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手册(科学技术执法类)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上海市科学技术委会二一三年十二月目 录第一部分 行政执法操作规范 .1一、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 1二、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6第二部分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行政执法职责 .10一、科技进步 10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10三、科学技术普及 11四、实验动物 11五、技术市场 12六、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 13七、科技奖励 13八、科研诚信 14第三部分 科学技术行政执法相对人权益的规定 .15一、行政许可方面 15二、行政处罚方面 17三、行政强制方面 18四、行政救济权利方面 21五、国家赔偿方面 25
2、1第一部分 行政执法操作规范一、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行政 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 从事行政检查、行政 强制以及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遵守本规范。第三条 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并 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协助行政执法的人员只能按照规定从事行政执法的有关辅助工作。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 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有 统一制式或识别服装(以下简称“ 制服” )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着制
3、服;没有制服的,着装应当得体。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将制服转借、出租或者买卖;不得因非行政执法活动需要着制服出入娱乐场所。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应当仪表整洁、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方式得当。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2胁性语言,不得刁难当事人或者作出有损行政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 实 施。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向
4、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行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已利诱、欺 诈、 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指派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询问时,应当依法制作询问笔录;进行检查时应当依法制作检查笔录、勘验笔录等法律文书。第九条 实施行政检查 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检查的理由、内容、要求以及程序。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
5、权、申辩权以及申请行政执法人员回避等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交大数额罚3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 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完整记录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 员应当按时到指定地点出席听证,遵守听证纪律,如 实回答听证主持人询问。在听证过程中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并出示与事实相关的证据材料。听证主持人要求行政执法人员补充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并提供补充调查的证据。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
6、处罚, 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除法律、法规、 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 执法人员对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违法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违法行为,应当先进行告诫、引导、教育,并责令改正; 对拒不改正的,再给予行政处罚。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 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填写规定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由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 员对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违法经营兜售的物品(以下简称“ 物品” )依法实施暂 扣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书面凭证,并 经其签字确认。当事人无法签字确认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有关书面凭证上说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证人见证签
7、名或者摄4像取证。行政执法人员暂扣物品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至指定地点接受处理,说明逾期不接受处理,起暂扣物品将予以处置的后果,并及时移交行政执法单位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当事人接受处理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暂扣的物品予以退还。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暂扣物品涉及违禁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行政执法单位。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 员一般不得暂扣易腐烂、变质等不宜保管的物品。确需暂扣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接受处理。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报告行政执法单位,不得擅自处置暂扣物品。销毁暂扣物品时,现场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场,并制作销毁笔录,由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或者
8、盖章,可以进行现场泡罩、摄像,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 员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取走违法建筑内的财物,当事人未在限定期限内取走相关财物的, 应当进行拍照或者摄像,并详细登记后妥善保管,同时及时通知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报告行政执法单位,不得擅自处置。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代为保管暂扣物品或者违法建筑内的财物的,除法律、法规、规 章另有规定外,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 员应当规范制作行政执法法律文书,使其5内容合法、客观,格式规范。行政执法人员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一般直接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的,可
9、以采用留置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采用公告送达。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 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 须向当事人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依法及时交至行政执法单位。除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外,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到制定的代收银行缴纳罚款,不得自行收缴罚款。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 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 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通过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所得的款项。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案件 结案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制作行政执法案卷,并将相关材料收集归档,不得私自处理。第二十二
10、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6二、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科学技术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树立执法队伍严格、规范、文明执法的社会形象,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体科学技术执法人员。第三条 执法人员应当具 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协助行政执法的人员只能按照规定从事行政执法的辅助工作。第四条 执法人员应当忠于使命、爱岗敬
11、业、勤勉履职、甘于奉献,不得背离使命、失职渎职、敷衍塞责。要 实事求是,公正执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五条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 顺序、期限等 实施,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第六条 执法人员从事行政 执法活动,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并开展法制宣传。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7果,采取不同的行政执法方式。对情节较轻或者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 规章另有规定外,
12、应当先进行告诫、引导、教育,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再 实施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 执法人员从事行政 执法活动,应当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第八条 执法人员在进 行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等取证工作时,应当以查清案件事实为目的,认真细致的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填写调查询问笔录、 现场检查笔录等相关法律文书。第九条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本单位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有关规定, 认真分析案件事实,考量案件情节,提出合理的处理建议。第十条 执法人员在听取当事人陈述、申 辩时,应当完整记录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认真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提出有关处理建议。执法人员不得要求或者误导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应 当按时到指定地点出席听证,遵守听证记录,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在听证过程中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并出示与事实相关的证据材料。对当事人在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执法人员应当认真进行复核,并根据要求补充相关证据,经复核属实的,应当予以采纳。执法人员不得要求或者误导当事人放弃听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