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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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福建省农业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厅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农业厅实际,制定本实施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和厅属各事业单位、农业院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厅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具体包括:(一)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

2、;(二)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三)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四)接受捐赠等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第四条 厅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遵2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第五条 厅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制度、分级管理。厅计财处是负责农业厅国有资产监管的职能处室,对厅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监管,接受省财政厅和省政府机关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厅属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实行财务和实物分开管理,并对本单位资产的完整性、安全性负责。各厅属行

3、政事业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并应确定资产管理分管领导、管理科室及资产管理员。第二章 资产配置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通过购置、建设、调剂、租赁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第七条 厅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3(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二)与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相适应;(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五)节能环保,国产、省产优先。第八条 厅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尤其是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配置,应当符合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

4、备和办公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闽财资20113 号,见附表 1、2);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第九条 国有资产配置实行资产管理和年度预算管理相结合,执行资产购置预算编审程序。 (一)列入厅年度部门预算编审。厅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预算是厅年度部门预算的一项内容。厅属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要对预算年度需要购置的资产,根据单位业务需求、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购置资金来源等情况,编制“福建省省 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预算计划表” ,随 单 位年度部 门预算一起报厅计财处。厅计财处将资产购置预算随农业厅部门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批,待省财政厅批复后执

5、行资产购置预算。 (二)年度预算执行中,厅属行政事业单位因年初无法预4见的事项需要从年初已批复预算资金、结余结转资金等经费中安排资产购置的,应提供本单位人员编制、所购资产存量情况报告和编制“福建省省 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表”(一式三份,详见附表 3),按以下程序办理: 厅属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购置资产,单项资产(或批量资产)购置计划 50 万元以下的,报厅计财处审批;单项资产(或批量资产)购置计划在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的,经厅计财处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年度预算执行中,行政事业单位向省财政厅申请追加经费预算中涉及资产购置项目的,应附“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表

6、”,经厅计财处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由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主办、承办的大型活动,主要承办单位在申报相关活动经费预算时涉及资产购置的按上述程序办理。第十条 厅属行政事业单位配置更新资产,须按规定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后,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第十一条 厅属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资产,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第十二条 资产配置坚持调剂优先的原则,能通过调剂、共享共用、租赁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建)。第十三条 厅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调剂的范围包括:5(一)超标配置的资产;(二)低效运转、利用率低的资产;(三)长期闲置的资产;(四)因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

7、因闲置不用的资产;(五)实施处罚没收的资产;(六)其他需要调剂使用的资产。第十四条 厅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剂,按以下方式履行审批手续:(一)土地、房屋、车辆,以及单位价值 5 万元以上(含 5万元)或批量价值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的其他资产调剂,需报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再由厅计财处审核上报省机关管理局审批。(二)除土地、房屋和车辆外,单位价值 5 万元以下且批量价值 50 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调剂报厅计财处审批,并由厅计财处报省机关管理局备案。第十五条 经批准召开重要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及开展临时性工作等需要配置资产的,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办理。第十六条 厅属行政事业单位

8、购置(建)和调剂的资产,由上级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6入账,并按规定在国有资产年度报告中反映。三三三 资产使用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自用和出租、出借等行为,以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员在资产验收入库后应及时将其录入到厅“行政事业单 位资产管理系统” 中,资产购置报销凭证必须有资产管理员和资产使用人员的签字并附资产卡片方可报支,确保做到账账、账实、账卡相符。第十九条 厅属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保管,坚持“谁使用 谁负责” 的原则,并建立借用登

9、记和交还制度,借用人员需填写借用凭证,并经单位负责人、资产管理员和借用人签字后方可借用,每次借用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第二十条 厅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对达到固定资产价值和使用年限的软件要纳入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建立软件资产账卡,规范软件资产管理。第二十一条 厅属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7资;厅属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二条 厅属行政事业单位在不影响本单位履行职能的前提下,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对外出租、出

10、借。厅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不得对外出租,公有住房出租按省直单位公有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厅属行政事业单位下列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需报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再由厅计财处初审后上报省机关管理局审批。(一)厅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办公用房,以及年出租底价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或单位建筑面积 200 平方米以上(含 200 平方米)的其他房产。(二)厅属行政事业单位除土地和房产外,单位价值 50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的其他资产。(三)厅属行政事业单位具有融资性质的资产出租。第二十四条 厅属行政事业单位下列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报分管厅领导同意后,由厅计财处负责审批,并报省

11、机关管理局备案。(一)厅属行政事业单位除土地、办公用房之外,年出租底价 50 万元以下且单位建筑面积 200 平方米以下的其他房产。8(二)厅属行政事业单位除土地和房产外,单位价值 50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三)厅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资产。第二十五条 厅属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国有资产,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土地、房产,以及单项年出租底价 5 万元(含 5 万元)以上的其他各类资产出租,报经批准后,统一进入省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 开 竞 价 招 租 ;非在榕的单位 进入省产权交易中心或所在地公共资产交易机构进行公 开 竞 价 招 租 。招 租 底 价 一般由出租单位采用市场比较方式确定。其中

12、,土 地 、房 产 以 周 边 相 同 地 段 ,类 似 功 能 、用 途 参 照 物 的 市 场 租赁 价 格 作 为 确 定 招 租 底 价 的 主 要 参 考 依 据 ;设 备 以 同 类 设 备 的市 场 租 赁 价 格 作 为 招 租 底 价 的 主 要 参 考 依 据 。必要时可采取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招租底价。 。第二十六条 厅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为 3 年,最高不得超过 5 年。厅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 年,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 5 年的,应报省机关管理局审批。第二十七条 厅属事业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影响本单位履行职能、职责的前提下,将

13、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含抵押,下同),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先报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再送厅计财处审核上报省机关管理局9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对外投资、担保。第二十八条 厅属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厅计财处和省机关管理局备案。第二十九条 厅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出租、出借资产,厅属事业单位应当对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加强风险控制和收益监管,同时在国有资产年度统计报告中反映。第三十条 厅计财处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等经营性行为应严格控制,从严审核(批),并逐步推进经营

14、性资产分类、集中管理。第三十一条 厅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实行资产绩效管理,推进资产合理和有效利用,防止资产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第四章 资产处置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对外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第三十三条 厅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10(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

15、资产;(六)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资产;(七)因组建临时工作机构、召开重大会议和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资产;(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第三十四条 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能调剂的应优先选择调剂,无法调剂的再进行处置。第三十五条 厅属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进行处置。审批处置后应及时调整资产和财务账目。处置需要提交资产处置申报表、资产价值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房屋建筑物的房产证(工程决算书)、土地使用证、资产损毁无法修复的技术鉴定、资产遗失的报案证明、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其它需要说明的文件材料。第三十六条 厅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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