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绩效考评领导小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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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防 城 港 市 绩 效 考 评 领 导 小 组办 公 室 文 件防绩办发20178 号关 于 印 发 2017 年 度 县 (市 、区 )绩 效 考 评 加 减 分 规定 和 2017 年 度 市 直 机 关 绩 效 考 评加 减 分 规 定 的通知东兴试验区工管委办公室,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单位:现将2017 年度县(市、区)绩效考评加减分规定和2017年度市直机关绩效考评加减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 附件:1防城港市 2017 年度县(市、区)绩效考评加减分规定2防城港市 2017 年度市直机关绩效考评加减分规定防城港市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

2、公室2017 年 8 月 1 日防城港市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 年 8 月 1 日印 3 附件 1防城港市 2017 年度 县(市、区)绩效考评加减分规定根据自治区绩效办绩效考评加减分规定和市绩效考评领导小组的要求,为鼓励创新争优,实现我市 2017 年度绩效考评目标,现对 2017 年度县(市、区)绩效考评加减分作出规定如下:一、加分适用条件(一)承接自治区年终察访核验加分被抽选作为主要核验对象的县(市、区),加 3 分;核验项目没有被扣分的,每项核验项目加 0.5 分,最高加 5 分;此项累计加分不超过 10 分。部分承担核验任务的县(市、区),按承接任务数量在所有核验项目中的比

3、重进行加分,计算公式:承接核验项目数/所有核验项目数100 %3 分;核验项目没有被扣分的,每项核验项目加0.5 分。(二)超额指标加分获自治区指标超额加分的,由市直责任部门根据各县(市、区)对完成该指标任务的贡献大小,按一定比例将自治区指标超额加分值的 6 倍给予相应加分(最高与最低差比不超过 2 倍),发 4 此项最高加 35 分。(三)评比、达标、表彰与工作创新加分按照自治区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 2017 年度设区市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和评分细则以及加减分规定的通知(桂绩办发 201714 号)规定,各县(市、区)在自治区 绩效考评中获评比达标表彰和工作创新加分的,按加分分值的 9

4、 倍给予加分。加分原则上以 2017 年度工作或在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8年 1 月 31 日期间印发正式文件为准。同一内容获得多个层次或多种形式表彰、推广的,按照最高分数只记一次加分;同一内容获得多个单位表彰、推广,或多个单位获得表彰、推广,只记一次加分。加分分值计入年度绩效指标考核总分,承接自治区年终察访核验加分、指标超额加分、专项考评加分和创新创优加分累计不超过 60 分。二、减分适用条件凡在考评周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的,根据以下标准从年度绩效考评总分扣减相应指标分值(同一事项,不重复扣分)。1.被中央、国务院书面通报批评的,每次扣 3 分;2.被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办局

5、,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军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群团组织书面通报批评的,每次扣 1.5 分; 5 3.决策失误和履行职责不力导致群众利益受损害或是引发责任事故发生,被媒体曝光并经查属实的,予以相应扣分。其中被国家级媒体曝光的,每次扣 1 分;被自治区级媒体曝光的,每次扣 0.5 分。由市绩效办函询市委宣传部,提出扣分意见;4.在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由市绩效办函询相关主管部门,提出扣分或降低考评等次的意见;5.自治区指标察访核验实行预扣分办法,按照防城港市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 2015 年度绩效考评察访核验实施细则的通知

6、(防绩办发2015 14 号)执行;6.在自治区绩效考评中,所承担的考评指标未完成任务,被自治区绩效考评扣分的,按被扣分值的 3 倍扣分;因主观原因被扣分的,按所扣分值的 6 倍予以扣分(主观原因的主要情形为:档案归集不规范,不齐全;评分细则已明确要求,且不是因为不可抗等客观因素而不完成指标任务的;材料迟报、漏报或者信息该公开不公开等情况);扣分分值共计达到 3 分以上(含本数)的,除按本规定予以扣分外,同时取消该县(市、区)本年度的绩效考评评优资格。7.对获评比达标表彰和工作创新、指标完成、问题整改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和预扣分制度。各县(市、区)要积极谋划,全力推进创新创优,指标任务完成,问题整

7、改工作,力争多获表彰奖励和工作创新加分,全面和超额完成自治区指标任务,推进问题整 6 改终端见效。从 8 月份开始,各县(市、区)要将表彰奖励和工作创新、指标进度情况、问题整改情况于次月的 5 日前以表格的形式报市绩效办,逾期不报的,将实行预扣分,到年底将视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酌情扣分。三、核准程序(一)申请。指标超额加分和专项考评加分由市直考核单位负责进行初评,提出加分意见及理由,连同指标考核结果一并于2018 年 1 月底前报市绩效办审核。表彰奖励加分、工作创新加分、承接自治区察访核验加分由各县(市、区)在 2018 年 1 月底前,向市绩效办提交加分项目申请表(见附表 2)及相关证明材料

8、的复印件,同时报送申请表的电子版。逾期不报的,视为放弃申请。1.申请加分的事项必须是列入本年度绩效计划内的工作(含共性指标)。同一工作内容符合多项加分要求的,按最高分值只加一次分。2.所有的加分项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 的原则,由各县(市、区)提出申请,并负责举证。数据必须是自治区或市统计部门、国家机关发布的权威数据,自行采集汇总的数据不予采用。减分事项和分值由各考评对象如实申报(见附表 3)。不如实申报的,加倍扣分。(二)评审。市绩效办组织评审组依照加减分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7 (三)公示。市绩效办将评审初步结果统一进行公示。(四)审定。市绩效办对公示期间收到的复核申请进行审核后,形成

9、初步结果报市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审定。(五)反馈。市绩效办将加减分结果与被考评单位年度绩效考评指标考核初步评分情况一并反馈。本规定由市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附件:1-12017 年度设区市指标超额加分细则1-22017 年 度 县 (市 、区 )绩 效 考 评 加 分 项 目 申 请 表1-32017 年 度 县 (市 、区 )绩 效 考 评 减 分 项 目 申 报 表 8 附件 1-1: 2017 年度设区市指标超额加分细则序号 指标名称 最高加分 加分细则 考核单位1 GDP 增 长 2地区生产总值增速比上年每提高 0.2 个百分点,加 0.2 分,累计加分不超过 1.5 分;地区生

10、产总值增速高于全区平均水平的,加 0.5 分。以上累计加满 2 分的市原则上不得超过 6 个统计局2 固定资产投资 2 增速高于全区平均水平的,每高 2 个百分点加 0.5 分,最高加 2 分。获最高加分的市原则 上不得超过 6 个 统计局3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4年度投资任务。超额完成年度投 资任务的,每超 额完成 5%可加 0.3 分,最高加 1.5 分(若有 调减年度投资任务的,超 额完成也不予加分)。开工率。开工任务数在 6 个以上(含 6 个),开工率超 过80%的,每超过 5%加 0.25 分;开工 项目数少于 6 个,开工率达到 80%后,每多开工 1 个项目可加 0.2 分

11、。最高不超过 1分(预备项目提前开工的,计算开工率 时算总任务数;若有 调整开工任务的,以调整后的开工任 务数为加分基数)。竣工率。竣工任务数在 4 个以上(含 4 个),竣工率超 过65%的,每超过 5%可加 0.15 分;竣工任务数少于 4 个,竣工率达到 65%后,每多竣工 1 个项目可加 0.2 分。最高不超过1 分(续建项目提前竣工的,计 算竣工率时算总任务数;若有调整竣工任务的,以调整后的竣工任 务数为加分基数)。前期工作。前期工作审批任 务数多于 10 个, 审批完成率超过 80%的,每超过 5%可加 0.15 分;审批任务数少于 10 个(含 10 个)的,审批完成率达到 80

12、%后,每多完成 1 个审批任务加 0.1 分,转报国家的审批事 项获得国家批复的,每 项可加 0.1 分,最高不超过 0.5 分(若有 调整前期工作审批任务 的,以调整后的任务数为基数计算完成率)。以上累计加满 4 分的市原则上不得超过 6 个发展改革委4 中央投资执行情况 1 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排名前 3 位的市,分 别得 1 分、 0.7 分、0.5 分,其他平均数以上的市各得 0.3 分 发展改革委5 城乡居民收入 1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幅超过全区平均水平的,加 0.5 分;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幅高于全区平均水平的,加 0.5 分。累计加满 1 分的市原则上不得超过 6 个调查总队 9

13、序号 指标名称 最高加分 加分 细则 考核单 位6 交通建设与管理 1.5县县 通高速征地拆迁工作考核细项每提前 15 天完成的,加 0.05 分考核细项(加分值最高不超过 0.4 分);县县 通高速 “区市共建”项目,在地方政府累计配套资金按时足额到位的基础上,每提前 15 天到位加 0.05 分(加分值 最高不超过 0.2 分);地方路网 项 目、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和交通惠民项目建设:a.开工指标:以上指标每超额完成 1 个开工项目,加 0.1 分(加分值最高不超过 0.2 分);b.完工指标:以上指标每超额完成 1 个完工项目,加 0.1 分(加分值最高不超过 0.2 分);c.投资指

14、标:地方路网项目考评指标,每超额完成 1%投资任务,加 0.1 分(加分值最高不超 过 0.2 分);以上 -各市累加分最高不超过 1.2 分治理 车辆超限超 载工作:按照各市辖区内全年货车超限超载率从低到高的排名,排第 1、2 名的设区市加 0.3 分,排第3、4 名的设区市加 0.2 分,排第 5、6 名的设区市加 0.1 分。获得最高加分值的市原则上不超过 6 个交通厅7 工业化 0.5完成自治区工信委下达各市的园区基础设施投资目标任务,并且较去年投资额有所增 长的,每增 长 2%加 0.05 分。增速超过 10%(含)以上的,给予加分 0.1 分在超 额完成工 业投资目标任务的情况下,

15、各市按照功效系数法计算加分分值:各市加分= (该市工业投资增量-14 市增量最小值)(14 市增量最大值-14 市增量最小值)0.4+0.60.2(该市工业投资增速-14 市增速最小值)(14 市增速最大值-14 市增速最小 值)0.4+0.6 0.2。分值排名前 6 名的得满分 0.4 分,其余各市按公式 计算所得分值加分工信委8 服务业发展 0.5安排配套资金。各市财政为 自治区百项重点工程专项资 金安排配套资金达到自治区安排本市年度补助资金 20%以上的,加 0.1 分;项目开工和完工比例超额完成。按 时开工项目超过 90%的加 0.1 分,按时完工项目超过 70%的加 0.1 分;完工

16、总投资超额完成。各市列入自治区百 项重点工程的数目,在竣工时完成总投资任务 超过计划下达数额的,加 0.2分。累计加满 0.5 分的市原则 上不得超过 6 个发展改革委9 外贸进出口总额 0.5 超额完成目标,每多一个百分点加 0.1 分,最高加 0.5 分。获最高加分的市原则上不得超过 6 个 商务厅10 加工贸易进出口总额 0.5 超额完成目标,每多 1 个百分点加 0.05 分,最高加 0.5 分。获最高加分的市原则上不得超过 6 个 商务厅11 招商引资 2在超额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情况下,各市按照功效系数法计算加分分值:各市加分(该市招商引资到位资金总量-14 市总量最小值)(14

17、 市总 量最大值-14 市总量最小值) 0.4+0.60.8+(该市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增速-14 市增速最小值)(14 市增速最大值-14 市增速最小值)0.4+0.61.2投资促进局 10 序号 指标名称 最高加分 加分 细则 考核单 位12 旅游厕所建设 0.5以正式下达的绩效考核指标为底数。各市新建旅游 厕所数量超过绩效考核指标底数的,按各市超 额数量百分比加分,超额达 20%29.9%加 0.1 分,超 额达 30%49.9%加 0.2 分,超额 50%以上加 0.3 分。以正式下达的绩效考核指标为底数。各市改建旅游 厕所数量超过绩效考核指标底数的,按各市超 额数量百分比加分,超额 20

18、%29.9%加 0.1 分,超 额 30%49.9%加 0.15 分,超额 50%以上加 0.2 分。累计加满 0.5 分的市原则上不得超过 6 个旅游发展委13 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 0.5年度 发明专 利申请量超过 2500 件的设区市,超 额完成目标任务的加 0.5 分。其他 设区市,目标任务超额完成率前三名的加 0.5 分,第四名(含)以后每排后一名少加 0.05 分;未完成目标任务的不加分。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超 额完成率=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超额量目标值。累计加满 0.5 分的市原则上不超过 6 个科技厅14 科技成果转化 0.5超额完成下达任务指标的,南宁、柳州和桂林市每超 1 项加0

19、.08 分,梧州和玉林市每超 1 项加 0.12 分,其余各市每超 1项加 0.15 分,最高加分不得超 过 0.5 分。获最高加分的市原则上不得超过 6 个。科技厅15 质量强桂战略 1.5品牌建 设超 额加分。品牌建设累计得分超出该指标分值 的市,根据指标累计得分全区排名,第 13 名、46 名、79名、1012 名、1314 名的市,分别加 0.5 分、0.4 分、 0.3 分、0.2 分、0.1 分。标准化建 设 超额加分。标准化建设累计得分超出该指标 分值的市,根据指标累计得分全区排名,第 13 名、46 名、79 名、1012 名、1314 名的市,分别加 0.5 分、0.4 分、

20、0.3 分、0.2 分、0.1 分。承担自治区质量强桂重点工作任务(国务院质量工作考核现场考核等)每项加 0.1 分。该项 累计最高加分 0.5 分。质监局政策性粮食收购(0.2 分)。直补订单 粮食收购完成自治区下达计划 95%以上(含 95%),收 购实绩比上年度增加幅度 1%以上且增加数量 500 吨以上的,加 0.2 分。累计加满 0.2 分的市原则上不得超过 6 个16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1粮食储备管理(0.6 分)本年度 112 月份辖区内储备粮食平均月末库存达到自治区下达规模 95%以上(含 95%)的,加 0.3 分。本年度 112 月份辖区内应急成品粮储备每月末库存达到自治区下达规模 95%以上(含 95%)的,加 0.3 分。储备 粮管理 应用绿色储量技术的,加 0.2 分。累计加满 0.8 分的市原则上不得超过 6 个粮食局17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 0.5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的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中心(场、厂)已建成并投入营运的加 0.5 分,已建成但未投入 营运的加 0.3分,在建未竣工的加 0.1 分(以上三种情况不累 计加分,只以其中最高分项加分)。注: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中心(场、厂)是指有专门的处理设施装备、车间,采取炭化焚 烧、化制、高温发酵方法,集中处理养殖 环节病死畜禽的专业无害化中心(厂、场)水产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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