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保护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 社会经济发展 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根据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是为了满足 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而必须确保的耕地 最低需求量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据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预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 耕地对基本农田进行保护,主要包括两方面: 基本农田数量保护。 基本农田质量保护。a.基本农田保护区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占用。b.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c.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a.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保持和培肥地力。b.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c.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国家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具体措施包括: 在体制上 管理和监督 在机制上 规划 在法制上 管理法规 在管理上 基本农田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