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路货运站(场) 运营管理规范前 言本规范的内容共有 10 章,包括:总则、术语、运营基本条件 、运营行为一般规范、招租行为规范、信息服务、标志标识、环保与卫生、监督管理、附则等。 本规范牵头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牵头单位:安徽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参加单位:长安大学山西省交通运输管理局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湖北省物流发展局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局主要起草人: 目 次1 总 则 .12 术 语 .13 运营基本条件 .24 运营行为一般规范 .35 招租行为规范 .106 信息服务 .127 标志标识 .138 环保与卫生 .
2、149 监督管理 .1510 附 则 .1611 总 则1.1 为完善道路货运站(场)管理体系,规范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行为,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提高道路货运站(场)服务质量,保护道路货运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货物运输产业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制定本规范。1.2 从事经营性道路货运站(场)运营的,应当遵守本规范。1.3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划分,依据本规范对道路货运站(场)运营实施监督管理。2 术 语2.1 道路货运站(场)本规范所称道路货运站(场) (以下简称“货运
3、站” ) , 是指为道路货物运输提供停车、仓储、配载、装卸、维修、中转、信息服务等服务活动的经营场所及其完成相应作业所需的设施设备及组织体系,主要包括普通货运站、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货运交易市场、物流中心等。2.2 货运站运营本规范所称货运站运营,是指货运站经营活动及相关管理活动的总称。22.3 货运站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是指拥有货运站经营权的经济组织或个人。2.4 招租经营本规范所称招租运营,是指货运站通过招商方式引入经营者经营部分货运站业务的货运站经营方式。2.5 进站经营者进站经营者是指通过招商方式,在货运站经营有关业务的经济组织或个人。2.6 经营性货运站经营性货运站是指为社会提供
4、相关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货运站。如未加专门限定,本规范所指的货运站均为经营性货运站。2.7 非经营性货运站非经营性货运站是指仅为其所有者提供服务的货运站。3 运营基本条件3.1 场地条件3.1.1 货运站应拥有与其经营期限相适应的合法完备的用地手续。3.1.2 货运站选址应符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对外交通联系便利并具备货运站经营所需的供水、供电、通信、排污等外部条件,建设程序合法。3.1.3 货运站的用地面积应满足货运站经营业务范围及经营规模的需要。33.2 设施设备条件3.2.1 货运站应具有与其经营业务及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及建(构)筑物,其使
5、用功能应能满足货运站运营管理的要求。3.2.2 货运站应具有与其经营业务及经营规模相适应,质量合格的相关设备,如运输、搬运装卸、通信、计量、检测设备等。受理包装货物的货运站必须配备合格的货物安全监测设施设备。3.2.3 货运站应具备公共服务场所所要求的安全、消防、环保等相关设施设备。3.3 人员条件3.3.1 货运站应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3.3.2 货运站特定岗位从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货运站经理人应取得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从业资格证。3.4 制度条件货运站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公司章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
6、管理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各种应急预案等,确保经营过程安全、有序。4 运营行为一般规范4.1 人员管理4.1.1 货运站应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44.1.2 货运站应核查所聘用的从业人员的资质,发现其资质与所承担工作不符的,应及时予以调整或清退。4.1.3 货运站应与所聘用的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条件。4.1.4 货运站应对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及在职教育。4.2 货物受理4.2.1 货运站应按照货运站许可的经营范围,并结合货运站的相关条件,在能够确保安全完好的前提下受理货物,填写货物受理相关单证,不得拒绝货主或其代理人通常、合理的要求。4.2.2 货
7、物受理时应明确货物运输、保管、搬运装卸等条件,货运站签认后视同对托运人的承诺,应严格按照承诺执行。4.2.3 货运站对所有受理货物进行核验,确保其真实性,不得受理或组织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运的货物。如发现托运违禁货物或进站车辆已装运违禁货物,货运站应及时向有关机关举报。4.2.4 货运站应参照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 (JT/T618) 、汽车快件货物运输操作规程 (JT/T620 )等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其站内的运输及搬运装卸行为。4.2.5 货运站有权拒绝受理包装不符合要求的货物。4.2.6 除依法设立的危险货物存储场地外,货运站不得存放、包装、搬运、装卸危险货物;取得危险货物储运
8、许可依法受理危险货物的货运站,应当独立设置危险货物受理、储存及作业区域,不得将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放。54.2.7 鼓励货运站使用新技术,对受理货物按照汽车运输货物条码编码规则 (JT/T648)的规定进行货物条码的编制和使用。4.3 车辆管理4.3.1 货运站应分别在货运站的进出口设置检查点并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审核进出车辆的行驶证、营运证以及驾驶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的真实性,禁止资质不合格的车辆及驾驶员进出站。没有危险货物经营资质的货运站严禁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站。4.3.2 货运站应进行科学的站内交通组织,维护站内交通秩序,确保站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的安全,严禁占用消防通道及紧急疏散通道停放
9、车辆。4.3.3 依法经营危险货物的货运站,应单独设置危险货物专用车辆停车场,并应配备专人负责管理。4.3.4 货运站应按相关国家及行业标准配置车辆安全检测设施设备,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并予以登记,防止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运输安全。4.3.5 货运站应设立超限源头治理工作岗位并配备必要的计量设施设备,明确工作职责,不得允许超限车辆出站。为此应建立相关责任追究制度。4.3.6 货运站应对超限进站车辆进行登记,并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相关信息,未经卸载禁止出站。4.3.7 货运站应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源头超限治理工作提供支持,不得有阻挠、推诿或其它干扰源头超限治理的行为。64
10、.3.8 货运站应建立健全车辆进出、装载、配载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并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4.3.9 鼓励货运站对公司化运营企业的运输车辆优先提供服务,并能根据服务的数量给与优惠折扣。4.4 安全管理4.4.1 货运站安全运营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4.4.2 货运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投入必要的资金,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改进安全生产技术、配备合格的安全设施设备,并保证安全设施设备运转良好。4.4.3 货运站应健全安全责任人制度,明确安全运营目标,并将目标分解落实至执行层面。4.4.4 货运站应制定货物安全、车辆安全和操作安全等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检查从货物进站受理到装车出站全程的安全运营工作。4.4.5 货运站对运营过程中进入站内的流动人员应进行相应的监管,对发生不良行为的,应予以记录并及时向有关机构报告。4.4.6 货运站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取得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4.4.7 货运站应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技术规范建设责任范围内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不得擅自改变视频系统的设备、设施的位置和用途。货运站场经营者应每月定期检查视频系统的前端设备、信号传输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