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汽锅炉安全规程(一)正文 第一篇:蒸汽锅炉安全规程(一)蒸汽锅炉安全规程(一)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本规程不适用于水容量小于30L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第3条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第4条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不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第5条进口固定式蒸汽锅炉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的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