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水利水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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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UJI SHUI LI SHUI DIANGONG CHENG ZAO JIA GUAN LI XIN XI 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7.3 目 录 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造价管理信息2福建水利水电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福建省水利水电造价管理站 主办编辑部地址:福州市东大路 229号 电 话:0591-87549264 邮编:350001定额咨询:87549264 软件咨询:87611096 造价人员管理:87521366 87626887目 录【文件选登】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82 号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1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7 号 政府采购货物

2、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13、财税【2017】51 号 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284、财金【2017】55 号 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295、财税【2017】58 号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336、财建【2017】455 号 关于政府参与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实行 PPP 模式的通知357、发改办法规【2017】655 号 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共享备忘录的通知388、发改运行【2017】1139 号 关于做好 2017 年降低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409、发改投资【2017】1266 号 关于

3、加快运用 PPP 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有关工作的通知4610、建办标【2017】43 号 关于简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4932017内 部 刊 物(总第 22期)目 录 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造价管理信息311、建办市【2017】46 号 关于工程总承包项目和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5112、建质【2017】138 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5213、关于就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5514、交水发【2017】104 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60【综合信息】l、水利部发布2016 年中国水资源公报 63

4、2、全球首个单机 50MW 风电项目即将并网 633、金沙江上游最大叶巴滩水电站正式开工644、中国上半年清洁能源发电大增相当减少电煤消耗 2200 万吨655、全国风电新增并网容量 601 万千瓦65【造价简讯】1、可再生定额【2017】35 号 关于开展 2017 年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672、闽建筑【2017】20 号 关于执行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2017 版)有关规定的通知703、闽建筑【2017】23 号 关于做好工程招投标活动与福建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等 8 套 2017 年定额及相关配套规定衔接工作的通知734、闽价通告【2017】17 号 关于

5、新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55、2017 年第 28 号关于发布公路隧道养护工程预算定额的公告76【价格信息】各市主要材料价格表 77文件选登 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造价管理信息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第 682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 2017年 6月21日国务院第 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7年 10月 1日起施行。总理 李克强2017 年 7月 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六条第二款。二、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

6、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三、删去第八条第二款。四、将第九条、第十条合并,作为第九条,修改为:“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别自收

7、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 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 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文件选登 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造价管理信息2“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五、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删

8、去该条中的“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

9、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七、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 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 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审核、审

10、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八、删去第十三条。九、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文件选登 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造价管理信息3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十、删去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十一、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

11、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十二、删去第二十二条。十三、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

12、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十五、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合并,作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

13、意,擅自开工建设;文件选登 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造价管理信息4“(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5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2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

14、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十七、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十八、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万元以上 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

15、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 5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处所收费用 1倍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二十、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所收费用 1倍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二十一、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

16、二十八条,并将该条中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修改为“海洋工程”。本决定自 2017年 10月 1日起施行。文件选登 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造价管理信息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 年 11月 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53号发布根据 2017年 7月 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

17、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第四条 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第五条 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七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18、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文件选登 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造价管理信息6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19、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九条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 60日

20、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 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一)核设施、绝密工程

21、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文件选登 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造价管理信息7(三)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建设项目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

22、法定规划;(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 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 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任何行政机关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进行环境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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