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法规与相关知识第一章 建设工程法律基本知识1.法律体系基本框架:根据法律规范调整对象分类2.民法: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3 民商法:民法的特别法和组成部分。如: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招标投标法4.行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5.法的形式:根据法律规范制定机关不同的分类6.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特别程序制定7.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XX 法,民法通则8.行政法: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XX 条例9.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XX 省等 XX 条例10.部门规
2、章:国务院各部委。XX 规定、办法11.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XX 省等 XX 规定、办法12.法的效力层级(1)宪法至上(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4)新法优于旧法(5)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裁定,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第二节、建设工程法人制度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1)自然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 周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18)不完全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0-10),完全精神病人
3、(2)法人:依法成立;财产经费(钱);有名称有场所;能够独立担责(3)其他组织:分公司,项目部,企业职能部门其行为购过由法人承担2.客体:财,物,行为,智力成果3.内容:主体与客体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三节、建设工程代理制度1.代理制度是指代理人在被授予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而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2.代理的法律特征(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3)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3.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人民法院或行政机关指定)4.
4、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5.须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从事建设工程代理行为6.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但是,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7.代理关系法律关系(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2)转托他人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一般不允许复代理)8.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9.表见代理实质上无
5、代理权,但善意相对人表面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构成表见代理10.不当或违法行为:有过错方承担连带责任1.物权分类: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2.所有权 :是指所有人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处分权是所有人的最基本权利,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3.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用、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是指不以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而改变的权利)4.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经依法登记后发生效力,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5.动产物权自交付时发生效力第五
6、节、建设工程债权制度1.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2.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1)合同:合同引起债的关系,是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2)侵权(3)无因管理:(损人利己)为避免他人损失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4)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3.债消灭的原因:履行、抵销、提存、混同、免除第六节、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1.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1)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知识产权独有)(2)专有性(3)地域性(4)期限性2.专利权保护的对象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3.专利权的期限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
7、 20 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为 10 年,均自申请日算4.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 10 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5.著作权客体是作品:文字作品;建筑作品;图形作品6.单位作品的著作权完全归单位所有7.职务作品: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8.委托作品: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第七节、建设工程担保制度1.担保:弥补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信用不足的形式2.担保的方式:保证(人);抵押,质押,留置(物);定金(财)35.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
8、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第八节、建设工程保险制度1.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桥梁、水坝、港口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的险种2.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3.保险期限的实际起始或实际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已发生为主:保险起始日,动工之日,主要材料、设备运输抵达工地之日保险终止日,验收合格之日,实际占用实际起止日约定起止日第九节、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1.民事责任种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2.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停止伤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
9、、重做、更换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其中:只适用于侵权责任;只适用于违约责任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使用3.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4.刑法处罚(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2)附加刑法: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第二章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1.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1)用地审批(2 )取得规划许可证( 3)拆迁进度符合(4)确定
10、施工企业(5)经审批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6 )保证质量安全的措施(7 )资金落实(50%,30% )(8)消防设计文件经审核,监理已委托2.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1)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30 万或建筑面积 300m2(2)抢险救灾等工程(3)有开工报告的(4)军用房屋建筑工程3.申请延期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3 个月内开工,不能开工的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 3 个月4.核验施工许可证的规定(1)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 1 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维护管理工作(2)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向发证机关报告(3)中
11、止施工满 1 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第二节、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1.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1)注册资本(2 )专业技术人员( 3)技术装备(4)工程业绩2.建筑业企业资质序列: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3.企业资质申请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多项建筑企业资质的,应当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企业主项资质4.资质证书延续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 5 年,延续需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 60 日前,申请办理,有效期延续 5 年5.资质证书变更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表更手
12、续后的 30 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6.企业合并、分立资质的办理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7.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工程承包范围(1)外国投资(2 )外资等于或者超过 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3)技术困难8.禁止无资质、超越资质、借代(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第三节、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1.一级建造师的注册(1)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
13、门提出注册申请(2)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 3 年在注册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 3 年2.变更注册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的 1 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3.不予注册(1)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2)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5 年的(3)其他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4)申请注册之日前 3 年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
14、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5)年龄超过 65 周岁的4.注册证书失效、注销(1)聘用单位破产(2 )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 3)聘用单位被吊销撤回资质证书(4)解除合同关系(3 )注册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5.执业岗位范围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除外:(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 120 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6.建造师的基本权利(1)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置业
15、印章(2)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3)接受继续教育(4)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第三章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第一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1.必须招标的范围(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2.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 200 万以上(2)设备货物等材料采购 100 万以上(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50 万以上(4)总投资额
16、 3000 万以上范围+标准=必须招标3.可以不进行招标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酬、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4.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1)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2)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5 禁止直接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
17、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该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6.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投标前)和资格后审(开标后)7.投资文件的修改和撤回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8.投标文件的送达与签收(1)投标人少于 3 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2)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9.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 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
18、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10.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1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 5 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12.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2)联合体投标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3)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4)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5)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为响应13.中标(1)招标人
19、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2)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14.确定中标人(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3)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住到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15.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16.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的 10%17.签订
20、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18.阴阳合同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19.联合体投标(1)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2)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面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3)资格预审后联合体
21、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第二节、建设工程承包制度1.总承包分类: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设计施工采购2=工程总承包)2.总承包责任: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3.共同承包(1)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2)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4.转包及违法分包:转包是必须禁止的。违法分包包括: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
22、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第三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1.诚信行为公开时限建筑市场不良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开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 7 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 6 个月至 3 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 3 年2.不良行为认定(1)资质不良行为认定(2)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3)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认定(4)工程安全不良行为认定(5)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认定第四章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一、合同订立1.合同的分类(1)有名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和无名合同(2)双务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和单务合同(赠与合同)(3)诺成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和实践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4)要式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和不要是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