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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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 号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祟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

2、学业有成。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祟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2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八、强健体魄

3、,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励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3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细则浙大城院发教200854 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确保培养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浙江大学城市学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第三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同时,学院将加强

4、管理服务育人,加强教育教学模式创新,努力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第四条 在院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4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

5、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学院规定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教学资源;(二)按照国家及学院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科技服务、勤工助学、学生社团、文娱体育等活动;(三)按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体素质等方面获得客观公正评价;在德、体合格,并完成指导性课程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教学环节、成绩合格、修满规定的学分后,可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学习证明;(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时,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对学院的教育

6、教学改革等方面提出建议;(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二)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三)按照学院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5第七条 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学生应尽的义务,须自觉履行。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第八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城市学院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学院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院

7、教务部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者或请假后逾期报到者,均以旷课论;超过两周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之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院将按招生时的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并予以退回。第十条 新生在入学后,学院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体检复查。对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新生,暂不予注册,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为短期内可达到健康标准者,可由本人申请,由学院教务部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回家治

8、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内凭县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向学院教务部提出入学申请,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复查合格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6学资格,已缴纳的各种费用,按学院计划财务部的有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必须持学生证和校园一卡通在学院规定时间内到各分院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向所在分院办理请假,暂缓注册手续,并由所在分院于批准当日登记到教务管理系统里,否则以旷课论。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第十二条 学生

9、应缴纳的学杂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必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注册前一次缴清,并凭缴费收据报到注册。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凭学工委出具的证明在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因各种原因变动学籍引起各类费用变动时,按学院计划财务部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学生在籍的最长期限为专业学制所规定年限外延长两年,超过者不予注册。第四章 考勤与纪律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按照学院课程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参加其他教学实践,参与学院所规定的各项教育活动。第十五条 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社会调查等都应实行考勤制度。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而无法上课或参加学院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和活动时,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附指定医院证明或其它

10、相关证明。未经准假或请假逾期者,作旷课论。学生请假应按程序履行手续。请假在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批,报分院教7学办、学工办备案(在院外实习期间由带队老师审批) ,由学生本人或委托人(须有书面委托件)报告各任课教师;一周以上一个月以内由各分院主管教学的负责人审批,并由学生本人或委托人(须有书面委托件)报告各任课教师,同时报各分院教学办、学工办备案;一个月以上由分院主管教学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学院教务部审批备案。有较多学生参与大型活动需请假时,应由组织单位与教务部协商后统一办理学生的请假手续,并由组织单位协同各分院教学办通知各任课教师。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对旷课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按学院有关规定,

11、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旷课时数按课表内实际上课时数计算。教学实践环节(如生产实习、毕业设计、军训等)按每天六学时计;学院安排的有关活动按每天四学时计。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按退学处理。第十六条 学生上课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做到不迟到、不早退,未经任课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室。自修时间应认真学习,保持安静,不得妨碍他人。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可分别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二级制(合格、不合格)记分,不同记分制之间的换算关系详见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分制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 学生必须按学

12、院规定参加选课并参加所选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及论文等)的学习和考核,成绩合格8后可取得相应的学分。考核不论合格与否,其成绩均计入学生成绩册,并载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选课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正式退课手续而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选课学分费用不予退还。第十九条 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原因,经指定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由学院文体部安排适当的健身活动,学生认真参加锻炼后,即可视为体育课及格。第二十条 实验(实习)类课程一学期缺做时数达三分之一者,理论课程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含实验(实习)内容的理论课程其实验(实习)内容考核不及

13、格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终考试,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第二十一条 课程的综合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课堂讨论、测验、作业、论文、到课率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的比例及评分原则根据课程性质由任课教师确定(学院鼓励教师加强教学过程考核,加大平时成绩比例) ,并在教学日历中以书面形式明确。第二十二条 学生多次修读同一课程,所有修读成绩(包括及格或不及格成绩)均如实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以最高一次成绩作为有效成绩。第二十三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生考场规则 。凡考试违纪、作弊或擅自缺考(即旷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对于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由学工委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纪

14、律处分。第二十四条 为了反映学生学习的质量,学院采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评定学生课程学习的综合状况。具体计算方法详见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分制实施条例 。9各分院应综合考虑各项评价指标,根据分院的实际情况确定学生的排名计算办法进行综合排名,作为学生评奖选优、立交桥等学业评价时的主要依据。第六章 课程修读第二十五条 为合理安排学习进程,保证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业,保证学习质量,每学期学生修读课程一般不得少于 15 学分(已获学分与毕业规定最低应修学分之差小于 40 学分者除外) ,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 30 学分(新生入学第 1 学期不超过 28 学分) 。第二十六条 免修:学生因转学、转专业、变动年

15、级等原因引起学籍变动,导致同类课程的要求、学分发生变化,按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关于学生课程免修有关事项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七条 重修:首次修读课程,如综合评定成绩不及格,学院给予 1次补考机会,详见浙江大学城市学院课程补考实施办法 。补考不及格或放弃补考机会者,必须重修,并可多次重修。不及格的选修课程,可以重修,也可以改选其他课程。第二十八条 免听:学业优良、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分院教学负责人审核批准,可以免听整门课程或课程的一部分。凡经批准,免听某门课程或课程的一部分者必须按时交作业、做实验、参加考核。属于重修课程与其他环节时间冲突的情况,亦按此办理,但下列课

16、程不得10申请免听:(一)普通教育选修课、政治理论课、实验课、形势政策课;(二)军事训练、各类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必修的实践环节;(三)各分院认为不可以免听的其他课程。第二十九条 缓考:学生因病住院、急诊留院观察者,须持院医务室或院指定医院证明于考前向所在分院提出缓考申请,经所在分院教学办严格审定并同意,报学院教务部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不单独安排,缓考学生需参加下一次同一课程的期终考试,如有冲突则顺延。缓考课程的成绩一般按期末考试卷面成绩计,如考核含有实验或其他环节成绩,则由该课程的原任课老师提供,并计入期末总评成绩。如发现学生在办理缓考中有作假舞弊行为,该生所缓考课程的成绩将作零分计。第七章 休学、停学与复学第三十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或停学。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患病经指定医院诊断,认为需较长时间(六周以上)治疗休养者应休学;传染病患者、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分院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应休学。第三十二条 休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如因病休学的需附指定医院证明,经所在分院签署意见同意后报学院教务部备案。分院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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