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水利局权责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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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梧州市水利局权责清单序号 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1 行政处罚对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监测资料的;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处罚【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07 年 4 月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96 号公布,2017年 3 月 1 日国务院令第 676号第三次修改)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二)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监测资料的;(三)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

2、,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水利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行为涉及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 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 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吊销

3、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 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吊销许 可证。8.监管阶段责任:对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监测资料的;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9.其他法律法规规

4、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 年 12 月 26 日水利部令第 8 号发布)第二十四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 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 规、 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 年 12 月 26 日水利部令第 8 号发布)第二十五条 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

5、进行检查。第二十六条 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被 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 处罚机关决定。3.【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 年 12 月 26 日水利部令第 8 号发布)第二十八条 水政监察人员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 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水行政处罚机关 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 记保存。水行政处罚机关对先行登 记保存的证据, 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一)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检验或者鉴定;(二)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移送有关部门;(三)依法需退

6、还当事人的,退 还当事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理方式。4.【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 年 12 月 26 日水利部令第 8 号发布)第三十条 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 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政 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 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 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违法行 为

7、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水行政处罚, 报经 批准后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前款所称较重的水行政处罚 是指对公民处以超过三千元罚款、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 以超过三万元罚款、吊 销许可证等。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处罚 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 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 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 行陈述和申辩。水行政 处罚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5.【规章】水

8、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 年 12 月 26 日水利部令第 8 号发布)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 决定书。水行政 处罚决定书须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三)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水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 年 12 月 26 日水利部令第 8 号发布)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

9、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 应 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 年 4 月 17

10、日会议审议通过,自 2007 年 6月 1 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四)违反法定程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2.同 1。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 年8 月 27 日主席令第 18 号)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 财产造成损

11、害、给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 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3 月 17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公布, 2009年 8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8 号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同 1。6.同 1。

12、7.同 1。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 年8 月 27 日主席令第 18 号)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 罚,由上 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 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9.【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 年 4 月 25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4 号公布)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 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 责任:( 二)依法应当听证不组织听证。10.【法律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2序号 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 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行政 诉讼期间,水行政 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7.【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 年 12 月 26 日水利部令第 8 号发布)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 处罚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

14、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从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 年 8 月 27 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8 号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 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 应当主动改正。年 8 月 27 日主席令第 18 号)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 门予以追缴, 对直接负

15、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 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2 行政处罚对违法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处罚【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07 年 4 月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96 号公布,2017年 3 月 1 日国务院令第 676号第三次修改)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

16、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水利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行为涉及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 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提

17、出处理意见(主要证 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 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吊销许 可证。8.监管阶段责任:对违法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

18、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 处1.【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 年 12 月 26 日水利部令第 8 号发布)第二十四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 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 规、 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 年 12 月 26 日水利部令第 8 号发布)第二十五条 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

19、行检查。第二十六条 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被 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 处罚机关决定。3.【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 年 12 月 26 日水利部令第 8 号发布)第二十八条 水政监察人员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 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水行政处罚机关 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 记保存。水行政处罚机关对先行登 记保存的证据, 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一)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检验或者鉴定;(二)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移送有关部门;(三)依法需退还

20、当事人的,退 还当事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理方式。4.【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 年 12 月 26 日水利部令第 8 号发布)第三十条 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 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政 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 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 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违法行 为已

21、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水行政处罚, 报经 批准后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前款所称较重的水行政处罚 是指对公民处以超过三千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22、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 应 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 年 4 月 17 日会议审议通过,自 2007 年 6月 1 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四)违反法定程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七)对违法行

23、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2.同 1。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 年8 月 27 日主席令第 18 号)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 财产造成损害、给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 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3 月 17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公布, 2009年 8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4、18 号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同 1。6.同 1。3序号 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罚情况的监督检查。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 以超过三万元罚款、吊 销许可证等。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 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

25、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 行陈述和申辩。水行政 处罚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5.【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 年 12 月 26 日水利部令第 8 号发布)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 决定书。水行政 处罚决定书须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三)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水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规章】水行政处罚

26、实施办法(1997 年 12 月 26 日水利部令第 8 号发布)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 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行政 诉讼期间,水行政 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7.【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 年 12 月 26 日水利部令第 8 号发布)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 处罚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

27、关可以从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 年 8 月 27 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8 号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 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 应当主动改正。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7.同 1。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 年8 月 27 日主席令第 18 号)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

28、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 罚,由上 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 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9.【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 年 4 月 25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4 号公布)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 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 责任:( 二)依法应当听证不组织听证。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 8 月 27 日主席令第 18 号)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29、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 门予以追缴,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 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3 行政处罚对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 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其他对水文监【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07 年 4 月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96 号公布,2017年 3 月 1 日国务院

30、令第 676号第三次修改)三十二条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二)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四)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07 年 4 月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水利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行为涉及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31、两人,调查时应 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 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1.【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 年 12 月 26 日水利部令第 8 号发布)第二十四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 应

32、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 规、 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 年 12 月 26 日水利部令第 8 号发布)第二十五条 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二十六条 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被 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 处罚机关决定。3.【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 年 12 月

33、 26 日水利部令第 8 号发布)第二十八条 水政监察人员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 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水行政处罚机关 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 记保存。水行政处罚机关对先行登 记保存的证据, 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一)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检验或者鉴定;(二)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移送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34、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 年 4 月 17 日会议审议通过,自 2007 年 6月 1 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四)违反法定程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2.同 1。

35、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 年8 月 27 日主席令第 18 号)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 财产造成4序号 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测有影响的活动的处罚。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96 号公布,2017年 3 月 1 日国务院令第 676号第三次修改)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所列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陈述

36、、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 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吊销许 可证。8.监管阶段责任:对违法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 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有关部门;(三)依法需退还当事人的,退 还当事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理方式。4.【规章】水行

37、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 年 12 月 26 日水利部令第 8 号发布)第三十条 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 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政 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 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 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违法行 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水行政处罚

38、, 报经 批准后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前款所称较重的水行政处罚 是指对公民处以超过三千元罚款、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 以超过三万元罚款、吊 销许可证等。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处罚 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 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 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 行陈述和申辩。水行政 处罚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5.【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 年 12 月 26 日水利部令第 8 号发布)第三

39、十二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 决定书。水行政 处罚决定书须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三)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水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 年 12 月 26 日水利部令第 8 号发布)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 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40、政诉讼。复议或者行政 诉讼期间,水行政 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7.【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 年 12 月 26 日水利部令第 8 号发布)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 处罚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从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 年 8 月 27 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8 号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 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当加强对行政

41、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 应当主动改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 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 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42、政处罚法(1996 年3 月 17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公布, 2009年 8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8 号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同 1。6.同 1。7.同 1。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 年8 月 27 日主席令第 18 号)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

43、处罚代替刑 罚,由上 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 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9.【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 年 4 月 25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4 号公布)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 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 责任:( 二)依法应当听证不组织听证。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 8 月 27 日主席令第 18 号)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 门予以追缴, 对

44、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 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4 行政处罚对除国家机关决策和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条例(007 年 11 月30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届第 100 号公布)第二十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水利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1.【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

45、97 年 12 月 26 日水利部令第 8 号发布)第二十四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 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 规、 规章的规定应当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 年 4 月 17 日会议审议通过,自 2007 年 6月 1 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5序号 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46、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共安全、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需要使用的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以及依法公开的基本水文监测资料外,水文机构为特定项目提供的水文监测资料,只供使用单位用于该特定项目,未经水文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转让、转借、出版或者用于其他营利性活动的处罚六条第二款 除国家机关决策和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需要使用的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以及依法公开的基本水文监测资料外,水文机构为特定项目提供水文监测资料,只供使用单位用于特定项目,未经水文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转借、出版或者用于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47、擅自利用水文机构提供的水文监测资料进行营利性活动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门对非法行为涉及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 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 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

48、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 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吊销许 可证。8.监管阶段责任:对除国家机关决策和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安全、环境保 护等公益事业需要使用的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以及依法公开的基本水文监测资料外,水文机构 为特定项目提供的水文监测资料,只供使用单位用于该特

49、定项目,未经 水文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 转让、转借、出版或者用于其他营利性活 动的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 年 12 月 26 日水利部令第 8 号发布)第二十五条 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二十六条 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被 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 处罚机关决定。3.【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 年 12 月 26 日水利部令第 8 号发布)第二十八条 水政监察人员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 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水行政处罚机关 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 记保存。水行政处罚机关对先行登 记保存的证据, 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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