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大陆特殊教育法规政策教育法律教育法规教育规划文件及其他教育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义务教育法 残疾人保障法 教育法 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 45条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残疾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中国发展特殊教育才获得国家根本大法的支持。义务教育法 1986年人大颁布的义务教育法第 9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明确指出要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2006年对义务教育法进行了修订,在科学发展观、 “以人为本 ”治国理念的指导下,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大大 充实了有关特殊教育的规定,分别从政府责任、教育形式、教师
2、待遇、经费投入和法律责任五个方面做出相关规定。残疾人保障法 1990年人大颁布的残疾人保障法 规定了国家职责、发展方针、办学渠道、特殊和普通教育方式、成人教育、师资等。其对残疾人的定义扩大了,包括言语、精神等其他残疾。 是我国第一部旨在全面保障残疾人权利的专门法律,标志着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开始步入法治化轨道。 2015年通过了残疾人保障法的修订, 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的内容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残疾人事业发展水平比较协调,比如 无障碍环境、社会保障 两章基本上都是新增加的内容,其规定 反映了新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残疾人权益保障的特征和要求。 第二,修
3、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进一步 强化对残疾人的权利保障,进一步扩大对残疾人的特别扶助范围,进一步明确侵害残疾人权利的法律责任,对于保障残疾人各项权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三,残疾人保障法的修订过程正好 与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制定过程契合,残疾人保障法充分吸收了联合国公约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教育法 1995人大颁布的教育法第 38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时时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职业教育法 1996年颁布职业教育法,其中第七条提到 “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十五条: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 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教育法规 政务院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 残疾人教育条例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 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