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社会团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业务手册玉溪市民政局2017 年 12 月 10 日发布2目录前言 .4一、适用范围 .5二、审批基础 .5(一)事项名称与代码 .5(二)受理范围 .5(三)办理依据 .5(四)实施机关 .11(五)审批人员 .11(六)审批条件 .111.通则 .112.申请成立一般性社会团体应当具备的条件 .113.申请成立行业协会应当具备的条件 .114.申请成立异地商会应当具备的条件 .125.社会团体变更登记条件 .126.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条件 .12(七)申请材料 .121.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清单 .122.申请成立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提交材料
2、清单 .133.申领登记证书提交材料清单 .154.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 .175.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注销提交材料清单 .19(八)审批时限 .19(九)审批收费 .19(十)审批证件 .19三、审批咨询 .19(一)审批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19(二)咨询途径 .19四、 审批办理 .20五、审批服务 .20六、年检 .21七、投诉举报 .21(一)投诉举报依据 .21(二)投诉举报投诉途径 .21(三)投诉举报范围 .21附件一 审批流程图 .22图一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流程图 .22图二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流程图 .23图三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流程图 .24附件二 表单
3、及文书 .25附件 2-1-1 社会团体申请表 .25附件 2-1-2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 .29附件 2-1-3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 .31附件 2-1-4 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申请表 .323附件 2-1-5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34附件 2-1-6 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35附件 2-1-7 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37附件 2-1-8 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审批(备案)表 .38附件 2-1-9 云南省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39附件 2-2-1 行业协会法人登记申请表 .44附件 2-2-2 行业协会发起单位基本情况表 .48附件 2-2-3 行业协会拟任负责人情况
4、表 .49附件 2-2-4 行业协会登记证书申领表 .51附件 2-2-5 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53附件 2-2-6 行业协会负责人备案表 .54附件 2-2-7 行业协会监事备案表 .56附件 2-2-8 行业协会章程核准表 .58附件 2-2-9 行业协会变更登记申请表 .59附件 2-2-10 行业协会法人注销申请表 .60附件 2-2-11 云南省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 .62附件 2-通 1 云南省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69附件 2-通 2 出资承诺书 .71附件 2-通 3 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72附件 2-通 4 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 .734前言玉溪市市级
5、社会团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高效廉洁、便民服务的原则,严格按照本业务手册的相关要求进行。本业务手册的归口管理部门:玉溪市民政局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科本业务手册主要编写人:刘昭本业务手册为首次发布。本业务手册的解释部门:玉溪市民政局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科本业务手册参照云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二处业务手册编制。5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业务手册一、适用范围本业务手册适用于玉溪市民政局对冠以“玉溪”行政区划的市级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以及相关流程。二、审批基础(一)事项名称与代码事项名称:对冠以“玉溪” 行政区划的市级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
6、受理范围市级社会团体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三)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 8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7、行政机关不得歧视。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0 号,1998 年 10 月 25 日;2016 年 2 月6 日国务院令第 666 号修改)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
8、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第四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第五条: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9、。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6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第九条:申请成立
10、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第十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 50 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 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 50 个;(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 10 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 3 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
11、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 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 全国”、 “中华”等字样。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第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
12、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
13、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二十条: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
14、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7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3.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2012 年 9 月 28 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34 次会议通过,第 65 号公告公布,自 2012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行业协会,是指在相同、相关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及与本行业有关的个人自愿组成,并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行业协会发展,支
15、持和保护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行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负责行业协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对行业协会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行业协会的相关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条:行业协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成立,或者按照产品类型、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类型成立。第七条:成立行业协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 30 个以上从事相同、相关行业的经济组织和个人申请入会;(二)发起人应当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经济组织;(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四)
16、有固定的住所;(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在省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行业协会注册资金不少于 30 万元,在州(市)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行业协会注册资金不少于 10 万元,在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行业协会注册资金不少于 3 万元。第八条:行业协会名称应当表明其所属行业,使用“行业协会”或者“协会”、“ 行业商会”称谓,名称前可以冠以字号,并应当冠以登记管理机关所属行政区划的字样。第九条:申请成立行业协会,应当有 10 个以上的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成立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成立登记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发起人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证明和营业执照;(四)拟任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明
17、;(五)会员名册;(六)验资报告和住所证明;(七)法律、法规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批准文件;不准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第十条:准予登记的行业协会,应当自收到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之日起3 个月内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选举产生组织机构和行业协会负责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有关材料,申请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二条:行业协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18、3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变更名称和业务范围的,应当提交拟变更的章程草案;(二)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供新的住所使用权证明;(三)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任期审计报告;(四)变更注册资金的,应当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变更材料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决定。准予变更的,换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变更的,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六条: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在清
19、算工作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四)其他原因需要终止的。清算期间,行业协会不得开展清算范围以外的活动。8第十八条:行业协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注销登记申请书;(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报告书;(三)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表;(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五)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决定。准予注销的,发给同意注销批准文件;不准予注销的,书面说明理由。行业协会注销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管
20、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行业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后,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查行业协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过程中,可以征求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或者进行听证、委托调查和评估。征求意见、听证、委托调查和评估的时间不计入在审查时限之内。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5.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1 号)6.中共玉溪市委办公室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方案(玉办发20
21、1727 号)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行业协会商会,按照国家和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方案精神,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组织,以及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向县级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审查直接登记申请时,要广泛听取意见,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进一步细化指引和说明,完善示范文本材料,做好服
22、务管理工作。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给予大力支持,根据需要实事求是出具相关材料。 对直接登记范围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继续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业务主管单位要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审查标准,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资金来源、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把关,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成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批准文件。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党建工作机构等要加强对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资格审查。对跨领域、跨行业以及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社会组织,按照明确、清晰、聚焦主业的原则,加强名称审核、业务范围审定和章程核准,听取
23、利益相关方和管理部门意见。各地区不得将社会组织登记纳入行政审批即时办结事项。根据各类社会组织特性,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应以资助为主;社会服务机构应当业务领域清晰、服务项目具体、专业化服务特色突出;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分类标准,按照行业、学科等特点确定业务范围。对于社会组织开展的工作涉及需要批准或授权委托的项目,须履行相应的手续后方可列入业务范围。本着面向基层、服务群众和简政放权、登记在县的原则,社会组织一般以服务对象的范围、会员构成、住所所在地、活动区域等实行属地登记管理。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市民政部门登记的外,社会服务机构由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对全市性社会团体,要从成立的必要性、发起人的代表性、会
24、员的广泛性等认真审核,业务范围相似的,要充分进行论证。活动地域跨县区的社会组织比照全市性社会组织从严审批。严禁社会组织之间建立垂直领导或变相垂直领导关系,严禁社会组织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禁止成立特定群体类、宗族类、维权类和不利于民族团结、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国家法律法规的社9会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社会组织发起人资格、人数、行为、责任等事项的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起人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对社会组织登记之前的活动负责,主要发起人应担任首届负责人。建立发起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社会组织审批登记的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
25、发起设立社会组织。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发起人不得以拟成立社会组织名义开展与发起无关的活动,禁止向非特定对象发布筹备和筹款信息。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社会组织。经批准担任发起人但不履行责任的,批准机关要严肃问责。7.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6257 号)申请成立社会组织,应当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社会组织登记后、社会组织申领证书前,应当由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须由该拟任主要负责人和拟任法定代表人
26、共同签字。8.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发改经体20162657 号)依据关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办法(试行)(中组发201516 号),对按程序提出的全国性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资委党委按归口关系负责审核。地方协会商会的负责人人选按程序提出后,由各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选举。审核办法由审核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制度另行制定。9.云南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云民民201643 号)第三条: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是指担任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
27、的人员。第四条: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 70 周岁;(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秘书长。理事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第十条: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不设置行政级别,不得由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公务员兼任。领导干部退(离)
28、休后三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第十二条: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会长)担任,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第十三条:行业协会商会秘书长为专职,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确定。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10.云南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云民民200917 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异地商会,是指云南省外的其他省、市、自治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云南
29、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外来投资企业自愿发起组建的、以原籍地10行政区域名称专名命名为基本特征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异地商会由单位会员组成,不得吸收个人会员入会。第六条:异地商会申请登记除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由原籍地在登记地行政区域内投资、具有较大规模和实力且在本行业具有权威性、代表性的企业发起。发起企业不得少于 5 个。(二)不得超出登记地行政区域范围吸收会员。第七条:省级异地商会的名称应当冠以“云南省”字样,加上原籍地省级或州级行政区划名称。州市级异地商会的名称应当冠以登记注册地行政区划名加上原籍地省级或州县级行政区划名称。第十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异地商会
30、的申请成立、登记及办理程序,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11.云南省社会组织注销登记办法(云民民200917 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第三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社会团体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二)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三)基金会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社会组织被撤销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条:社会组织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文件:(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清算报告书;(三)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书出具的审查结论;(四)国务院和民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五条: 社会组织终止时,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审议通过注销决议。 第十一条:清算组应当在 90 日内完成清算工作。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