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造价师考试土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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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 年造价工程师土建第 1 页第一部分 清单计价核心内容课程介绍一、课程性质:辅助性课程,并非考试直接考核科目。二、课程目标:解决图、量、价题目问题。(典型工程:土方、基础、梁板柱、钢筋、楼梯、模板等),44号文件、13 清单计价和计量规范。三、课程内容:以一套建筑结构施工图为例,依据现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按照规范顺序,计算典型案例工程的工程量,解决识图、计算工程量与计价问题。四、培训对象:注册造价工程师考试学员。第一部分 清单计价核心内容摘自2013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核心内容(节选,标号作了修改)1.总则1.

2、0.1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1.0.2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2.术语2.0.1 工程量清单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2.0.2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2.0.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3、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2.0.4 分部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2.0.5 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2.0.6 项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2.0.7 项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2.

4、0.8 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2.0.9 风险费用2017 年造价工程师土建第 2 页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2.0.10 工程成本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并达到质量标准,在确保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必须消耗或使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及其管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和按规定缴纳的规费和税金。2.0.11 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

5、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2.0.12 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2.0.13 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2.0.14 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2.0.15 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

6、标准等规定,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采用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2.0.16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2.0.17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合同约定的缺陷修复责任的期限。2.0.18 质量保证金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2.0.19 费用承包人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2.0.20 利润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获得的盈利。2.0.21 规费根据

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2.0.25 单价项目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的项目,即根据合同工程图纸(含设计变更)和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应综合单价进行价款计算的项目。2.0.26 总价项目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的项目,即此类项目在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以总价(或计算基础乘费率)计算的项目。2.0.27 工程计量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数量进行的计算和确认。2.0.28 工程结算2017 年造价工程师土建第 3 页发承包双方根据

8、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在实施中、终止时、已完工后进行的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包括期中结算、终止结算、竣工结算。2.0.29 招标控制价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2.0.30 投标价投标人投标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所报出的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汇总后标明的总价。2.0.31 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款)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即包括了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合同总金额。2.0.32 预付款在开工前,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购买合同工

9、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等的款项。2.0.33 进度款在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付款周期内承包人完成的合同价款给予支付的款项,也是合同价款期中结算支付。2.0.34 合同价款调整在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出现后,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价款进行变动的提出、计算和确认。2.0.35 竣工结算价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合同价款调整,是承包方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3.一般规定3.1 计价方式3.1.1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

10、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3.1.2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3.1.3 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3.1.4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3.1.5 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3.1.6 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3.2 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3.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下简称甲供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写明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承包人投标时,甲供材料单价应

11、计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签约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扣除甲供材料款,不予支付。3.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安排,向发包人提交甲供材料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计划提供。3.3 计价风险3.3.1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3.3.2 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2017 年造价工程师土建第 4 页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

12、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4.工程量清单编制4.1 一般规定4.1.1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4.1.2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4.1.3 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程量、索赔等的依据之一。4.1.4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4.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4.2.1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

13、位和工程量。4.2.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4.3 措施项目4.3.1 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4.3.2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4.4 其他项目4.4.1 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1.暂列金额;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3.计日工;4.总承包服务费。4.4.2 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4.4.3 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列出明细表;

14、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列出明细表。4.4.4 计日工应列出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暂估数量。4.4.5 总承包服务费应列出服务项目及其内容等。4.5 规费4.5.1 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1.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2.住房公积金;3.工程排污费。5.招标控制价5.1 一般规定5.1.1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5.1.2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5.1.3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

15、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5.1.4 招标控制价应按照本规范第 5.2.1 条的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5.1.5 当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2017 年造价工程师土建第 5 页5.1.6 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5.2 编制与复核5.2.1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1.本规范;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4.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

16、资料;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时,参照市场价;8.其他的相关资料。5.2.2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如是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应提请招标人明确;如是招标人编制,应予明确。5.2.3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确定综合单价计算。5.2.4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常规施工方案计价。5.2.5 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17、2.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3.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4.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计算;5.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5.2.6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 3.1.6 条的规定计算。6.投标报价6.1 一般规定6.1.1 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6.1.2 投标人自主确定投标报价。6.1.3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6.1.4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

18、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6.1.5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应予废标。6.2 编制与复核6.2.1 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1.本规范;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3.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4.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9.其他的相关资料。6.2.2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

19、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2017 年造价工程师土建第 6 页6.2.3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6.2.4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自主确定。6.2.5 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报价: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2.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3.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4.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

20、;5.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6.2.6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 3.1.6 条的规定确定。6.2.7 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可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当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6.2.8 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7.合同价款约定7.1 一般规定7.1.1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

21、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标、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7.1.2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7.1.3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8.工程计量8.1 一般规定8.1.1 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8.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

22、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8.2 单价合同的计量8.2.1 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9.合同价款调整9.1 一般规定9.1.1 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1.法律法规变化;2.工程变更;3.项目特征不符;4.工程量清单缺项;5.工程量偏差;6.计日工;7.物价变化;8.暂估价;2017 年造价工程师土建第 7 页9.不可抗力;10.提前竣工(赶工补偿);11.误期赔偿;12.索赔;13.现场签证;14.暂列金额;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9.2 法律法规变化9.2.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

23、8 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 28 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9.3 工程变更9.3.1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 15%时,该项目单价应按照本规范第 9.6.2 条的规定调整。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3.

2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9.4 项目特征

25、不符9.4.1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项目被改变为止。9.5 工程量清单缺项9.5.1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规范第 9.3.1 条的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9.5.2 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 9.3.2 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9.6 工程量偏差9.6.1 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

26、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合本规范第9.6.2 条、第 9.6.3 条规定时,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9.6.2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 9.3 节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 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 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 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9.7 计日工9.7.1 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9.8 物价变化9.8.1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2017 年造价工程师土建第

27、 8 页合同约定,按本规范附录 A 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9.8.2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 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本规范附录 A的方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9.9 暂估价9.9.1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9.9.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 节相应条款的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应以此为依据取

28、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9.9.3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9.10 不可抗力9.10.1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下列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应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应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

29、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9.10.2 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9.10.3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应按本规范第 12.0.2 条的规定办理。9.11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9.11.1 招标人应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 20%,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9.12 误期赔偿9.12.1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应加快进度,实现合同工期。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30、并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9.13 索赔9.13.1 当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9.13.2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损失,应按下列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逾期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正式提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

31、细说明索赔理由和要求,并应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继续提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索赔要求,并应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017 年造价工程师土建第 9 页9.14 现场签证9.14.1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并应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9.15 暂列金额9.15.1 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应由发包人掌握使用。10.合同价

32、款期中支付10.1 预付款10.1.1 承包人应将预付款专用于合同工程。10.1.2 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 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 30%。10.2 安全文明施工费10.2.1 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的内容和使用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文件和计量规范的规定。10.2.2 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 28 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 60%,其余部分应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应与进度款同期支付。10.2.3 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 7 天内仍未支付的,

33、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10.3 进度款10.3.1 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根据工程计量结果,办理期中价款结算,支付进度款。10.3.2 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中结算价款总额计,不低于 60%,不高于 90%。 11.竣工结算与支付11.1 一般规定11.1.1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2017 年造价工程师土建第 10 页第二部分 算量单元 1 建筑面积计算一、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T50353-2013,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原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同时废止。二、读图三、计算规则3.0.1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 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 以下的,应计算 1/2 面积。3.0.2 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且结构层高在 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 以下的,应计算 1/2 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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