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跃焦化焦炉烟气脱硫脱硝工程BOO方式合同主要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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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鑫 跃 焦 化 焦 炉 烟 气 脱 硫 脱 硝 工 程 合 同 主 要 条 款甲方(发包人):河北鑫跃焦化有限公司乙方(承包人): 合同签订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 363 号。合同履行地: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河北鑫跃焦化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一、项目概况1.1 项目名称:鑫跃焦化焦炉烟气脱硫脱硝工程。1.2 项目地点: 石家庄井陉矿区河北鑫跃焦化有限公司1.3 项目模

2、式:本项目采用投资建设、运营、移交的 BOT 模式,即乙方对该项目进行投资建设、运营,并在运营期内拥有该项目的经营权;运营期满后,将该项目无偿移交给甲方,运营期为三年。本项目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属甲方所有,设备、设施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二、项目主要内容及范围2.1 项目主要内容:对河北鑫跃焦化公司现有两座(255 孔 JN43-804 型焦炉,配备一个烟囱)进行焦炉烟气脱硫脱硝治理。通过本项目的实施,旨在为甲方建设配套的焦炉烟气脱硫脱硝装置,满足环保和生产要求。2.2 项目范围:完成鑫跃焦化焦炉烟气脱硫脱硝工程及相关配套设施的设计、设备采购(制造) 、安装调试、热负荷试车及试运行、完成性能考核和

3、竣工验收、人员培训、技术服务、运营(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配备、工器具配备、设备操作、安全管理、生产管理、质量管理、设备管理等) 、合格移交等全部工程。2.3 红线范围内除本合同和技术规格书规定甲方负责范围之外,均由乙方负责。三、合同期限3.1 项目建设期本工程项目建设期包括建设工期、热负荷试车及考核验收期。建设工期为 5 个月,即自合同签字生效起至具备热负荷试车条件的时间;热负荷试车及考核验收期为 1 个月内。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则工期顺延。3.2 运营期限工程通过性能考核,自双方签订性能通过考核验收证书之日(该日定义为运营开始日) ,工程进入运营期,运营期为 3 年。运营

4、期满后,将该项目、系统及运营权无偿移交给甲方。四、合同价款4.1 合同金额满足本合同及技术规格书规定的技术要求、工程内容、运营、维护内容及移交要求,本合同含税报价金额为人民币 A 元/吨焦(大写: 元/吨焦) 。其中:投资建设费含税报价金额为人民币 B 元/吨焦;运营费含税报价金额为人民币 C 元/吨焦。4.2 合同报价计算:合同报价=项目总费用(投资建设费+投资建设财务费+3 年总运营费+其他费用)(年合格焦炭产量3) ,年合格焦炭产量按 61 万吨设定。乙方报价时,按照在招标文件投标报价表要求,对投资建设费、投资建设财务费、3 年总运营费、其他总费用进行分项报价,每个分项下包括的子项要全面

5、。4.3 合同报价内容包括:满足本合同及技术规格书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费、设备费(含运杂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施工措施费、材料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设备及材料的装卸费和仓储保管费、安装费、税费等) 、服务费(总承包管理费、技术服务费、技术专利费、特种设备及专项工程检验检测试验费、试运转费、培训费等) 、热负荷试车、试运行直至运营期间及运营期间的运行费用、备品备件费、风险金、现场拆除及清理、不可预见费等为建设、运营、移交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税费等。4.4 价款调整本合同为固定价,合同期限内不作调整。五、结算与付款方式5.1 费用结算:每月结算一

6、次,首次结算在运营开始日后的次月。5.2 结算金额=(吨焦含税报价金额月产量)期间违约金额;期间违约金额是按照违约条款落实发生的累计违约金。5.3 结算前,乙方根据甲方确认的费用,开具相应额度的国家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 17%)发票。5.4 甲方根据确定的结算额付款,付款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5.5 运营期内,非乙方原因造成鑫跃焦化脱硫脱硝系统连续 5 天停止运行,结算采用投资建设费和运营费分别计算后,进行支付:期间投资建设费支付金额=B5.083 万吨焦/月;期间运营费支付金额=C结算期间实际产量。5.6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甲方逾期付款,乙方均不得停止环保系统运行。六、

7、项目建设期(合同签订之日至性能测试验收证书签署之日)6.1 质量标准乙方对本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设备及材料供货范围内的全部内容负全面的责任。按照技术规格书 、施工图纸、国家相关规范验收,经验收须达到合格工程标准。在技术规格书没有提到的适用标准,乙方应该遵照相应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最新版本执行。6.2 设计6.2.1 乙方对其设计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对系统的功能负全责。设计期间,甲方有权派出技术人员到乙方的有关设计部门,了解有关数据和相关设备的技术资料及工程进度情况。6.2.2 合同生效后 天内,双方进行基本设计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作为详细设计依据。6.2.3 合同生效后 天内,乙方向

8、甲方提交详细设计资料(包括乙方详细设计联络和设计审查时间在内) 。双方进行详细设计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6.2.4 双方确立该项目负责人一名,在设计、制造、施工、调试等阶段,负责各项工作和资料的往来及交接。在设计的不同阶段,对所有往来有待解释的问题,其答复时间不宜超过 24小时,如若有特殊情况 24 小时不能答复的,需书面通知对方答复时间。依据合同及合同附件要求,相互联系,通告设计及工程进度和相关文件执行情况并确立下一步工作进度及计划,确保按合同要求提前或如期交付资料。6.3 工程管理6.3.1 甲方代表的职责与权力根据本合同条件,被授权的甲方代表所发出的指令及任何行为均代表甲方,甲方代表应按照

9、甲方的内部管理规定履行职责。甲方代表: 6.3.2 甲方安排人员对工程进行监督管理。6.3.3 管理人员会议甲方代表或甲方代表授权人有权定期组织甲方、乙方召开管理人员会议,乙方应按要求派员参加。乙方代表认为有必要时可提请甲方代表召开管理人员会议。会议内容是检查工程进展情况、协调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安排下步工作,并解决按本款提出的各种问题。乙方代表应对每次会议的议事内容作好记录,并向所有与会各方人员代表提供会议纪要。合同各方对会议纪要确定的事项严格执行。6.3.4 乙方代表的职责与权力被授权的乙方代表所发出的指令及任何行为均代表乙方,乙方代表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职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实施和完

10、成本工程,工程应完全符合合同并适合于合同中规定的工程的预期目的。6.3.5 乙方代表乙方项目经理为 姓名, 职称, 职务。项目设计负责人为 姓名, 职称, 职务。项目施工负责人为 姓名, 职称, 职务。项目采购负责人为 姓名, 职称, 职务。项目安全负责人为 姓名, 职称, 职务。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以上人员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应安排与乙方承诺安排的人员资格和个人业绩类似的人员。6.3.6 分包人6.3.6.1 甲方有权推荐合格的分包人参加投标,乙方拟邀请的分包人需经甲方审查确认,分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各分包人中标厂商需得到甲方的认可,甲方对投标单位有一票否决权;乙方在招标过程中,应事先通知甲

11、方,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参加。6.3.6.2 施工分包人纳入工程的统一管理,服从甲方和乙方的工程组织安排,严格按施工图纸和国家颁发的现行规范、规程进行施工。乙方对分包人的施工质量负责并承担责任。6.3.6.3 本合同执行期间,乙方的分包人在甲方现场的一切行为后果由乙方承担。6.3.7 乙方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度计划等经甲方审核签字并签署开工单后方可开工。6.3.8 乙方应负责督促分包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规程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达到合格或优良标准;在施工工程中安装的所有设备必须是全新的原厂合格产品,使用的所有材料必须经检验是合格的。6.3.9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乙方在签署、取得或完成各种合

12、同、审批等文件后,应于 15 个工作日内将文件之复印件报甲方备案。6.3.10 施工期间、热负荷试车至性能测试合格前用水、电等能源介质甲方提供总施工电源和供水管道接点,由乙方接至使用地点。乙方施工期间需要甲方提供的水、电按甲方的要求办理水、电使用手续,装表计量、计价,价格按甲方当期使用价格结算,损耗按实际耗量分担,以上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为实现运营范围内水、电、煤气、压缩空气、蒸汽等能源介质的单独计量、计价,乙方要在上述能源介质的总系统(甲方管理区域内)永久装表计量,计量装置需甲方确认,并按双方约定定期校验、鉴定,费用由乙方承担。6.3.11 进度计划报表6.3.11.1 乙方应按照项目管

13、理计划和项目实施计划中规定的进度计划进行本合同项下所有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工作。6.3.11.2 乙方应于每月 20 日前向甲方提供次月的工程进度计划;并在每月25 日前将其当月按计划完成的工程内容按程序报甲方。6.3.12 施工安装过程中的覆盖或陷蔽工程乙方应事先按约定时间通知甲方,甲方代表在约定的时间到场检查验收,并于甲方代表检查前将“隐蔽工程自检记录”提交甲方代表,双方按国家规范、有关技术、图纸要求及乙方提交的“隐蔽工程自检记录”进行各种技术检查。检查验收合格后,甲方代表应在 4 小时内(特殊情况除外)签署意见后方能继续施工。如乙方不通知甲方检查验收,甲方提出复检,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由

14、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6.3.13 安全与环保措施6.3.13.1 乙方应在设计、进场安排及现场作业过程中遵守所有适用的安全规章,并与甲方签订“安全协议” 、 “环保协议” ;乙方在消防、治安方面应遵守甲方相关规定。6.3.13.2 乙方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执行甲方的有关规定,严格按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 、 “环保协议”执行,对自己所承担工程的安全负责任。对于施工区域的生产、生活设施(包括地下电缆、水管等) ,甲方负责提供有关资料或进行现场交代,乙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保护,不得损坏。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6.3.13.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人员伤害事

15、故,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因乙方作业给甲方或者第三方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及相应的赔偿。6.3.13.4 乙方应采取各种合理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限制由于施工操作引起的粉尘、有害气体、噪音等对环境的污染,或其他原因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乙方应保证,在此期间,从现场排出的废气、地面排水及污水,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排放标准。6.3.13.5 乙方应按国家法律规定为其人员缴纳各种保险。因乙方人员与乙方产生的劳动争议、工伤事故、拖欠工资纠纷等导致甲方涉诉,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6.3.14 现场管理6.3.14.1 甲方不提供生活场地,由乙方自行解决。6.3.14.2 在工

16、程实施期间,乙方应使现场避免出现一切不必要的障碍物,存放并妥善处置乙方的任何设备或多余材料。乙方应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残物、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6.3.14.3 如果乙方未在甲方允许的合理时间内把所有的乙方装备、剩余材料、垃圾及各种临时设施运走,则甲方可以委托他人将乙方装备、剩余材料及乙方的其他财产觅地存放;委托他人清除并运走垃圾、废料,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6.3.14.4 在交工后,若乙方未运走所有剩下的乙方设备、多余材料、残余物、垃圾和临时工程,甲方可将上述物资出售或另作处理。甲方有权从出售上述物资的收入中,扣留足够的款额,以抵付出售、处理上述物资和清理现场所发生的费用。上述收入的余

17、额应归还乙方。若上述收入不足以抵付甲方的支出,则甲方应从乙方处收回未清偿的差额。6.4 交工、性能测试、竣工验收6.4.1 单机调试和无负荷联动试车由乙方负责,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体试车条件、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七日前,乙方提交试车方案,经甲方审核批准后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开始前 48 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甲方有权派人参加。由于乙方施工原因未达到试车要求的,甲方、乙方双方共同提出修改意见,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乙方修改后重新试车,并承担修改和重新试车的费用。6.4.2 全部工程完工,完成本合同工程系统的无负荷联动试车并具备热负荷试车条件后,甲方组织交工验收。经甲方确认后,双方签署交工证书,但不免除乙方

18、在本工程中的其它责任。若甲方验收提出异议,乙方及时改进,并再次申请交工验收,直至通过甲方交工验收。乙方应对因不合格而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承担全部责任。6.4.3 热负荷试车及试运行 本工程具备热负荷联动试车条件,乙方 7 日前向甲方提交热负荷试车方案并经甲方确认后,乙方组织试车,乙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和试车记录,并保证人员和生产需要,及时处理出现的设备质量、施工质量问题,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内。6.4.4 性能测试本工程在完成热负荷试车、试生产,并具备条件后,双方约定,进入性能保证值考核。考核验收期为热负荷试车验收合格(连续稳定运行 72 小时以上,排放指标达到技术规格书要求)后 1 个月内

19、完成性能测试考核,具体考核指标详见技术规格书 。通过后,双方签署性能测试通过验收证书。6.4.5 竣工验收包括实物和资料验收。6.4.5.1 完成性能测试考核后 30 日内,乙方按甲方要求完成竣工资料的编制、提交(资料验收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资料、设备资料和施工竣工资料验收) ;6.4.5.2 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达产达效、承包指标的验收;建筑安装工程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国家规范标准进行验收;设备验收按照技术规格书 、国标、国家规范及有关图纸内容的规定进行验收。6.4.5.3 乙方应于竣工验收后,根据甲方的时间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配合甲方完成消防、环保部门进行的消防、环保验收,并按期完成整改。6.4.

20、5.4 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代表签署本合同的竣工验收证书。6.5 质量保修6.5.1 性能测试通过后,本工程进入质量保修期。6.5.2 质量保修内容及范围:本工程建设范围内的所有内容。6.5.3 质量保修年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79 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 年。设备、软件质量保证期为 1 年(易损件、消耗件除外

21、) 。当上述约定质量保修期限长于运营期限,以质量保修期为准。6.5.4 质量保修责任期内,因乙方设计、施工责任和设备质量等原因造成的问题,由乙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无偿修理或更换,直到验收合格,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对进行过修理或更换后的设备及部件,从修理或更换后经双方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质量保证期。七、运营7.1 运营期和运营权7.1.1 运营期的确定运营期为运营开始日至合同约定的项目移交日的间隔时间,共计三年(不含建设期) 。未经甲方书面批准,运营期不得顺延或延长。运营期期满后,乙方应当无条件在移交日无偿将项目全部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的相关部门。乙方拒绝移交的,甲方有权在上述期限内

22、无偿接管。7.1.2 运营权在运营期内,该项目的所有财产、设备和设施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拥有该项目运营权。7.2 运营、维护的范围及内容7.2.1 项目建设分界点为运营责任分界点,乙方负责运营项目范围区域内环保系统的运行及维护,满足生产需要。7.2.1.1 乙方对焦炉烟气脱硫脱硝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的运行操作、维护、检修以及建设工程范围内所有附属系统的操作、维护、检修负责;7.2.1.2 乙方负责操作、维护、检修所需的工器具、材料、设备的购买(包括备品备件) 、储备、更换等;7.2.1.3 乙方负责本项目范围内所包含的设备、仪表等按照甲方相关标准定期测试、校验等;7.2.1.4 乙方以专业技术知识解决运营过程中的工艺技术问题,确保脱硫脱硝设施正常运行,排放稳定达标。7.2.2 乙方负责提供本项目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脱硫脱硝药剂、催化剂、及与脱硫脱硝系统有关的原料的采购、运输、验收及存储。7.2.3 若有余热蒸氨工艺,回送的氨水温度必须满足设计要求。7.2.4 乙方负责本脱硫脱硝系统产生的副产品、废弃物的合法及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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