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正文 第一篇: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1995年7月24日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家环境保护局以1995国土法字第117号发布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内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土地管理。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的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自然保护区实施综合管理。第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破坏自然保护区的土地。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土地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五条 对保护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土地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给予奖励。第二章 地 籍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自然保护区土地资源的数量、质量、类型、分布利用和土地权属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统计、登记,建立地籍档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