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范性文件名称:威海市城市管理规范标准类别:建设时效性:有效发文字号:威城管发2006 3 号发文机关:威海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二六年四月十七日实施日期:二六年四月十七日威海市城市管理规范标准威城管发20063 号一、引言(一)为加强城市管理,营造清洁、优美、有序、文明的工作、生活环境,实现威海市建设世界精品城市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山东省 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二)本标准适用于中心城市,各市可参照执行。(三)城市建筑景观、公共设施、城市道路、园林绿化、户外灯饰、户外广告、城市水域、公共场所、居住小区、集贸市场、建筑工地、环境
2、卫生等方面的有关城市容貌,均适用本标准。二、建筑景观 2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根据已批准的城市规划和技术规定进行设计、建造;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内,应进行城市设计,讲究建筑艺术,注重美观,体现文化景观和城市特点,充分体现“ 红瓦、绿树 、碧海、蓝天” 的威海特色,建筑造型、装 饰、色调应与所在区域周边建筑及空间景观的环境协调。沿城市主要干道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外墙应采用高档饰面材料(如干挂火烧板等)或高档涂料,提高建筑景观质量。(二)具有代表性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历史遗迹、名人故居等)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设置专门标志,不得随意拆除、改动。(三)各类建(
3、构) 筑物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容貌要求,保持外形完好、外观清洁,无违章搭建,无残旧破损,无乱贴乱画、乱拉乱挂等现象,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整修。(四)各类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构)筑物,包括违章搭建的建( 构)筑物,堵塞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盲道的棚亭,超过审批期限的工棚、板房、商亭、帐棚及废弃房屋、烟囱、水塔等应及时拆除。残墙断壁、陈旧房屋、危房等有碍观瞻的建(构)筑物应及时整修或拆除。(五)现有建(构) 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墙面、屋顶、窗户、平台、阳台、外走廊上不得擅自搭建安装挂台、雨蓬、鸽棚、遮阳棚等。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不得吊挂、晾晒和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阳台
4、内堆放物品整洁有序,并不得超过护栏高度。(六)建筑物不得擅自开门开窗。确需破墙改造的,需提供相关设计部门出具的结构安全证明,经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 3 设计要求改造。改造后的门窗,不得破坏房屋整体外形结构,通道不得占用绿地,门面装修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七)建筑物不得擅自封闭阳台。确需封闭的,经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要求进行,同一幢建筑物应保持整齐划一,并与建筑物本体相协调。(八)建筑物外墙的空调外机、排气扇、烟囱、信报箱、奶箱、柜员机等附属设施应统一按规划设计指定位置进行安装,保持整洁完好、整齐划一,不得随意变更位置和破坏建筑物外墙立面。空调外机支架应采用耐锈性材料,安装设置应牢固
5、安全且不得占用人行道;空调外机安装高度不低于 2.4 米,并按容貌管理要求统一设置挡板或统一安装空调外罩予以遮挡;空调冷凝水应接入统一安装的排水管道,不得随意排放。陈旧破损或已废弃的附属设施应及时修复或拆除,造成墙面锈蚀、污染的应及时清洗或粉刷。(九)在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前提下,主要道路两侧、商业区和景观区域临街建筑物底层的单位、商业网点应采用不锈钢、钛金边框的大幅透景安全玻璃门窗,防盗设施可采用内镶式不锈钢护栏或贴墙镂空钢质卷帘门窗;贴墙或内置式防盗设施的外形、材质、色调、尺寸应与建筑物本体和周边环境相协调,锈蚀、陈旧、破损的要及时油饰、维修或更换。(十)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的临街单位和经
6、营网点外墙不得设置遮阳、遮雨篷帐,已设置的应限期拆除。其他路段、区域经审批后设置的遮阳、遮雨篷帐,应保持整齐划一、整洁美观。篷帐离地高度不低于 2.4 米,宽度不得超过门前台阶外沿且从墙体向外延伸不得超过 1.2 米;不得使用落地支架;支架应每年油漆一次,蓬布应每六个月清洗一次;如有残缺破损,应及时拆除或更新。 4 (十一)主要道路两侧和城市中心区域的建(构)筑物、标志性建( 构) 筑物、文体设 施、路景游园等城市重要节点,应采用绿篱、花坛( 花池 )、栅栏和攀援植物等形式分界,高度 2.2 米以下,一般不得设置实体围墙或高围墙(特殊情况除外)。确需设置实体围墙的,应采用花窗透景围墙或半透景围
7、墙,院内空地应种植景观绿化。街道里弄、楼群甬道设置景门的,造型、色调应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十二)现有建(构) 筑物应保持外观清洁,外墙面砖、涂料无脱落、褪色、污染,并定期清洗或粉刷。水泥、涂料类外墙应每三年至少粉刷一次,马赛克、面砖、石材类外墙应每年清洗一次,玻璃幕墙、金属板类外墙应每半年清洗一次;临街院墙、护栏、施工围墙、屋顶水箱及各类专用、公用、附属设施等应每半年粉刷或清洗一次。外墙粉刷包括基色、勾勒线和附属设施的色调应保持原有建( 构) 筑物的风貌,粉刷面应色调均匀、搭配和谐、光洁平整、美观大方。(十三)市区主要道路两侧及重点区域的住宅楼应采用坡屋顶的形式,对已有的多层(3 层以上)
8、平顶住宅楼应按与城市整体建筑风格相适应、与周围建筑相协调的要求实施“平改坡” 。“平改坡”工程,应采用钢屋架,铺设红色彩钢瓦的方法进行屋面改造,同时采用浅色(乳白色或白色)的涂料粉刷外墙面并更换落水管。屋顶的水箱每两年粉刷一次,隔热层、防雨层每五年维修一次。(十四)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变设计使用功能和性质。人防通风口、供电变电箱等构筑物应不改变其使用功能和性质。(十五)市区主次干道两侧 200 米内范围内不得建设任何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已经批准的临时建筑物使用期满后不得延期使 5 用,建设单位应立即拆除,清理并完好场地。(十六)建筑物门窗应保持整洁完好,玻璃无缺损。阳台、窗外不得安装外挑式
9、防护栅栏,确需安装的,其形式不得凸出墙外,不得影响建筑景观和居住区整体要求。(十七)城市雕塑和各种街头建筑小品的规划与设置地点应经建设、规划批准,其造型、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保持完好、清洁和美观。出现污损的,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及时粉饰、修饰。(十八)城市出入口周边实施严格的规划控制,建筑整齐美观,并按规定退足红线、留足绿线。沿路无残墙断壁,无破旧建筑,无违章搭建的小排房、板房、铁屋和各类帐篷等建筑或设施。三、公共设施(一)邮政、电信、信息、传媒、供水、排水、排污、供电、供气、环卫、雕塑、道路消防栓等城市公共设施应设置规范,标识明显,设置时应严格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
10、督下,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定设计施工监理队伍和设备材料。各产权责任单位应加强对各自设施的维护与检查,按照规定定期清洗粉刷,及时清除乱贴乱画,及时拆除废弃、破损设施。 (二)道路两侧人行道上设置的电话亭、书报亭、公交调度站、自行车保管站、广告牌、招贴栏、阅报栏、售货亭、座椅、护栏等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并保洁。设置时应注重造型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挤占盲道及其他无障碍设施。 (三)城市交通信号灯、交通护栏、交通标线、隔离墩、路名牌、道路指路标志等城市交通设施,应规范设置、标示醒目、无商业广告,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6 (四)城市原则上不新设架空线路,已建的架空线缆和杆架应排列整齐、保持完
11、好,无废弃、多余线缆缠绕、悬挂。各种架空线缆由产权单位逐步进行改造,进入地下。各单位内部管线设施,不得擅自跨越道路上空架设。(五)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的景观照明应体现建筑本身特色,与周围环境协调,并保持设施的整洁、美观和完好。(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单位有计划停水、停电、停热、停气时应提前 24 小时通过楼前贴通知单、新闻媒体等形式通知用户;因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故造成停水、停电、停热、停气时,应尽快通知到用户,并尽快抢修。(七)城市供排水、供热压力管道发生爆管事故等紧急情况后,应在接到通知后 1 小时内赶到现场,24 小时内完成抢修任务;排水自流管道发生污水泄露事故时,应在接到通知后 2
12、小时内赶到现场,48 小时内完成抢修任务。(八)城市供气管道发生爆炸事故后,应在接到通知 15 分钟内赶到现场,24 小时内完成抢修任务;城市供电管线、设施发生故障后,应在接到通知后 30 分钟内赶到现场,24 小时内完成抢修任务。(九)市区内建筑面积在 1.5 万平方米以上的宾(旅)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建筑面积在 3 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规划居住人口 3 千人以上的住宅小区,优质杂排水的日排放量超过200 平方米的建筑、企业或工业小区,必须配套建设中水设施。(十)各类公共健身、休闲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十一)各类废弃管线
13、、杆木等公共设施应及时清除。 7 (十二)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故意破坏、偷盗城市公共、公益设施。四、城市道路(一)城市道路应保持平整、完好,出现 0.5 平方米以上的坑洼、碎裂、破损、塌方及溢水等现象时,应于七日内修复。(二)城市人行道应铺筑平整、牢固,无障碍设施应保持完好,人行道铺装率达 98以上;人行道板应色彩均匀、和谐,线条和图案清晰;出现 1 平方米以上的缺失、变形或损坏时,应于七日内修复或更换。各沿街单位出入口和公建、店铺门前应进行硬化,并与人行道搞好相接。(三)道路两侧路灯的高度、间距、悬挑长度、照度等应符合相关规范,路灯杆应保持完好、不得歪斜,灯杆上不得乱贴乱画或乱挂杂物,路灯上的
14、破碎灯头应于 48 小时内更换。主干道的路灯造型新颖、美观,具有较高的艺术水平,并与街景相协调;小区主要街巷内每隔 50 米设置 1 盏路灯,方便夜间居民出行。(四)小区内道路畅通、路面平坦;街巷内的主要道路、楼前甬路必须进行硬化,并保持平整完好,方便居民通行;广场内路面铺装整齐,采用无障碍设计,方便残疾人使用。(五)地面设置的各种井盖水篦子应保持齐备完整,并与路面标高保持一致,出现缺失、塌陷时应于 24 小时内修复;雨、污排水口和管道应定期清淘、疏通,雨、污水不满溢,市区道路雨后积水应于 60 分钟内排除。临街住房、店铺的落水管、污水管应采用暗沟、暗管与下水道相接,不得出现污水溢流现象。 8
15、 (六)不得利用城市道路开办各类市场、停车场、摊点或其他与道路功能不符的项目。严禁占用城市道路进行下棋、打牌、打台球等娱乐活动;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及步行商业街进行宣传、促销、咨询、募捐等活动;洗车站(点)不得占道洗车、擦车,不得随地排放污水。机动车、非机动车修理、装饰门店不得占用人行道作业,经批准临时占用的要有计划地逐步退路进厅(场)。(七)城市主次干道路两侧禁止摆摊设点。经批准在次要路段、公共场所和居民区内设置的各种固定摊点及果蔬销售旺季临时增设的摊点应严格按照审批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经营,不得随意改变经营时间、地点或扩大占地面积,不得设置各类棚帐等,并保持货柜整齐一致,货物
16、排放有序,地面卫生清洁,垃圾随见随清。(八)建立道路挖掘联席会议审批、备案制度,未经批准不准擅自挖掘道路。经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和挖掘道路的,应在三日内恢复原状。(九)过街天桥、地下通道、高架桥、立交桥道路路面应清洁,隔音板应定期清洗,立面应保持整洁完好。(十)道路挖掘施工场地周围应全部使用彩钢板围挡,并设置警示标志,施工机具、材料应在围挡内摆放整齐,施工中的废弃物应在 24 小时内完成清运,减少作业扬尘;施工期间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不得排入下水道。工程竣工后立即平整现场,及时恢复路面。(十一)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处设置要合理、规范,车辆应按规定停放整齐。 五、园林绿化 9 (一)以城市绿地系
17、统规划为指导,加强和完善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 3 个层面的规划编制,将绿地系统规划逐层落实到城市建设管理的各个层面,保证规划的真正实施。园林绿化建设与建筑、道路、交通电力、通讯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应当统一规划,相互兼顾,并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同步建设和竣工验收。(二)建立“绿线”管理制度,明确划定各 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化。(三)居住区、城市道路和新建、改建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以下
18、简 称绿地率),必须符合以下指标:1.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 30%;2.城市主干道绿地率不低于 20%,次干道绿地率不低于 15%;3.城市河、海、湖等水体及铁路两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 30 米;4.工业区、交通枢纽、港区和专业性市场等绿地率不低于20%;5.学校、疗养院、医院、部队、机关团体、饭店、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低于 35%;6.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单位绿地率不低于 30%,并应设立一定宽度的防护林带。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可对照上述规定指标降低 5 个百分点。(四)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应确定园林景观路与主干路的 10 绿化景观特色。园林景观路应配置观赏价值高、有地方特色
19、的植物,并与街景结合;主干路应体现城市道路绿化景观风貌;同一道路的绿化宜有统一的景观风格,不同路段的绿化形式可有所变化;同一路段上的各类绿带,在植物配置上应相互配合,并应协调空间层次、树形组合、色彩搭配和季相变化的关系;毗邻山、河、湖、海的道路,其绿化应结合自然环境,突出自然景观特色。(五)道路绿化应选择适应道路环境条件、生长稳定、观赏价值高和环境效益好的植物种类。行道树应选择深根性、分枝点高、冠大荫浓、生长健壮、适应城市道路环境条件,且落果对行人不会造成危害的树种;花灌木应选择花繁叶茂、花期长、生长健壮和便于管理的树种;绿篱植物和观叶灌木应选用萌芽力强、枝繁叶密、耐修剪的树种;地被植物应选择
20、茎叶茂密、生长势强、病虫害少和易管理的木本或草本观叶、观花植物。其中草坪地被植物应选择萌孽力强、覆盖率高、耐修剪和绿色期长的种类。(六)行道树绿带种植应以行道树为主,并宜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形成连续的绿带。树池上宜覆盖池箅子。行道树定植株距,应以其树种壮年期冠幅为准,最小种植株距应为 4 米。行道树树干中心至路缘石外侧最小距离宜为 0.75 米。种植行道树其苗木的胸径:快长树不得小于 5 厘米,慢长树不宜小于 8 厘米。在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行道树绿带应采用通透式配置。(七)分车绿带的植物配置应形式简洁,树形整齐,排列一致。乔木树干中心至机动车道路缘石外侧距离不宜小于 0.75 米。中间分车绿带应阻挡相向行驶车辆的眩光,在距相邻机动车道路面高度 0.6 米至 l.5 米之间的范围内,配置植物的树冠应常年枝叶茂密,其株距不得大于冠幅的 5 倍。两侧分车绿带宽度大于或等于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