五) 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每年都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南京市节能监察中心全市重点用能单位100% 每年 1次现场及书面检查是否在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违法行为编号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及要求 备注2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节能
7、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南京市节能监察中心全市重点用能单位100% 每年 1次现场及书面检查1、是否依法依规办理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2、是否依法依规执行节能标准。3对设计、建设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检查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73号)第四十九条 设计、建设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
8、和生产工艺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南京市节能监察中心设计和建设单位100% 每年 1次现场及书面检查检查设计和建设单位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违法行为4对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虚假的数据和分析报告的检查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73号)第五十二条 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虚假的数据和分析报告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南京市节能监察中心从事节能服务的机构50% 每两年 1次现场及书面检查核查节能服务机构提供数据和分析报告的真实性,是否与实际能源利用
9、状况一致编号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及要求 备注5对转让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的检查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73号)第五十一条 转让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的,由节能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南京市节能监察中心全市重点用能单位100% 每年 1次现场及书面检查检查是否存在转让国家明令淘汰设备的违法行为6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
10、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南京市节能监察中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等单位100% 每年 1次现场及书面检查检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使用后是否确实符合节能要求,和能评报告是否一致7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南京市节能监察中心从事节
11、能服务的机构50% 每两年 1次现场及书面检查核查节能服务机构提供信息服务的真实性,是否和实际能源利用状况一致编号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及要求 备注8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南京市节能监察中心全市能源供给单位50% 每两年 1次现场及书面检查重点监察能源供给单位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违法行为9对重点用能单位
12、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南京市节能监察中心全市重点用能单位100% 每年 1次 书面检 查检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是否按时报送,及报送数据与实际是否相符10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
13、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南京市节能监察中心全市重点用能单位100% 每年 1次 书面检 查是否依法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出具备案决定书。编号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及要求 备注11对隐瞒事实,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证据逃避节能监察的检查南京市节能监察条例 (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3号)第三十一条 被监察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隐瞒事实,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证据逃避节能监察的,由实施节能监察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南京市
14、节能监察中心全市重点用能单位100% 每年 1次现场及书面检查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逃避节能监察的情节或行为。编号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及要求 备注12对违规使用包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行为的检查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41号)第二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第二十四条 设区的市建成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但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县(市)建成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并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但
15、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乡镇、村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逐步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具体范围和时限,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第二十五条 大中型基础设施项目、各级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但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第三十三条 违 反 本 条 例 第 二 十 三 条 、 第 二 十四 条 第 一 款 、 第 二 款 、 第 二 十 五 条 规 定 , 使 用 袋 装水 泥 的 , 由 散 装 水 泥 管 理 机 构 责 令 改 正 , 并 可 以 按照 使 用 袋 装 水 泥 量 处 以 每 吨 三 百 元 罚 款 。 违 反 本 条例 第 二 十 四 条 第 一 款 、 第 二 款 、 第 二 十 五 条 规 定 ,现 场 搅 拌 混 凝 土 、 砂 浆 的 , 由 散 装 水 泥 管 理 机 构 责南京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在建工地 10%1次 /年现场检查设区的市建成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但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县(市)建成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并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但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乡镇、村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逐步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