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复习题简答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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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二、 简答论述 1.国际贸易惯例应具有的基本条件 答: 1、 必须是被一定范围内的人们一贯地、经常的、反复地采用。 2、内容必须是明确肯定的。 3、必须是在一定范围内众所周知的,公认具有普遍约束力。 2.国际贸易惯例的特征 答: 1、 国际贸易 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自发形成的,其形成的过程不受政府机关的控制和制约,它的成文化一般也是由 商业 自治团体自发地编纂而成的,这使它有别于依靠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国内法以及依靠各国之间的相互谈判、妥协而达成的国际条约。也正是这种非主权性大大增强了 国际贸易 惯例的普遍适用性。 2、 国际贸易 惯例是为某一地区、某一行业的人们所普遍遵守和接受的,偶

2、然的实践不能成为国际贸易惯例,这是国际贸易惯例的客观特征。 3、 国际贸易 惯例必须能使人们产生必须遵照此惯例办理的义务感和责任感,这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主观特征。 4、 国际 贸易 惯例具有任意性,没有强制适用力 3.商人习惯法的特点 答: 国际性、统一性、自治性、公正性 。 (1)它具有跨国性和统一性,普遍适用于各国从事商业交易的商人; (2)它的解释和运用不是由一般法院的专职法官来掌握,而是由商人自己组织的法院 来 掌握,其性质类似于现代的国际仲裁或调解; (3)某程序较简单、迅速,不拘泥于形式; (4)它强调按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处理案件。 4.大陆法系的特点 答: 1、 大陆法系的首要特点就

3、是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它在结构上强调法律的系统化、归类化、法典化和逻辑性。 2、 大陆法系各国把全 部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 3、 大陆法各国都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 4、 在大陆法系,司法判决不是主要的法律渊源,而仅仅是对法律的注释,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效力渊源,主要是制定法,又称为成文法,而不是判例。 5.大陆法的渊源 答: 1、大陆法国家是成文法( written law)国家,都强调成文法的作用。但是这并不是说,在大陆法国家法律就是法的惟一渊源。 2、从总体上看,大陆法受到罗马法的深刻影响,有的国家的法典就直接继承了罗马法的精神与传统。罗马法是罗马奴隶制国家全部法律的总称。 6

4、.两大法系的主要区别 答: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之间存在不同的特点与区别。两者的主要特点与区别表现在以下八个方面 :1.传播方式不同 2.法律渊源不同 3.变革速度不同 4.法官的作用不同 5.法律体系不同 6.法律程序不同 7.判决技术风格不同 8.对经验与应用的重视不同 。 7.中国法律的渊源 答:中国的法律渊源主要有制定法与法律解释等。 (一)制定法 作为法律渊源的制定法主要有以下五种形式 :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与经济特区法规 5.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二)法律解释 中国法律的另一种重要渊源是,有权解释机关对现行法律或法规条文所作的解释与说明。 法律解释通常分为:

5、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 (三)判例法 8.合同的基本法律特征 答:( 1)合同是有关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 2)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 3)合同是各方当事人明确表示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 4)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9.合同的基本原则 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当事人意识自治、契约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10.构成要约的 条件 答:( 1)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根据要约中提出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 ( 2)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 ( 3)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时才能生效。 11.要约的撤回和撤销的区别? 答:

6、 ( 1)前者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后者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 ( 2)前者是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后者是使一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 ( 3)前者的通知只要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就发生效力,而后者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不一定发生效力。在法律规定的特别 情形下,要约是不得撤销的 12.构成承诺的条件 答:(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 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 4)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所提出的要求。 13.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区别? 答: ( 1)条件不同。可撤销合同效

7、力的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仅有可撤销的事由而无撤销行为时,其效力不消灭;而无效合同,只要存在无效的事由,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无效,该合同当然无效,绝对无效。 ( 2)引起的原因不同。可撤销合主同要是因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 效合同主要是因为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 3)有权主张的人不同。对于可撤销合同,只有依法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才能主张其无效;而对于无效合同,双方当事人、与该合同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主张其无效。 ( 4)确认或管辖机关不同。可撤销的合同,其确认或管辖机关一定是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无效合同的确认或管辖机关则主要是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政府机

8、关也可以确认合同无效。 ( 5)能否主张宣告不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处理案件时,对于无效合同,应依法主动宣告其无效;而对于可撤销合同,必须经撤销权人 提出了申请,才可以对其予以撤销。 ( 6)申请确认无效有无限制不同。对于可撤销合同,可因撤销权的消灭而不得再主张撤销;对于无效合同,确认其无效没有任何限制。 14.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一致的情况有哪些?其法律后果有什么不同? 答: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一致的情况有错误、欺诈、胁迫、显失公平。 对于因为错误而签订的合同,它在法律上的效果,不同国家法律有不同规定: 中国法中没有错误的概念,而是误解,产生误解的后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

9、或撤销 法国法,错误只有在涉及合同标的物的本质时,才能构成合同 无效,其他情况的错误,可以请求撤销。 德国法,产生错误时可以撤销的两种情况为关于意思表示内容错误和关于意思表示的形式错误。 英国法,分为单方面错误和共同错误,单方面错误,按一般原则是合同有效。 但是,如果相当方知道对方认识上发生了错误,但将错就错订约,合同无效或撤消。 再者,如果一方的错误是另一方诱使的结果,则合同不能约束错误方。 需要注意的一种情况是:一方当事人的自知无知而依然行事的愚昧行为 /判断上发生错误等,原则不能撤消合同。 美国法,和英国大同小异。 二、欺诈的法律后果,凡因欺诈订立的合同,蒙受欺骗的 一方可以撤消合同或者

10、主张合同无效。 三、胁迫的法律后果,受胁迫情形下所作出的意思表示,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能产生法律上意思表示的效果。 1、中国合同法规定,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无效; 2、法国法,胁迫导致合同的相对无效; 3、德国法,因被不法胁迫而做出意思表示的,表意人可以撤销该意思表示,但必须在自胁迫终止之时一年内提出。 4、英美法,当合同基于胁迫而成立时,被胁迫方可以撤销合同,但是当胁迫表现为人身方面时,合同不成立。 四、显示公平的后果 1、中国合同法规定,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 2、德国法和法国法,规定显失公平时合同无效 3、英国法规定,已订立的合同不能以合同条件不公平为由不执

11、行,当显失公平时,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衡平法上的接济。 4、美国法中,当显失公平时可以撤销合同或变更合同条款。 15 合同解释应遵循的原则 答: 1、以合同文义为出发点,客观主义结合主观主义原则 2、体系解释原则 3、历史解释原则 4、符合合同目的原则 5、参照习惯或惯例原则 16 违约的接济方法主要有哪些? 答: 接济方法是指一个人的合法权利被他人侵害时,法律上给予受侵害一方的补偿方 法。违约的接济方法有实际履行、损害赔偿、解除合同、禁令、违约金和定金。 17 简述违约责任成立的条件及两大法系对此规定的差异 答: 所谓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行为。一项

12、违约责任的成立,必须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违约责任的成立原则上应具备四个条件:( 1)行为人有过错;( 2)行为人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行为;( 3)有财产上的损害事实;( 4)行为人的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凡允诺人没有履行其合同义务,就属违约。不管允诺人是 否有过错,也不管是否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害事实,均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成立。 18 不同国家关于解除合同的条件 答: ( 1)法国 在实践中,必须满足其条件: A:相对方有过错; B:而且行为性质严重(指相对方未履行其基本义务)。 ( 2)德国 A,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包括延迟履行经

13、催告后转化的不履行); B,部分不履行; C,延迟履行; ( 3)英国 违反要件才能解除合同; ( 4)美国 重大违约才能解除合同; ( 5)中国法 解除合同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93 条规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合同。 94 条规定: 1)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时间内仍未履行 2)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其它违约行为致使合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3)在约定情形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 4)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5)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19 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接济方法 答: 卖方违约包括 :不交货,延迟交货,交货

14、不符合同规定。 接济方法: 1 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合同(损害赔偿不能弥补损失以及不使用其他相抵触的救济 方法情况下) 2 交付替代货物(卖方所交 货物与合同严重不符,构成根本性违约,买方提出交付替代物必须在告知卖方货物与合同不符后的合理时间内进行) 3 修补货物(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情况不严重,尚未构成根本性违约;不符之处稍加修改即可符合合同要求;若该要求对卖方具有不合理性,买方不得使用这一救济方法) 4 给予宽限期(针对延迟交货,卖方不能因卖方不按时交货而撤销合同,但是延迟交货构成根本性违约或者宽限期内仍不交货,则可撤销合同,) 5 卖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买方未撤销合同,卖方承担补救费用,不

15、能给买方造成不便或延迟) 6 撤销合同(构成根本性违约或者宽限期 内仍不交货) 7 要求减价(买方愿意收取货物不愿撤销合同,不采用请求损害赔偿救济方法)(按减低价金按交货时实际货物的价值与同时间符合合同货物的价值比例计算) 8 卖方部分违反合同的救济方法(买方只能对短交的货物或对与合同要求不符的那一部分货物,采取补交货物、退货、减价及要求损害赔偿等救济措施) 9 卖方提前交货的救济方法(买方可以收取货物,也可以拒收货物,等到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临到时再次向买方提交货物,则买方须收取这批货物。) 10 溢交货物的救济方法(买方至少必须收取合同规定数量,而不能拒收全部货物;对溢交部分 1拒 收全部溢交

16、货物; 收取全部溢交货物; 就溢交部分,买方可以任意收取其中的一部分或大部分。) 11 请求损害赔偿 ( 买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其已采取其它 20 买方违约时卖方的接济方法 答: (一 ) 实际履行合同 (二 )给予宽限期 (三 )撤销合同 ( 四 )自行确定货物的具体规格 (五 )请求损害赔偿 (六 )要求支付利息 21.论卖方的品质担保和权利担保 答: 权利担保:是指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等,也就是说在货物的所有权上不存在任 何的瑕疵。上述义务是法定的义务,即使合同中未作出规定,卖方也应承担。 品质担保

17、:卖方应对他交付的货物有品质担保义务,即应保证他出售的货物没有瑕疵。 22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点是什么? 答: ( 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该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 2)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这里的企业财产不仅包括企业成立时投资人投入的初始财产,而且包括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投资人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唯一合法所有者。 ( 3) 投资人 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的重要特征。 ( 4)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尽管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起字号,但企业只是以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一种特殊形态

18、,属于自然人企业范畴。 23.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的区别? 答: ( 1)合伙人数不同:普通合伙有二个以上合伙人。有限合伙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 2)合伙人承担的责任的性质不同:普通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 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 业债务承担责任。 ( 3)出资方式不同 :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 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 4)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不同 :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有限

19、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 5)竞业禁止不同 :普通合伙的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在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 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6) 是否允许合伙人同合伙组织交易不同 :普通合伙中,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 全 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7)对合伙人将自己在合伙中的份额出质的要求不同 :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

20、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 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4.合伙企业的利弊? 答:合伙企业的有利之处主要有 :( 1)设立合伙企业的手续比较简单,费用较少。 ( 2)通过合伙可以集中比个人企业较多的资金。 ( 3)每个合伙人均有参与管理的权利,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与企业的发展等问题有较多的控制权与发言权。 ( 4)在英国、美国等国家,合伙企业不是法人,因而也不是独立的纳税单位。合伙企业本身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公司则不然,除股东对其所得红利缴纳

21、个人所得税外,公司本身还必须缴纳公司所得税,可谓“两重纳税”。 ( 5)各国政府对合伙企业的监督与 管理比较宽松,一般不要求合伙企业公开账目与年度报告,合伙企业的经营有较大的自由与灵活性。 合伙企业的不利之处主要有 :( 1)合伙企业人数有限,很难募集大量资本,因而规模一般不大 ; ( 2)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一旦经营失败,很容易导致倾家荡产 ; ( 3)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参与管理,也不利于企业管理的集中与统一,不利于实行科学化的管理 ; ( 4)合伙企业存续的时间不稳定,一旦合伙人死亡或退出,合伙即告解散,这不利于合伙企业的稳定发展。 25.公司的法律特征? 答:(一) 营利性

22、1、公司是以营利为 目 的 从事经营活动的 2、公司必须连续地从事同一性质的经营活动 (二)社团性 指公司应为人的集合,其股东和股权具有多元性 (三) 法人性 1、依法设立 2、有独立的财产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6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答: 1 两种公司股东人数限制不同 2 两种公司股东都只有有限责任,但是对公司负责的方式不同 3 就股东权利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的表决权原则安人计算,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上是按股计算 4 从募集方式看,有限责任 公司有封闭性质,而股份有限公司有开放性质 5 从募集工具看,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采取内部认购的方式,股

23、份有限公司采取股票和债券的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6 发行主体不同,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情况下资本所有权和经营权并不分离,股份有限公司则相反。 27.公司债券与股票的异同点? 答: 公司债券与股票的 相同点 ( 1) 两者都是可以通过公开发行募集资本的融资手段,体现着资本信用。它们既能为投资者带来收益,又能为公司筹集到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 ( 2) 两者都是有价证券的形式 ,都属于流通证券,可以在证券市场上买卖和转让,两者同 在一级市场上发行,又同在二级市场上转让流通。其流通价格都要在不同程度上受到银行利率的影响。同属有价证券中的资本证券。 ( 3) 其所代表的公司债务和公司资本,都属于公司资本的范围。 ( 4)股票的收益率和价格与债券的利率和价格互相影响,往往在证券市场上发生同向运动,即一个上升另一个也上升,反之亦然,但升降幅度不见得一致。 公司债券与股票的 不同点 1、 两者权利不同。债券是债权凭证,债券持有者与债券发行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债券持有者只可按期获取利息及到期收回本金,无权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股票则不同,股票 是所有权凭证,股票所有者是发行股票公司的股东,股东一般拥有表决权,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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