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点 老师 试卷公司法与企业法第 1 章 企业与企业法P2 企业的概念与特征(识记)概念:企业是指的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以盈利为目的,专门从事商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特征:(1)依法成立和运行并具备一定的法律形式(法律特征) 企业不完全是现代社会的东西,企业是一部分人脱离了农耕社会的产物。原始社会,工匠行业从原始的农耕渔猎生活中脱离出来,开始制造别的东西。(2)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第一经济特征)(3)以营利为活动宗旨(第二经济特征) 营利有一定的特征,其一需要固定位置,其二需要以年为单位长期经营(临时性、季节性的交易活动并非企业行为) 。其三,讲究规模性,
2、一人一户就是个体户,不同情形下得税收状况是不同的。另外同时,营利是企业经营的唯一目的。公立大学收取学费,但是不能依据此认定为营利性活动,只是为了维护最低限度的活动。企业组织的目的如何体现,常体现在章程之中。领会:(1) 按照企业的所有制性质不同划分的法律依据、种类、现实意义和缺陷(2) 按企业的规模大小划分企业(3) 按照企业活动的领域划分企业(4) 按企业的资产是否包含涉外因素划分企业(5) 企业法的概念与历史沿革P7 企业的分类按照规模分类: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按照所有来分类就是: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私人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 。国有
3、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体系中占重要的地位。集体所有制企业是公有制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财产归集集体性质的单位所有或是劳动者集体所有。混合所有制企业主要是指跨所有制界线组成的联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股份制企业。私营(有)企业主要有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公司等。从我国企业体制改革的方向观察,集体所有制企业和私营企业将会逐步淡出企业群体,其立法也会失去存在价值。按照企业组织形式来分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公司企业简称公司。中国的公司不会有别的理解。过去存在着半政府办企业性质的机构,现在分开了,没有了。按企业的资产是否包含涉外因素划分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
4、内资企业P10 企业法的概念与历史沿革概念:企业法是规定企业的法律地位、企业设立与组织形式、管理与运行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 2 章 企业法律形式P18 企业法律形式的概念企业的法律形式也叫企业的组织形式。法律形式,就是企业依照不同的法律标准和条件所形成的组织形式。P18 企业法律形式的特征(识记)(1) 法定性。企业的法律形式是由法律予以规定的。(2) 发展性。企业的法律形式是可以发展变化的。(3) 配置内部组织结构。决定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4) 企业的法律形式表彰企业的信用基础,决定企业的法律地位和投资人的风险责任范围。(5) 企业的法律形式决定立法的体系和结构。P19 几种主要的法
5、律形式(1) 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兴办的企业。 (最简单、最古老)特点: 投资人仅为一个自然人 业主对企业事务有完全的控制支配权 独资业主一般负税较少 独资企业不取得法人资格 企业虽业主的去世而结束(2) 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又称合伙或商事合伙) ,是指由二人以上按照合伙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权益、共负盈亏的企业。特征: 有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共同合作参加组建,这同独资企业只有一位自然人投资兴办有区别 合伙人之间在合伙之业务范围内形成法定的相互代理关系。 普通合伙企业没有法人资格,且合伙人要负连带责任,故法律上并无注册资本的要求。 普通合伙企业虽然可已经债权人提起
6、以破产方式了解业务进行清算,但法律并不免除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3) 公司企业公司,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有一个股东单独投资组建或者特定人数的股东联合投资组建,股东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特征:(1) 公司具备法人资格,是独立的市场主体(2) 股东人数符合法律规定。有限公司 1-50,股份公司 2-200(3) 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个人责任。(4) 公司不得接受以个人信用、名誉、企业商誉、经营管理经验和劳务的投资。(合伙可以)(5) 公司设立、运营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章程。(6) 公司利润的分配原则是依据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公司章程没有做出另外规定
7、的话。(7) 公司企业是独立的纳税主体,也具有破产资格。P23 企业法律形式选择(领会)影响投资人选择企业法律形式的因素:(1) 准备经营事业的性质和规模(2) 参加经营事业的人员的数量、功能分配、责任心和其他素质,以及相互之间的信任关系状况。(3) 利润分配和亏损负担的结构(4) 资本和信用的需求程度(5) 风险的大小(6) 投资利益转让的方便大标题:(1) 税收。我国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均不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改由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2) 开办费用的大小与程序的繁简(3) 资本和信用的需求程度(4) 企业的控制和管理方式(5) 利润分配和亏损的承担方式(6) 投资人的责任范围独资企
8、业条件下,企业主对债权人的债权请求负无限责任普通合伙企业下,合伙人对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承担无限责任。就无限责任来看,每个合伙人和独资企业主是一样的,不同之处在于合伙人对企业债务不仅负无限责任,且要负连带责任,单个的每一位合伙人可能会对企业的全部债务首先予以清偿,尔后由其再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势下,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7) 投资人的权利转让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权利一般来讲也是可以转让的,但要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8) 企业的存续期限第 3 章 企业设立法律制度P27 企业设立的概念企业的设立称为企业的开办,指企业的设立人为了取得企业生产、经营资格依照法律规定实
9、施的创办企业的行为的总称。如果设立后能取得法人资格,设立行为也可以成为创立法人行为。P27 企业设立的原则(领会)(1) 自由设立原则:自由设立,无需批准和许可。 但有些东西是管制的,过去是盐铁管制,现在是枪支管制。(2) 许可设立原则 :设立需要得到政府的批准。中国制度有一部分是许可设立,需要政府批准。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银行需要经过政府批准,如果没有批准就开始收存款就成为了非法集资。(3) 准则设立原则:设立需要符合相关的规定,例如要有相应的人员、资金、名称等等,一旦符合即可前往登记设立,不需要获得政府的许可。期货、金融、典当、信托、保险等公司,需要特别的批准准则。又如有重污染的行业由
10、环保局设立了需要符合的环保准则。(4) 特许设立原则:政府特别批准设立公司,需要由政府给出特别的许可。例如东印度公司。我国,中石油等或许可以理解作特许设立。 “中国”前缀的添加必须有国务院的批准特许设立。P33 企业设立登记的意义(识记) (试卷)定义:企业设立登记,即由企业的设立人自己或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企业设立登记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作法律审查和形式审查后予以注册,并向登记企业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1) 可以从法律上认定企业成立的事实,确认满足法人条件的企业设立法人的事实。(2) 确立企业的司法管辖所在地,进而确认企业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以及通常以企业为
11、被告时的司法管辖。一般企业的住所地就是其所在地。(3) 确认企业的投资关系,以便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工商登记可以查询公司的股东到底是谁。巩固营业部门。 )(4) 可以使国家了解企业的分布、状态等资料。(5) 可以通过登记实现对于非法经营活动的打击。P33 企业设立登记管辖(领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大型企业集团的登记主管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级(地区) 、县级工商局P35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领会)企业名称是一个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和各类民、商事主题的标识符号,不允许混同。为防止企业名称发生混淆并提高企业注册的效率,许多国家和地区实行企业
12、名称预先核准制度,我国也不例外。P40 企业名称管理的相关规定(应用)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区域中可使用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应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登报记主管机关注册。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中必须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 “股份公司”字样,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中必须标明“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字样。第 4 章 独资企业法律制度P48 独资企业的概念(识记)独资企业的概念及特征也称个人独资企业,指由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并经营,不取得法人资格,法律上不要求有注册资本,业主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P48 独资企业的特征(识记)(1) 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仅为一个自然人,与合伙企业要
13、有两人以上的人联合投资形成区别;已经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单独投资设立企业的,无论其设立的是分公司(无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还是全资子公司(法人单独投资设立的一人公司) ,因该设立者是法人而非自然人,所设的分公司、子公司在法律上均不是独资企业。同理,由自然人设立的一人公司,以及在我国由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单独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均不是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由一个境外的自然人或者公司来我国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也不是独资企业。(2) 业主对企业事务有绝对的控制与支配权,他就企业事物作出个人决定时在法律上没有义务去征求别人的意见,完全按自己的意志去经营所开办的企业。
14、(3) 企业的全部资产,包括企业经营中以企业之名义(或者说以商号名义)所获得的利润归业主所有。(4) 企业有自己的名称和商号,但是无独立的法人资格。(5) 业主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6) 个人独资企业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改为由业主缴纳个人所得税(7) 独资企业由于企业的存在与业主个人的民事人格不可分割,企业随业主的去世而结束。P49 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识记)(1)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 要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 有满足其经营业务开展需要的从业人员P52 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的异同(领会) (第二节重点)独资企业
15、无限责任,一个公司有限责任。共同点:(1) 这两种类型的企业的投资者均为一个主体,公司企业全资控有另一个公司的情况虽不同于自然人但也属于一人公司范畴;国有独资公司在我国公司法上有特别规定,不属于一人公司。(2) 它们都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不同点:(1) 一人公司最大的特点在于个人投资人只对公司以投资额负责,股东的风险大大降低了。(2) 法律主体上,独资企业没有法人资格,一人公司则相反,一经设立便具有法人资格。并且,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只能是一名自然人,而一人公司的股东既可以是一名自然人,也可以是一家公司。(3) 财产关系上,独资企业没有注册资本,没有法律意义上的企业的财产;一人公司按公司法要求得有
16、注册资本(如今也不需要了) ,公司独立拥有财产。(4) 责任形式上,独资企业的业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人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只负有限责任。(5) 税收征纳体制上,独资企业不是独立的纳税主体,业主应当将各种收入包括来自于独资企业的收入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一人公司则是独立的纳税主体,股东的股利收入要接受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次征收。(笔记)比较:一个自然人设立的公司和企业的比较个人独资企业的问题:一个自然人单独设立的企业叫做个人独资企业,企业没有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有独资所有制,业主对于债务负无限责任。 一个自然人可以设立一个公司:一人公司。一个法人也可以设立一个公司:一人公司。一人公司
17、实际上包含两者。个人独资企业里面只有自然人设立独资企业,而没有法人设立独资企业。相同点:主体都是一个自然人。 :不同点:(1)一个是有限公司、一个是独资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中企业没有主体地位,企业只是个人商业人格的延伸;有限公司中个人和公司都有主体地位。 (3)公司是独立的纳税主体,其后个人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两次;企业不是,是比照个体户税收条例征收一次税。 (4)一人公司的财产个人与公司独立;企业混同。 (5)一人公司只要投资到位且保证公司独立性,就只用投资来负责;企业则是用个人的全部资产负无限责任,因为后者没有独立人格。 (6)一人公司,该人死亡,公司可以完整继承,公司人格仍然完整,只
18、是改变了股东;个人独资企业中,个人继承的是遗产而不是企业个人业主的死亡意味着企业的法律上消亡,继承后产生的是新的个人独资企业,应该偿还所有债务;当然也是可以放弃继承的,放弃了就在财产的继承范围内承担企业债务。全部资产负无限责任,因为后者没有独立人格。 P53 独资企业的运营管理(应用)独资企业的业主可以自任企业厂长、经理,管理企业各项业务,也可以聘任其他的人员管理企业事务。投资人聘用其他人管理企业事务的,要签订书面的聘用合同或委托合同,明确授权范围。独资企业的受托管理人及其他从业人员因失职而至企业财产、利益损失的,要接受业主之处罚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禁止内容:(1)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接
19、受贿赂。(2) 侵占企业财产(3) 挪用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将企业资金借贷给他人(4) 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5) 擅自以企业名义或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6) 未经投资人同意,进行与其任职企业竞争的业务(7) 未经业主同意与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8) 泄露任职企业的商业机密(9)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 5 章 普通合伙企业法律制度P57 普通合伙企业(识记)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P57 合伙企业的类型(领会)(网)普通合伙企业和有
20、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同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P58 法律原则普通合伙人以合伙协议为基础合伙企业是非法人营利性经济组织法人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但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P58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识记) (试卷) (重要)合伙人的出资方式(领会) (应用)(1) 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
21、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有书面合伙协议(3)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试卷)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劳务出资合伙企业可以,公司不可以)对货币、劳务以外的其他各种财产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4)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P62 合伙协议(识记)(网)合伙协议是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伙企业的契约。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赖以存在的法律基础。 (试卷)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
22、伙协议如要修改或补充,需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P63 合伙企业的财产(领会)构成:从财产来源上,分为原始取得的财产和经营取得的财产;从财产形式上,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权:2006 年合伙企业法第 20 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法第 21 条规定:合伙企业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另有规定是指退伙) 。P67 合伙人权利与义务(领会) (应用)权利:合伙人的权利受协议和法律保护(1) 财产上的权利 合伙人向合伙企业履行出资义务后,即与其他合伙人共同共有合伙企业之全部
23、财产 合伙人是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利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的共有人,在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人可将此种积累财产按协商确定的比例分配。 合伙人有权分配合伙企业每年度的经营收入,这是投资所获利益的直接回报。 合伙企业经营效益较好且需扩大投资规模时,合伙人有权优先投资。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对于其他合伙人转让的份额有优先受让权。(2) 企业管理权力 合伙人作为合伙企业财产的共有投资人对合伙企业有全面的管理权。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内对其他的合伙人具有当然的代理权。 合伙人为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企业的会计账册等财务资
24、料,有权过问生产经营业务;对合伙企业重大事项,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不分投资多寡按合伙人每人一票的表决办法表决决定。 全体合伙人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合伙人以外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有权听取执行合伙人就企业营业状况、财务状况的汇报,提出质询和异议。 (不参与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可以参与决策,执行合伙人不按照规定执行事务其他合伙人可以撤销委托)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的单独行使否决权有: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
25、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把合伙企业的资金出借给他人;同意某一合伙人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修改合伙协议;同意接纳新的合伙人;同意合伙人将其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解散合伙企业;向他人赠送合伙企业财产;批准合伙人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如通过利润分配方案、讨论通过合伙企业的生产运营管理制度及其他规章制度、决定企业变更组织形式、并购其他企业或被其他企业并购等。义务:(1) 法定义务:由于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人整体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就是合伙企业的意志,合伙人既要履行作为投资者和合伙企业成员应履行的个体义务,也要履行作为合伙企业决策参与者分担的属于合伙企业的义务。(2) 协议义务:体现在
26、组建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之中。P69 合伙事务的执行(领会) (应用)小规模的合伙企业往往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规模较大的合伙企业,法律许可并经合伙人全体同意而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负责执行合伙事务并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即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人产生后,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的合伙人则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之事务,但有权对执行合伙人的执行行为予以监督,听取执行合伙人的工作报告,并对重大问题发表意见。执行合伙人行使管理权的范围要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载明。执行合伙人一般得以善良管理人之诚信和谨慎处理合伙企业事务,不得为损害合伙企业与全体合伙人利益的行为。P70 合伙企业的几项特别规则(领会
27、) (应用)(1) 多数通过规则合伙企业法第 30 条规定:除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外,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2) 平均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规则2006合伙企业法第 33 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有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有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3) 竞业禁止规则合伙企业法第 32 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
28、合伙企业有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P72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领会) (应用)合伙人对普通合伙企业所形成的债务负有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当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待其债务时,债权人可越过合伙企业直接向任一或全体合伙人请求清偿;清偿了全部债务合伙人有权请求其他合伙人按各自应负担的份额向其补偿。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所负连带责任因合伙协议而发生,但不受合伙协议其他约定的限制,是法定义务。P74 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的规定(领会) (应用)合伙企业法第 22 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的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
29、部分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法第 54 条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 45 条第 2 款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P75 对第三人就企业财产主张权力的限制(领会) (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是合伙企业赖以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在法律上已趋于相对独立。为保障合伙企业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法律限制单个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解散之前要求析产。合伙人个人对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富有债务或向其举债的,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将合伙企业财产中的份额向该第三人设定质押,未告知其他合伙人而为的,其行为属无效,或者经全体
30、合伙人同意而将其除名,依退伙处理,因此而给合伙人企业造成损失的,可被要求负赔偿责任。P76 入伙(识记) (试卷)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原来不具有合伙人身份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民事法律行为。普通合伙企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甲乙丙三人投资设立 A 普通合伙企业,后甲与 B 公司的借款合同中,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但甲未将此事通知合伙人乙和丙。甲的出质行为有效。P76 入伙产生的法律后果(领会) (应用)台湾“民法典”第 691 条规定:加入为合伙者,对于其加入前合伙所负债务与其他合伙人负同一之责任。香港合伙条例
31、第 19 条规定:任何人获接纳加入现有的商号为合伙人,并不因此而需就在他成为合伙人前所做出的任何事情对该商号的债权人付上法律责任。(网)(1)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参照合伙企业法第 45 条第 1 款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新入伙人对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P77 退伙(识记)是指已经取得合伙人身份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使其合伙人身份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和事实。P77 声明退伙(识记) (领会)任意退伙也称为声明退伙,即依合伙人自己的意思表示而决定并于适当时期
32、告知其他合伙人而发生的退伙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可以退伙:(1)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4)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合伙人任意退伙向其他合伙人的通知时间为 30 天。任意退伙人违反法定义务,擅自退伙的,如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P78 法定退伙(领会)指基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法定事由而当然退伙的情况。P78 法定退伙的事由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当然退伙:(1)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
33、,或者被宣告破产(4)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述事实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休日。P79 除名退伙(识记)是指合伙人因有严重违反合伙协议之规定或有其他重大不轨行为损害了合伙企业利益或威胁合伙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而被其他合伙人一致决定开除的行为。P79 除名退伙的理由(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P79 退伙产生的法律后果(领会) (应用)合伙经营期
34、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网)(1)身份关系上:合伙人资格丧失;(2)财产关系上:合伙企业财产的结算和财产份额的返还;(3)对外责任上: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基于退伙前原因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退货时合伙企业资不抵债,退货人应当分担亏损。(4)合伙企业存续:有合伙人退货后,其他合伙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合伙企业是否存续。P81 合伙人地位特别变动的后果(领会) (应用)合伙企业法第 50 条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继承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合伙人;继继承之日始,继承人取得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资格。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P81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殊性(识记)P82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如何承担责任(应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主要使用的领域是那些以专业知识和技能服务于社会的机构,最主要的行业领域就是律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