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福建农林大学章程(草案)(第一稿)目 录序 言 .1第一章 总 则 .2第二章 学校功能 .3第三章 组织机构 .4第一节 学校党委 .4第二节 校长 .6第三节 校学术委员会 .7第四节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8第五节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 .9第六节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10第七节 党政管理与公共服务机构 .12第八节 学院 .12第四章 决策、管理与监督 .14第一节 基本规定 .14第二节 重大决策与规划管理 .15第三节 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管理 .16第四节 机构与人员管理 .17第五节 财务与资产管理 .20第五章 教职工 .22第六章 学生与学员 .24第七章 校 友 .26第八章
2、董事会 .27第九章 教育发展基金会 .28第十章 校徽 校旗 校训 校歌 校庆日 .28第十一章 附 则 .291序 言福建农林大学前身是 1936 年创办的私立福建协和大学农科和 1940 年创办的福建省立农学院,1952 年合并组建福建农学院。1958 年森林系单独分出设立福建林学院。1994 年福建农学院更名为福建农业大学。2000 年福建农业大学和福建林学院合并为福建农林大学。2003 年,学校被确定为福建省重点建设高校。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分别于 2011 年、2012年与福建省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共建福建农林大学。在七易校址、八度分合的长期办学历程中,学校秉承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优良传
3、统,不断弘扬首任院长严家显“大学农学院以研究、教学、推广为三大任务,必须兼顾并重,联系进行,其目的为造就具备实际工作能力与切合社会需要之人才” 的办 学思想,立足福建,面向全国,服务三农,服务社会,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科技创新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培养了大批高素质人才,为国家特别是福建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赢得了良好的声誉。为了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维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构建现代大学制度,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办学行为,实现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本章程是学校的根本制度,是依法治校、实施自主管理的
4、基本依据。全校各级各类组织机构、教职工、学生和学员,都必须以本章程为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的根本准则,并且负有维护章程尊严、保证章程实施的职责。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学校名称:福建农林大学。学校简称:闽农林大。学校英文名称:Fujian Agricultural and Forestry University。学校英文名称缩写:FAFU。学校域名:。中文域名:福建农林大学.公益。第二条 学校法定住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下店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学校可设立多个校区。在办学过程中并入学校或新建的机构,均为学校的组成部分。第三条 学校是福建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
5、单位。学校还是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分别与福建省人民政府共建大学。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遵守法律法规,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努力建设以农林学科为特色、多学科协调发展、总体办学实力位居全国同类高校先进行列的高水平大学。 1第五条 学校坚持教学、科研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分类培养科学基础、实践能力和人文素养融合发展的研究型、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人才。 21综合学
6、校第三次党代会和十二五规划表述,说明学校的发展目标。3学校在校生规模稳定在 3 万人左右,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可适度调整办学规模。第六条 学校坚持面向社会,依法治校,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制度。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实施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第七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利用校内各种媒介公布学校重大事项,接受教职工、学生和社会的监督。第二章 学校功能第八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和知识创新为根本任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第九条 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以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体,其它教育形式为补充。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积极推行
7、学分制。第十条 学校设置的学科门类有:农学、理学、工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法学、艺术学、教育学、医学。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选拔和培养学生,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自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对完成学业、符合授予学位规定的学生,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第十三条 学校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促进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推动学科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2综合学校第三次党代会和十二五规划表述,说明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4第十四条 学校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推进产学研用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第十五条 学校积极开展
8、国际国内合作交流,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第十六条 学校积极开展校园文化建设,推进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和文化产业研究与开发,促进文化传承与创新。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一节 学校党委第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福建农林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 )按照 中国共 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 层组织工作条例,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5 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由党委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对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9、。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及其常务委员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每学期至少召开 1 次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 1 次,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3(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3 学校党委职责摘自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5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
10、事项。(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
11、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6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福建农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4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
12、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第二节 校长第二十四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5(一)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学校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照有
13、关规定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4学校纪委职责摘自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5校长职权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7(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五条 校长主持校务会和校长办公会,按照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第二十六条 校务会议成员由校领导、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工会主席、校长助理、工会常务副主席、各学院院长、机关行政处室负责人以及学生会主席、研究生会主席组成。第二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成员由校领导、工会主席和校长助理组成。第二十八
14、条 校务会议原则上每学期召开 1 次,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 1 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第三节 校学术委员会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学术评议、审议与咨询机构。第三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学者组成,每届任期 5 年。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非党政领导干部担任。第三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学院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提出推荐名单,经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协商后报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第三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涵盖不同学科门类、不同学院,担任行政职务的成员所占比例应低于 1/3。8第三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
15、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出席人数达全体委员 2/3 以上才可以开会。所有重大决定、决议,均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第三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和若干工作小组,负责处理具体学术事务,并定期向校学术委员会汇报。第三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一)审议通过学校科学研究规划和学术政策。(二)审议学校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科研机构设置与调整方案。(三)审议学校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有关工作中的重大学术问题。(四)评议、推荐科研成果和科技人才。(五)指导、组织学术道德建设,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六)其它需要学术委员会决定的重大学术事项。第四节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点建设与研究生教育的决策与咨询机构。第三十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组成,每届任期 3 年。设主席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由校长兼任。第三十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学位办会同学校人事管理部门提名,经校党委常委会审定,报福建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第三十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以上全体会议,出席人数达全体委员 2/3 以上才可以开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