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正文 第一篇: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为了规范矿职业危害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危害事故,减轻职业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一、事故处置1、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害的生产作业场所,设置职业危害警示牌版、通信报警装置、应急撤离通道、冲洗设备;2、生产部门及辅助生产部门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生产作业场所要配置满足需要的现场救援设施;3、当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现场人员要立即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要立即向值班领导汇报;4、发生事故后,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5、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抢险;6、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7、对遭受或者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人员,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8、配合上级行政部门,按照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9、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职业危害事故进行调查并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