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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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2016 年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施工企 业加强质量管理、注重科技进步和环保节能、加大技术创新、争创精品工程,规范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以下简称闽江杯)评审活动,充分发挥闽江杯工程的示范和引领作用,进一步提升全省工程建设整体质量水平,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闽江杯是福建省建 设工程最高质量奖,又称福建省优质工程,其工程质量应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第三条 闽江杯评选 遵循“ 公开、公正、公平 ”、“优中选优” 和“自愿申报 、择优推荐 ”的原则,鼓励实 施建筑产业现代化、绿色施工及有重要技术创新的创建工程。第四条 闽江杯由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

2、协会(以下简称省质安协会)每年集中评审公布一次,每年评选的项目总数原则上以近三年获得闽江杯优质工程奖项目数平均值控制。省质安协会组织专家按设区市推荐申报项目总数的 30%且不少于 1个工程项目进行现场复查。第五条 创建闽江杯的在 闽工程(以下简称创建工程),承建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后 3 个月内或地基与基础分部施工完成前向省质安协会报送创建福建省“闽江杯 ”优质工程奖工程备案登记表(见附表 1,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办理创建工程备案登记,经省质安协会审核同意并盖章后备案登记生效。备案2登记的工程实行网上公示和动态考核管理。未备案登记或动态考核中被取消备案登记资格的工程,不得申报闽江杯。第六条 施工

3、企业应 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积极开展创建闽江杯活动,做到选好项目、精心策划,制定具有针对性、操作性、指导性的工程创优计划书和标准化工地创建策划书,通过应用住建部“建筑 业 10 项新技术” 、“四新”、QC 小组活动、BIM 技术 等科技进 步和先进技术,强化 创优措施和工程质量管理,实现创优质量目标,推进我省工程创优的健康发展。第七条 为确保闽 江杯评选工作公开公正,评选全过程接受省住建厅纪检、监察等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监督,省质安协会接受对评选中违规违纪行为的举报。举报邮箱: 举报电话:0591-87819196第二章 申报范围第八条 闽江杯的申报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在闽工程:已经建成

4、并投入使用、且符合本办法申报福建省“闽 江杯” 优质 工程奖工程建设规 模(见附表 2,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规模)规定的新(扩)建工程;(二)省外工程:我省施工企业为承建单位施工、符合本办法工程建设规模规定、且当年度被评为工程所在地(省外)省级优质工程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省外工程)。第九条 不属于闽江杯申报范围的工程:(一)已参加过闽江杯评审而未获奖的工程;(二)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列入评审范围的工程。第三章 申报条件第十条 闽江杯申报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闽工程:31、工程应于申报时间的上一年度 12 月 31 日前竣(交)工验收并经备案机关签署同意竣工验收备案。2、工程在闽江

5、杯申报时暂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但其他条件均满足本条的申报条件,且工程已通过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的,可以申报闽江杯优质工程奖评审,评审通过待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后予以公示公布。3、工程建设规模应符合本办法工程建设规模的规定,工程设计应先进合理,工程施工质量应有亮点且达到省内领先水平;4、单位工程划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组成单位工程的分部工程应完整;申报闽江杯的单位工程应与备案登记表中的单位工程相对应;5、工程结构、单位工程的施工质量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或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进行优良评价,评价结果均应达到优良等级,且符合本办法申报福建省“闽江杯 ”优质工程奖工程整体质量标准(见附表 3,以下

6、简称工程整体质量标准)的规定,无结构隐患和明显的使用功能缺陷,房屋建筑工程的桩身完整性一次检测类桩应达到 90%及以上,其余的均应达到类桩;6、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业工程(不含电力工程)应为设区市级优质工程,交通、水利、电力等行业建设工程应为省级行业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优质(优良)工程;7、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应按省住建厅有关文件规定实行工程施工标准化样板施工制度、安装启用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系统;8、建筑物室外装饰装修应全部施工到位,室内装饰装修(含建筑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住宅工程、商住楼、写字楼:室内公共部分的装饰装修4(含建筑设备)应全部施工到位;室内分户

7、(层)部分的装饰装修(含建筑设备)应按图施工完成,不得甩项。(2)公共建筑工程(不含写字楼):室内装饰装修(含建筑设备)完成部分所占的建筑面积应达到该工程建筑面积的 90及以上,其中室内公共部分的装饰装修(含建筑设备)应全部施工到位;(3)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应按规定出具室内环境检测报告(初装饰住宅工程除外),检测结论应合格。(二)省外工程:1、工程应于申报时间的上一年度 12 月 31 日前竣(交)工验收;2、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经备案机关签署同意竣工验收备案;3、工程建设规模应符合本办法工程建设规模的规定;4、工程应为工程所在地省级优质工程。第十一条 在闽工程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

8、报闽江杯:(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二)未备案登记或被取消备案登记资格;(三)未实行工程施工标准化;(四)因质量问题年度被动态监管记分达 50 分及以上的;(五)未按规定安装启用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系统;(六)因施工质量问题被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责令全面停工;(七)项目经理被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 (八)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出现按 GB 503002013 第5.0.6 条第 3、4 款规定处理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5(九)其它不能申报的情形。第四章 申报与初审第十二条 在闽工程应经设区市质协择优推荐后由承建单位向省质安协会申报,省外工程由承建单位直接向省质安协会申报。(

9、一)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业工程(不含电力工程),由设区市工程质量管理相关协会(以下简称设区市协会)择优推荐;(二)交通、水利、电力等行业建设工程,由省级行业建设工程质量协会(以下简称省级行业质量协会)择优推荐。 设区市协会、省级行业质量管理部门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本办法的规定,把好本地区、本行业申报闽江杯的推荐关。第十三条 闽江杯申报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闽江杯由承建单位负责申报,并填写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申报表(在闽工程)或福建省“闽江杯” 优质工程奖申报表(省外工程)(见附表 4、附表 5,以下简称申报表(在闽工程)、 申报表(省外工程);(二)依法联合参加招投标并签订联

10、合承包合同的施工企业,可按承建单位联合申报;(三)市政道路工程和公路工程的路基、路面工程非同一家施工企业施工的,路基或路面施工企业均可作为承建单位,由完成工程量(按申报项目合同价款计)多的承建单位牵头申报;(四)同一工程项目相同承建单位施工的有多个单位工程申报的,应按工程项目(以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准书为依据)申报,且在同一年度申报,不得分年度申报;(五)参建单位应由承建单位负责在申报时一同申报,不得单独申报或补报;每项工程参建单位仅限 1 家,省外工程的参建6单位应为我省施工企业。第十四条 承建单位是指与建设(代建)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工程、公共

11、建筑工程、商住楼工程应为承建上部主体结构的施工企业;(二)工业工程(含电力工程)应为安装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施工企业;(三)市政、园林、交通、水利等工程应为承建主体工程或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企业。第十五条 参建单位是指与承建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或与建设(代建)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房屋建筑工程应为与承建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其施工合同价应占承建单位施工合同价的 30%及以上;(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为车站建筑主体工程的施工企业;市政道路工程和公路工程应为路基或路面工程的施工企业。上述工程以外的工程不设参建单位。第十六条 申报闽江杯应提

12、交下列资料:(一)在闽工程:1、申报表(在闽工程),一式 3 份,表中填写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应与“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 量安全监管动态系统” 相一致;2、备案登记表复印件,一式 1 份;3、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准书(包括所有单位工程及分部、分项工程)、承建单位施工承包合同、参建单位分包合同(或施工承包合同)复印件,一式 1 份;74、建设(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已签字且盖章的竣(交)工验收报告复印件,一式 1 份;5、备案机关已签署同意备案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一式 1 份;6、设区市级优质工程证书或行业建设工程优质(优良)工程证书(认定文件)复印件,一式 1 份;7、

13、按规定应安装的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系统的安装合同复印件,一式 1 份;8、特色工程有关资料复印件,一式 1 份;9、总平面图(单位工程由多个幢号建筑物组成时应提供)复印件,一式 1 份;10、承建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结构和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的优良评价报告,一式 1 份;11、反映工程全貌、立面和主要部位以及工程施工标准化样板展示等彩色照片(贴在 A4 纸上随资料装订成册);12、影像光盘(35 分钟),主要内容:(1)工程概况;(2)工程特点、难点及施工关键技术;(3)住建部“建筑业 10 项新技术” 、BIM 技术、 “四新” 的推广应用以及 QC 攻关、工程施工 标准化样 板展示、重大危险源远

14、程监控系统安装启用等;(4)施工质量亮点;(5)工程获奖情况。以上 2 至 8 所列的资料,承建单位应向设区市协会或省级行业质量协会出具原件,进行复印件与原件的核对。(二)省外工程:1、申报表(省外工程),一式 2 份;82、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准书(包括所有单位工程及分部、分项工程)、承建单位施工承包合同、参建单位分包合同(或施工承包合同)复印件,一式 1 份;3、建设(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已签字且盖章的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一式 1 份;4、备案机关已签署同意备案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一式 1 份;5、工程所在地省级优质工程证书复印件,一式 1 份;以上 2 至 5 所

15、列的资料,承建单位应向省质安协会出具原件,进行复印件与原件的核对。第十七条 承建单 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资料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资料应统一采用 A4 纸打印或复印(总平面图、彩色照片除外),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字迹、印章清晰;(二)申报表(在闽工程)(申报表(省外工程)应单独装订成册,第十六条(一)在闽工程的 2 至 12、(二)省外工程的 2至 5 的资料应分别按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在闽工程)申报资料目录、福建省“闽江杯” 优质 工程奖(省外工程)申报资料目录(见附表 6、附表 7)顺序组装成册;(三)第十六条(一)在闽工程的 2 至 10、(二)省外工程的 2至 5

16、的资料复印件,应与原件相符,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 且加盖承建 单 位公章。第十八条 申报闽 江杯的在闽工程,应由该工程所在地的设区市质量协会对工程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三)至(六)规定的情况进行核实,并在申报表(在闽工程)相应栏目上明确意见并盖章。第十九条 申报闽 江杯的在闽工程,应由设区市协会或省9级行业质量协会对申报条件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及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其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进行核对,并在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上盖章确认,在申报表(在闽工程)相应栏目上明确意见并盖章;申报闽江杯的省外工程,由省质安协会负责核对、确认。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不予受理、推荐;对申报资料不齐全

17、的,应要求承建单位补齐后受理、推荐。第二十条 省质安 协会应对工程的申报条件、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退回申报资料,并一次性向承建单位告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具体事项;对申报资料不齐全的,应告知承建单位需要补齐的资料,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齐,申报资料逾期未补齐的,应按不符合申报条件处理;对申报资料复印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建单位提供原件或有关佐证资料进行核实。省质安协会初审符合要求的申报工程,承建单位若要求撤销申报的,应在现场复查前向省质安协会提交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撤销。未经同意擅自撤销申报的,不论任何理由均视同该工程闽江杯评审未通过。第五章 现场动态考核及复查第二十一条 结构工

18、程施工 过程实行动态考核,发现不满足第十条第 2、4、5、7 点的申报条件及出现第二十五条第(七)款第 3 点情形的,将取消其备案资格,不得申报闽江杯。第二十二条 初审 通过的在闽工程,省质安协会将组织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业工程、电力工程复查组进行现场复查,复查数量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省质安协会组织相关行业专家或委托省级行业质量管理部门组织交通、水利、电力等行业建设工程复查组进行现场复查。初审通过的省外工程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复查。10现场复查的检查方式,省质安协会将根据当年度我省工程质量状况以及申报工程情况确定,并在省质安协会印发的当年度闽江杯现场复查工作通知文件中予以明确。第二十三

19、条 设区市协会向省质安协会推荐的闽江杯申报项目整体质量标准除应符合本办法要求外,其现场复查的实体观感质量得分率还应符合省质安协会另行制定的闽江杯实体工程质量观感评定标准要求;省质安协会重点对实体观感质量进行现场复查,并按复查结果确定调整系数 k:调整系数 k=省质安 协会现场复查项目实体观感得分率的平均值相应项目设区市质协现场复查实体观感质量得分率的平均值 ;各设区市质协对所有申报项目所评定的实体观感质量得分率乘以 k 值调整后为省质安协会的实体观感质量得分率复查结果,复查结果得分率如达不到闽江杯实体工程质量观感评定标准要求的,复查组将做出“不得优良评 价” 的结论。第二十四条 房屋建筑与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复查组,一般情况下从省质安协会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工业(含电力)、交通、水利等行业建设工程复查组,可根据申报工程情况从省质安协会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业专家或经省质安协会同意由省级行业质量管理部门选派专家组成。复查组由若干名专家组成,其中组长 1 人。复查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参与本人曾咨询指导的工程或本人所在单位申报工程的现场复查工作。第二十五条 复查组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省质安协会开展现场复查工作通知文件要求做好现场复查工作。现场复查主要工作内容如下:(一)听取承建单位简要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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