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复习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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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 刑法各论与总论的关系 是一种密切联系、缺一不可、相互作用的关系 1. 各论对总论的作用: 1) 贯彻与体现刑法总论; 2) 促进刑法总论实践效应; 3) 丰富和发展刑法总论。 2. 总论对各论 : 1) 对各论的概括、指导、制约 2) 犯罪的分类排列及其分类排列的依据 3) 标准是犯罪的同类客体;对各类犯罪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顺序排列标准主要是以各类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二、 罪状分类(掌握) 1. 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 1) 叙明罪状 即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2) 简单罪状 即条文只简单地规定罪名或者简单描述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 3) 引证罪状 即

2、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 4) 空白罪状 即条文不直接地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单一罪状和混合罪状 1) 单一罪状 即条文采用简单、叙明、引证、空白罪状其中的一种方式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述 2) 混合罪状 即条文同时采用简单、叙明、引证、空白罪状其中的两种方式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述 三、 罪名(了解) 1. 概念:是犯罪的名称或者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2. 功能 概括、区分、评价、威慑 3. 分类 根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分为立法罪名、司法罪名、学理罪名 根据条文罪名

3、包含构成内容数量单复,分为单一罪名和选择罪名 以罪名在刑法中是否确定不变为标准,可分为确定罪名与不确定罪名 四、 罪名的确定 1. 在分则条文中明确规定罪名 标题明示;定义明示 2. 包含式 五、 罪名确定原则 合法性、概括性、科学性 六、 法定刑 1. 概念: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刑罚幅度 2. 种类 1)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指在条文对某种犯罪或某种犯罪的某种情形只规定单一、固定、无量刑幅度的刑种和刑度的法定刑 2) 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指在条文对某种犯罪不规定具体的刑种和刑度,只规定对该种罪处以刑罚,具体如何处罚完全由法官掌握 3)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指分则条文对

4、某种犯罪规定了相对具体的刑种和刑度 3. 我国没有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只有绝对确定和相对确定 七、 危害国家罪 1. 哪些是特殊主体 1) 背叛国家罪只能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实施 2) 叛逃罪只能由国家公务人员实施 3) 投敌叛变罪只能是中国公民 2. 哪些最高刑为死刑 1) 背叛国家罪 2) 分裂国家罪 3) 武装叛乱、暴乱罪 4) 投敌叛变罪 5) 间谍罪 6)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7) 资敌罪 八、 危害国家安全罪刑罚特点 : 1. 均应剥夺政治权利 2.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3. 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任何时候,再犯该类罪,构成特别累犯。 九

5、、 背叛国家罪(了解) 1. 概念:指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2. 客体: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3. 客观方面: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4. 主体:中国公民 5. 主观方面:故意,并具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目的 十、 叛逃罪(理解) 1. 概念: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 2. 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 3. 客观方面:行为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

6、在境外叛逃的行为 4. 主体:特殊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 5.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十一、 间谍罪(掌握) 1. 概念 : 指参加间谍行为,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2. 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 3. 客观方面: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以上三种,只要实施一种,就可以构成。 4. 主体:一般主体,凡已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5. 主观方面:故意 6. 认定: 1)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有无犯罪的故意 2) 正确认定犯罪形态:行为犯

7、7. 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参加间谍组织后又实施刺探、窃取、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的,或者在接受外国间谍组织或其代理人派遣的任务后进一步实施完成任务的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都只能按一罪处理。 十二、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掌握) 1. 概念: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行为。 2. 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 3. 客观方面: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行为。具体包括: 为 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

8、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 1) 行为的方式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 2) 行为对象是国家的秘密或者情报,具体包括 : a) 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b) 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的秘密事项 c) 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d)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e) 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f) 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4. 主体:一般主体 5. 主观方面:故意 十三、 间谍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区别: 主要从行为人传递情报的对象来区分,如果行为人是向境外的非间谍组织机构或个人提供情报,应当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9、如果是向境外的间谍组织提供情报,要看行为人在主观是否明知对方是间谍组织机构或者代理人。如果明知对方的间谍性质而参加该组织机构或者接受任务,并实施窃取和刺探情报的行为,这时行为人的两个行为都构成犯罪,但这两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 十四、 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哪些罪名客体是 14 周岁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对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应刑事负责 十五、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 本类犯罪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不特定并不是说犯人没有特定侵犯目标,而是其行为可能造成的世纪后果是难以控制的。 十六、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理解 P340

10、P371) 十七、 放火罪(理解) 1. 概念 : 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 构成 1) 客体:公共安全 2) 客观方面: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 3) 主体:一般 4) 主观方面:故意 3. 认定: 1) 本罪与失火罪的界限在于行为人主观上的心理态度 2) 本罪与以放火方式实施其他犯罪的界限在于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 3) 本罪的既遂与未遂界限,我国采纳“独立燃烧说” 十八、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掌握) 1. 概念: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2. 构成: 1) 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 2) 对象 :枪支、

11、弹药 3) 客观方面: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非法持有或私藏,实施一种即构成 4) 主体:一般 5)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3. 认定本罪的“非法持有”和“私藏”,应根据证据尚不能认定为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盗窃、抢夺、抢劫的枪支、弹药,而“持有”、“私藏”,否则,应以相应的犯罪论处。 4. 刑事责任: 3 年以下有期、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 十九、 丢失枪支不报罪(掌握) 1. 概念: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 构成: 1) 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 2) 对象:配备的公务用枪 3) 客观

12、方面: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 4) 主体:特殊 5) 主观方面:过失 3. 刑事责任: 3 年以下有期或拘役 二十、 非法携带、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掌握) 1. 概念:违反有关规定,非法携带、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 2. 本罪为选择性罪名 3. 客观方面:非法携带、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情节严重。只要行为足以危及公共安全,达到情节严重,即构成 4. 认定:应根据证据尚不能认定是为其他罪而非法携带 5. 责任:

13、3 年以下有期、拘役或者管制 二十一、 交通肇事罪(掌握) 1. 概念: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 构成 1) 客体:交通运输安全 2) 客观方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3) 主体:一般 4) 主观方面:过失 3. 认定: 1) 本罪与非罪:发生的事故是否重大 2) 本罪与交通事故中意外事件: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有过失 3) 本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本罪为一般客体,后面为特殊客体;本罪主要发生在公路、水路,后面则在航空与铁路;违反的具体注意义务上,本罪

14、可以是特定也可以是一般,后面的只能是特定 4) 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发生场合和主观心理不 二十二、 危险驾驶罪 概念: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本罪是只限于在碌碌的公路交通领域内构成犯罪 二十三、 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的界限 1. 交通肇事罪发生的领域广于危险驾驶罪,前者可以发生在所有交通运输领域,而后者只限于陆路交通中的公路交通领域; 2. 前者是过失犯罪,而后者是故意犯罪; 3. 前者以发生严重后果为入罪 的必要条件,后者为(抽象)危险犯,以行为在客观上具有公共危险为入罪标准 二十四、 重大责任事故 1. 概念: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

15、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2. 构成: 1) 客体:生产、作业的安全 2) 客观方面: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3) 主体:一般主体 4) 主观方面:过失 3. 认定: 1) 本罪与非罪: a) 与自然事故、技术事故及技术革新和科学试验失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过失,以及是否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b) 与一般安全事故:爱是否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2) 本罪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共同点是过失,区别是发生场合不同。 3) 与危险物品肇事罪:都是过失犯罪,在客观上都因违反规定制度而导致危险后果。

16、区别是主体范围不同,行为发生场合不同 二十五、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掌握, p375p382) 二十六、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重点掌握) 1. 概念: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 5 万元以上的 2. 构成: 1) 客体:复杂,即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和广大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客观方面: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 5 万元以上 3) 主体:一般 4) 主观方面:故意 3. 认定: 1) 与非罪:以行为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为标准 2) 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不同,犯罪对象

17、的性质不同 3) 与生产、销售特定种类的伪劣产品犯罪(重点): a) 生产、销售特定种类的伪劣产品犯罪指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等多种特定种类的伪劣产品的犯罪。 b)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与之 的区别: i. 犯罪对象是否特定: 前 罪是伪劣产品,未 作特别限定, 后 则为 规定的特别种类的伪劣产品 ii. 认定构成犯罪的要件不同: 前者以“销售金额 5 万元以上”为构成犯罪的要件,后者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等为构成犯罪的要件 iii. 生产、销售特别种类的伪劣产品的犯罪,当然也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者在刑法理论上属于普通法和特别法的法条竞合,通

18、常应依特别法即依规定生产、销售特 别种类的伪劣产品的犯罪的法论处。但同时“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七、 走私 国家 禁止进出口: 禁出:文物,贵重金属, 禁进:废物 进出都禁: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 二十八、 关于走私罪的特殊规定 1. 武装掩护走私的,只要是携带武器弹药等就认为是武装掩护,不一定使用武器。 关于武装掩护走私行为的罪名,有人认为单独定一个武装掩护走私罪;也有人认为不管走私的是什么物品,都按照 151 条定走私武器弹药罪;多数人认为还是应当根据走私的具体物品来确定罪名,只是量刑上按照 151 条量刑,从重处罚。 2.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

19、,按照妨害公务罪和走私罪数罪并罚。 二十九、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分为三类走私行为: 1. 第一类是典型走私行为,即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境的行为; 典型走私行为构成犯罪有两个条件:一是偷逃应缴税额数额较大,二是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走私的。 2. 第二类是特殊走私行为,即 154 条规定的 2 种行为; 3. 第三类是间接走私行为,又称准走私,也就是以走私罪论处,包括四种情形。 特别提示:间接走私的四种行为具体构成哪种走私罪要看走私的物品属于哪一类。 走私的表现形式 间接走私 武装走私 抗拒缉私 走私罪共犯 第 25 章 侵犯财产罪 三

20、十、 抢劫罪 a) 概念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务的行为。 b) 构成要件 (1) 客体: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人身权。 (2)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 主体:一般主体。应当注意, 14-16 周岁的人犯抢劫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c) 关于抢劫罪的 8 种加重构成: (1) 入户抢劫的 (2)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 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

21、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 持枪抢劫的 (8)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d) 总结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 (1) 绑架罪是以被害人为人质向他人索取财物;而抢劫罪是直接向被害人索取财物。 (2) 主观目的不同,抢劫罪是出于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而绑架罪除了勒索财物的目的也可能出于其他目的 (3) 另外,根据 05 年司法解释:在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财物的,虽然触犯 2 个罪名,但不实行并罚,按照重罪处罚。 e)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首先,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人有时也会使用轻微暴力,但这种暴力实质上是一种恐吓,不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 其次,对于两个罪名都使用的胁迫手

22、段,区别有几个方面: 1、胁迫的内容不一样,抢劫罪的胁迫具有特定的内容,当场使用暴力,敲诈勒索的威胁内容不仅仅限于暴力,可以是任何内容。 2、发出威胁的方式不同,威胁的效果也不同,抢劫罪只能是当面直接向被害人发出,具有实施的紧迫性,勒索敲诈发出威胁的方式有多种,威胁效果也不紧迫,只是产生一种精神上的恐惧。 3、如果是以暴力以外的其他内容胁迫,只能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且其取得财物的 时间可以是事后取得,也可以是当场取得;如果胁迫的内容是暴力,就要看实现威胁与取得财物的时间,如果是威胁当场实施暴力,当场取得财物,同时具备两个当场性,就构成抢劫;而如果实施暴力与取得财物之间具有时间上的间隔,不具备两个

23、当场性和同时性,就构成敲诈勒索。 f) 转化抢劫的规定 (1) 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 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 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 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g) 抢劫罪的既遂和未遂问题 抢劫罪的既遂和未遂的区分应以行 为人是否实际占有公私财物为标准,不能以人身权利是否被侵犯为标准。抢劫财物到手方能成立既遂。对于 8 种加重情节之一的抢劫罪,(结果加重犯或者情节加重犯)无论财务是否抢劫到手,都应认为成立抢劫罪的既遂。 三十一、 盗窃罪 1. 概念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

24、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2. 构成要件 (1) 客体:公私财物所有权 (2) 客观方面: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司财务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 (3) 主体:一般主体。年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邮政工作人员私拆邮件,盗窃财物的,以盗窃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4)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明知是他人或者单位所有或持有的财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窃取财务的行为。误认他人财物为自己的财务而取走,因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不构成盗窃罪。 3. 盗窃罪的具体定罪条件 (1) 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

25、、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后三项没有次数和数额的限制 ) (2) 盗窃罪的既遂和未遂问题 采用失控说的观点。应以被害人是否失去对财务的控制为标准,失去控制的为既遂。 (3) 盗窃罪是结果犯,应以给公司财产所有权造成直接损 害结果为构成要件齐备的标志。所有权的损害结果表现在所有人或持有人控制之下的财物因被盗窃而脱离了实际控制,一般而言,也意味着被盗财物已被行为人控制,二者是一致的。因此,从对客体的损害着眼,以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失去对被盗财物的控制作为既遂的标准,符合盗窃罪既遂的本质特征。 三十二、 诈骗罪 1. 概念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

26、大的行为。 2. 构成要件 (1) 客体:公司财产所有权 (2) 客观方面: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才能构成诈骗罪, 数额较大是构成诈骗罪的必要条件 (3) 主体:一般主体。年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3. 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区别 见“招摇撞骗罪”。 三十三、 抢夺罪 1. 概念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 构成 (1) 客体:公私财物所有权 (2) 客观方面: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大是构成抢夺罪的必要条件。

27、(3) 主体:一般主体 (4)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抢夺罪。 3. 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1) 侵犯的客体不同。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司财产所有权和他人的人身权利。 (2) 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抢夺罪是不采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而公然夺取财物,而抢劫罪则是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或者直接将财物抢走。即抢夺罪的实行行为是单一行为,抢劫罪的实行行为是复合行为。 (3) 对被害人的伤害是由于过失造成的仍构成抢夺罪。 4. 转化问题: (1) 行为人本身没有计划使

28、用暴力手段抢夺财物,但是抢夺过程中遭到被害人反抗,转而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强行抢夺的,应当 直接按照抢劫罪处罚。因为此时行为人的犯意发生了转化,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2)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有证据证明该器械不是为了实施犯罪而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但是行为人将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的,直接以抢劫罪处罚。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处罚。 三十四、 侵占罪 1. 概念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29、2. 构成 (1) 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 (2) 客观方面: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3) 主体:一般主体。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合法持有的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是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以非法占有的目的,拒不归还或者拒不交出。 (5) 侵占罪的对象 对象是特定的: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埋藏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 三十五、 职务侵占罪 1. 概念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2. 构成

30、 (1) 客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 (2) 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3) 主体: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a)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以 贪污罪 处罚。 b) 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按照职务侵占罪处罚。 c) 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等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对其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以职务侵占罪处罚。 (4)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而希望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为己有的心理态度。 3.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界限 (1) 共同点: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都侵犯公司财产所有权。 (2) 不同点: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而盗窃罪、诈骗罪侵犯的可以是任何公私财物。 职务侵占罪只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行为方式包括窃取、骗取、侵吞等多种;而盗窃罪、诈骗罪的实施与职务无关,行为方式分别只能是窃取或骗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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