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杜中伦国浩等面试笔试试题及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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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什么叫逻辑学中的三段论,和法律思维有什么关系2,物权法的缺点3,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区别4,知识产权和反垄断的关系5,什么叫资本市场?资本市场的功能是什么?对经济发展有何帮助?6,什么叫公司治理?公司董事股东的关系?公司法如何保护股东权益?对于商事经营,董事如何行使抗辩?7,说明法学教育应如何改进8,律师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9,说出你选择律所的理由10,列举十个你最想进的中资所第九个题目我猜测是测试对于律师这一行的兴趣吧,所以绞尽脑汁写了十一个。逻辑题,E 文,5 个,easy,GMAT 的程度,不过问题三没怎么看懂,呵呵法律翻译,英翻中,有两句话比较 bt,其他的还好,比较 easy。只

2、详细记得第一部分的个别:1 什么时三段论;跟律师思维有何关系2物权法的不足3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4 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的关系5 什么是资本市场?对经济的作用6 什么是公司治理?董事跟股东的关系?公司法如何保护股东利益?一个董事被起诉决策存在失误,可以如何抗辩?7 律师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合作用8 自己选择律所的因素9 中国法学院教育的改进10 你最想去的中资所,至少 10 个第三部分是关于刺破公司面纱的一个报道,(不知问题定性是否准确)翻译,共 10 句第二部分是类似 lsat 的 5 道选择,单选最佳项一、案例分析(一)某石化有限公司在 2003 年发行上市前所编制的 2000 年、200

3、1 年、2002 年会计记录中虚增 16176 万元人民币,某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受贿,出具了虚假的审计报告,并将市国税局一张 400 余万元的缓交税款批准书涂改为4400 余万元。上述虚构利润、虚假文件内容载入了公司 2003 年 4 月 26 日公布的招股说明书和随后公布的上市公告书中。招股时虚报利润 1.6 亿多元。当初发行 5000 万股,采用溢价发行方式。该股开盘价将近 10 元,一路攀升,最高时达到 34 元左右,随后又一路下跌,致使股民遭受到了严重损失。2003 年上市后又虚增利润 2800 余万元。此外,该公司的募集资金未按照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投向使用。4.3 亿元募集资金未按照招股

4、说明书的承诺用于四个建设项目的投向使用,而是注入证券公司用于炒股和申购新股。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该石化公司以 28 个虚拟大户的名义,从 500 万股职工股中买下 200 万股,按照“ 股票对外发放明细表”将这些股票送给上市中给予过帮助和今后对企业发展有用的单位和个人。总计送出94.15 万股,76 个单位,179 人接受了好处。股票发行的溢价款达 1094 万元,石化公司用于弥补上年的亏损。为该上市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其法律意见书公布后第 60 日买卖了该公司的股票。在该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的过程中,公司高层侵占公司资产达 200 余万元。后来受害股民欲提起诉讼。(1) 股民向

5、公司提起诉讼的程序如何?持多少股权的股民可以向公司提起诉讼?答:根据公司法第 152 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时)起诉,或书面请求董事会(监事损害公司利益时)起诉。如果前述监事会或董事会拒绝起诉,或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述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2) 股民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答:回答股民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首先应了解虚假陈述的归责原则与责任承担方式我国证券法对不同的虚假陈述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与责任承担方式

6、作了不同规定。(一)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2003 年 1 月 9 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以下简称 2003 年虚假陈述规定 )第 21 条第 1 款规定:“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依此,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对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但依证券法第 69 条之规定,仅发行人和上市公司应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承担无过错责任。关于发起人的责任,该条未直接采用“发起人”概念,而规定的是“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

7、责任”。就我国而言,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外延应宽于控股股东,而控股股东均应为发起人,既然控股股东承担过错责任,发起人当然也应承担过错责任。在 2003 年虚假陈述规定制定时,旧证券法未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在新证券法明确规定了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仅承担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就不应依 2003 年虚假陈述规定之规定,将发起人界定为与发行人、上市公司相同的责任人。(二)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下的连带责任。依证券法第 69 条之规定, “发行人、上市公

8、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依此,发行人和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对虚假陈述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下的连带责任。证券法第 68 条第 3 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此处所谓“保证”系指“确保”,与担保法意义上的保证含义不同。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确保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因而在存在虚假陈述的情况下,除非能证明没有过错,即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担过

9、错推定责任下的连带责任依证券法第 69 条之规定, “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 “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依此,保荐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对虚假陈述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下的连带责任。(四)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过错责任下的连带责任依证券法第 69 条之规定,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此,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对虚假陈述承担过错责任下的连带责任。所以,综上,股民的损失应当由发行人石化公司承担;如果保荐人、承销机构、石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10、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不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那么也要对股民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石化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确有过错的,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中介机构某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股民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 请结合公司法 、 证券法 、 刑法等相关法律分析本案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 (30 分)答:1.对于“ 某石化有限公司在 2003 年发行上市前所编制的 2000 年、2001 年、2002 年会计记录中虚增 16176 万元人民币,某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受贿,出具了虚假的审计报告,并将市国税局一张 400 余万元的缓交税款批准书涂改为 4400 余万元。上述虚构利润、虚假文件内容载入

11、了公司2003 年 4 月 26 日公布的招股说明书和随后公布的上市公告书中。招股时虚报利润 1.6 亿多元。当初发行 5000 万股,采用溢价发行方式” 的行为,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得有下列情形:(1)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2)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3 )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并且该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发行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

12、的,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系伪造或者变造的,除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将采取终止审核并在 36 个月内不受理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 ”同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 “ 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另外,某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受贿,出具了虚假的审计报

13、告,触及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229 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将市国税局一张 400 余万元的缓交税款批准书涂改为 4400 余万元触及刑法第280 条第 1 款: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所以,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纠正和严惩。2、对于“2003 年上市后又虚增利润 2800 余万元。 ”,依据公司法 、 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虚增利润的行为构成虚假陈述,应当予以纠正并受到主管机关的惩戒。3、 对于“ 该公司的募集资金未按照招股说明书披露

14、的投向使用。4.3 亿元募集资金未按照招股说明书的承诺用于四个建设项目的投向使用,而是注入证券公司用于炒股和申购新股。 ”,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同时, 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 “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

15、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所以,该石化公司擅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纠正和处罚。4、对于“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该石化公司以 28 个虚拟大户的名义,从500 万股职工股中买下 200 万股,按照“ 股票对外发放明细表”将这些股票送给上市中给予过帮助和今后对企业发展有用的单位和个人。总计送出94.15 万股,76 个单位,179 人接受了好处”的情形,依据 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16、:“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所以,上述公司领导决定的行为是违法的,应当予以纠正并惩罚。5、 对于“股票发行的溢价款达 1094 万元,石化公司用于弥补上年的亏损 ”的情形,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和第一百

17、六十九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所以,石化公司用溢价款用于弥补上年亏损的行为是违法的,应当予以纠正和惩罚。6、 对于 “为该上市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其法律意见书公布后第 60 日买卖了该公司的股票。 ”的情形,依据证券法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

18、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所以,该律师的行为是合法的。7、 对于“在该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的过程中,公司高层侵占公司资产达200 余万元”的情形,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同时 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

19、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并且,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所以,该公司高层的行为是违法的,公司股东可向法

20、院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并请求法院判决将高层非法所得归入公司。(二)原告在被告处订购了一副+400 度的近视眼镜,7 日后,原告按约定来被告处取镜,被告的服务员向原告交付了一副眼镜,原告戴上后,感觉度数太浅,看不清楚,遂要求调换,该服务员遂将值班经理李某找来,李某将该眼镜戴上了试试,称这不属于眼镜本身的问题,而是刚戴上眼镜的不适感造成的,只要过一个星期就会正常。原告信以为真,遂交付了 500 元价款取回了眼镜。10 日后,原告戴眼镜仍看不清,过了数日,感到视力下降,遂到另一家眼镜店作检查,发现该眼镜实为+200 度。原告遂找至被告处交涉,要求被告退还价款并赔偿因此造成视力下降的损失(已经支付的医药

21、费、误工费及准备支付的费用 5000 元) ,被告提出只能返还价款,不能赔偿其他损失。对本案中被告应承担何种责任,法院存在不同的看法。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因此该合同应当被确认无效,被告应承担合同无效的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因被告交付不合格的眼镜,造成原告视力受损,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你支持哪种意见?请说明理由。 (15 分)答:首先,针对第一种意见,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违约责任主要包括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实际违约是指当事人一

22、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在履行期限届满以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具体到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属于实际违约中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因此,被告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其次,针对第二种意见,根据相关法律对欺诈行为的认定,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 1.一方当事人有欺诈的故意.2.一方当事人为欺诈的行为.3.对方当事人因欺诈作出了错误的判断.4. 对方当事人因错误的判断而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具体到本案中, “原告戴上眼镜看不清楚,遂要求调换,该服务员遂将值班经理李某找来,李某将该眼镜戴上了试试,称这不属于眼镜本身的问题,而是刚戴上眼镜的不适感造成的,只要过一个星期就会正常。 ”我认为,从被告

23、方的行为来看,无法判断被告是否有欺诈的故意,度数弄错可能是出于疏忽,而被告方的值班经理李某也未对眼镜的度数通过专业仪器进行检查,因此,是存在李某以为眼镜本身是没有问题的这种可能性。综上,不能得出被告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这一结论。即使被告的行为确属欺诈行为,另外, 合同法规定,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除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以外,其他才气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综上所述,我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没有根据的。再次,针对第三种意见,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其中,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

24、权、所有权等各项权益。具体到本案,由于被告的产品不符合原告的要求,导致原告的视力下降,该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权,因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最后,我认为第一种意见和第三种意见均是合理的,在本案中,原告既可以请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构成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请求权竞合。原告可以基各种因素的考虑要求被告承担其中的一项责任,但不能同时要求被告承担两项责任。而法院方基于不告不理的原则以及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处分原则得规定,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并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来审理案件。二、翻译(一)英译中(20 分)Article 4: Strategic investm

25、ents shall follow the following principles:第四条:战略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abide by the State laws, regulations and relevant industry policy, and may not threaten the States economic security or the public interests;(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不得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be subject to the principles of openness, impartiality an

26、d fairness, protect the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Listed Companies and their shareholders, and be subject to the supervision of the government and the public as well as PRC judicial and arbitral jurisdiction;2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受政府和公众的监督,并且同时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诉讼和仲裁管辖权。(2) encourage mid and l

27、ong term investment, safeguard the normal order of the securities market, prohibit manipulation of the market; and(3)鼓励中长期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禁止操纵市场的行为;(3) shall not disturb fair competition, shall not cause over-concentration of the relevant product market in China and shall not eliminate or restrict co

28、mpetition.(四)不得妨碍公平竞争,不得造成中国境内相关产品市场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Article 5: Strategic investments by Investors shall comply with the following requirements:第五条:投资者的战略投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acquisition of A-shares of Listed Companies may be made by share transfer agreement, issuance of new shares directly to Investors or by

29、 other methods stipulated by the State laws and regulations;(1)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上市公司 A 股股份;(2) investment may be made by installments but the ratio of shares acquired after the completion of the first investment shall not be less than 10% of all issued shares of a Listed Company, e

30、xcept for investments in special industries that have special regulations or an investment that has been approved by the competent authority;(2)投资可分期进行,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十,但特殊行业有特别规定或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3) A-shares of a Listed Company acquired shall not be transferred within three years after t

31、he acquisition;(3)取得的上市公司 A 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4) Where laws and regulations have specific provisions on the percentage of shareholding of foreign investors, the percentage of shares of the aforesaid industries held by Investors shall comply with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in the case of a sector in which fo

32、reign investment is prohibited by laws and regulations, Investors may not make investment in the Listed Companies in the aforesaid sector; and(4)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持股比例有明确规定的行业,投资者持有上述行业股份比例应符合相关规定;属法律法规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者不得对上述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5) The acquisition of shares held by a holder of State-owned shares of a Lis

33、ted Company shall comply with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n State-owned asset administration.(5)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的,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二)中译英(15 分)1.1 董事会的决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董事会决定下列事宜须经出席(亲自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1) 修订章程;2) 提前终止或解散公司;3) 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或一方按第 5.5 条规定转让或出售其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4) 公司与其他经济组织合并。除章程有关条款规定由总经理决定的事项外,其他事宜由董事会以简单多数赞成通过。1.1The resolution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The board of directors shall be the supreme organ of power of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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