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防城区文昌街道办事处权责清单(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类,共 36 项)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 称 子项 设定依据 承办机构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1 行政许可 再生育批准【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 年 1 月 15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子女。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
2、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四)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五)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六)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七)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
3、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第十五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持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文昌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1.受理环节责任:办事流程、申请条件和所需材料公示、依法出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的凭证;依法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的书面凭证。(限当日内作出处理)2.审查环节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敦促承办机构及时汇总审查意见后提请乡镇人民
4、政府常务会讨论;依法需组织行政许可听证会。3.决定环节责任:按承诺时限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出具书面文书,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制作批准凭证或文书。4.送达环节责任:依法提供便于申请人领取批准凭证或文书的方式并在承诺办结时限内送达申请人;依法向社会公开许可结果。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开展行政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或超出许可范围的行为;及时处理相关投诉、举报。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 8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
5、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 8 月 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
6、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 8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
7、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 8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 8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
8、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循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2016 年1 月 15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
9、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2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领取再生育证后,方可生育。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10、,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 8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
11、许可事项活动情况。2 行政检查消防安全监督检查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 年主席令第六号公布)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2012 年 9 月 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消防职责:(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二)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三)组织消
12、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四)组织、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辖区单位开展消防工作;(五)根据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六)辖区发生火灾事故时,做好灭火救援的相应工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文昌街道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办公室(安全生产办公室)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
13、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2008 年 10 月 28 日修订)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五十二条 第一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
14、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 年 11月 5 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 8 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应遵守下列规定:(一)调查、收集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不少于两人;(二)调查、收集证据应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调查人在调查笔录上注明情况;(三)现场勘验检查应通知相对人或其代理人到场,相对人或其代理人拒不到场的,可邀请在场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一至二人见证,勘验检查时,可对现场进行测量、拍照、录音、录像、抽取样品、询问在场人;勘验检查应制作勘验检查笔录
15、,载明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对象、内容、结果,勘验笔录经相对人或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由勘验检查人、相对人或其代理人、被邀请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四)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应由法定部门鉴定。 3.【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 年 11月 5 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 8 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 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应向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并送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本机关指定的其他机构进行审核;审核机构应在七日内审核完毕,连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本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受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6、;(二)没有违法事实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不应追究法律责任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消防安全监督检查;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3.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4.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5.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6.因失职、渎职,对存在的消防安全管理漏洞未能得到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 年主席令第六号公布)第十六条
17、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六十七条
18、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3(三)证据不足的,应责令补充调查,补充调查应在退回之日起十日内结束,经补充调查,证据仍然不足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撤销案件依法应报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撤销。接受委托办理的违法案件需要撤销的,应报告委托机关批准;(四)相对人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的,告知被侵权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五)相对人的行为已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者已构成犯罪的,提请公安机关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
19、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参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 行政确认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核发【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 年 1 月 15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经本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有关规定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文昌街
20、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1.受理环节责任:办事流程、申请条件和所需材料公示、依法出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的凭证;依法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的书面凭证。(限当日内作出处理)2.审查环节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敦促承办机构及时汇总审查意见后提请乡镇人民政府常务会讨论;依法需组织行政许可听证会。3.决定环节责任:按承诺时限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出具书面文书,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制作批准凭证或文书。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开展行政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或超出许可范围的行为;及时处理相关投诉、举报。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22、,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
23、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2.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3.没有按照工作要求核实申请人情况的;4.办理人员弄虚作
24、假、循私舞弊、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 年 1月 15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
25、的。4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4.【法律】中华人民
26、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4 行政确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 年 12 月 2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第十条第三款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2.【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 年国务院令第 555 号公布)第七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
27、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文昌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1.受理环节责任:办事流程、申请条件和所需材料公示、依法出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的凭证;依法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的书面凭证。(限当日内作出处理)2.审查环节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敦促承办机构及时汇总审查意见后提请乡镇人民政府常务会讨论;
28、依法需组织行政许可听证会。3.决定环节责任:按承诺时限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出具书面文书,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制作批准凭证或文书。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开展行政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或超出许可范围的行为;及时处理相关投诉、举报。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
29、信息。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
30、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
3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循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 年 12月 2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
32、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2.【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 年国务院令第 555 号公布)第二十条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33、予处52-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
34、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分:(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流动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三)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5
35、行政确认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的证明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 年 12 月 2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第十条第三款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2.【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 年国务院令第 555 号公布)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
36、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文昌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1.受理环节责任:办事流程、申请条件和所需材料公示、依法出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的凭证;依法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的书面凭证。(限当日内作出处理)2.审查环节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敦促承办机构及时汇总审查意见后提请乡镇人民政府常务会讨论;依法需组织行政许可听证会。3.决定环节责任:按承诺时限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对不予
37、批准的应当出具书面文书,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制作批准凭证或文书。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开展行政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或超出许可范围的行为;及时处理相关投诉、举报。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
38、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39、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
40、理造成不良后果的;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循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 年 12月 2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41、;(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2.【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 年国务院令第 555 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6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政许可决定。”2-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
42、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
43、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者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查验婚育证明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或者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6 行政确认出具经济困难证明【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 201
44、0 年 5 月 27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八条 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经济困难:(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二)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三)享受农村五保户待遇的;(四)因残疾、严重疾病、自然灾害造成经济困难的;(五)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 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按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出具。已持有经济困难证件的不再出具经济困难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收到公民请求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申请,
45、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属经济困难的,应当出具经济困难证明。文昌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1.受理环节责任:办事流程、申请条件和所需材料公示、依法出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的凭证;依法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的书面凭证。(限当日内作出处理)2.审查环节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敦促承办机构及时汇总审查意见后提请乡镇人民政府常务会讨论;依法需组织行政许可听证会。3.决定环节责任:按承诺时限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出具书面文书,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制作批准凭证或文书。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开展行政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或超出许可范围的行为;及时
46、处理相关投诉、举报。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
47、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
48、,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证明或不符合条件予以证明造成不良后果的;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循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规】广
49、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 2010 年 5 月 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一条 有关单位出具经济困难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7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