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律师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doc

上传人:da****u 文档编号:1087566 上传时间:2018-12-03 格式:DOC 页数:35 大小:20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贵州省律师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5页
贵州省律师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5页
贵州省律师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5页
贵州省律师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doc_第4页
第4页 / 共35页
贵州省律师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doc_第5页
第5页 / 共3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 1 -贵州省律师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贵 州 省 律 师 协 会二 0 一五年一月- 2 -贵州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开展贵州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简称刑专委)工作,推进刑事专业委员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贵州省律师协会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第二条 刑专委是贵州省律师协会为研究、开展和推动贵州律师刑事业务的需要,根据贵州省律师协会章程设立,刑专委接受贵州省律师协会领导、监督和管理。刑专委的设立、分立、合并、更名和撤销,由贵州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第三条 刑专委负责组织与开展本省律师刑事专业领域内的法律知识学习;律师

2、业务交流;疑难、复杂案例研讨;刑事诉讼技能提高;涉及刑事的维权案件研讨与维权活动。第二章 刑专委委员第四条 刑专委由从事或有志于从事刑事实务的律师,并具有一定业务能力、热心于该方面律师执业实践与理论工作的贵州省律师协会会员组成。第五条 刑专委的组成遵循专业性、开放性、自愿性原则。每一年度开始后三个月内,可调整、增减刑专委委员。第六条 刑专委委员可通过律师自愿报名、律师事务所推荐或律师协会推荐,或二名委员推荐等方式产生,并经刑专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通过,成为正式委员。新增委员按相同程序办理。第七条 刑专委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连续执业满五年以上;(二) 具有本刑专

3、委业务的从业经验或理论研究能力。(三) 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处分。第八条 刑专委委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刑专委的各项活动;(二)在委员大会表决时享有平等的表决权;(三)向刑专委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四)按本规则享有的其他权利。第九条 刑专委委员承担下列义务(一) 遵守刑专委的各项制度;- 3 -(二) 参加刑专委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三) 每年至少提交一篇刑事业务方面的论文或其他文章(含典型刑事案件案例、辩护词、代理词) ;(四) 完成刑专委交办的工作;(五) 为律师履行辩护职责遭受的不法责难即履职行为涉嫌犯罪提供维权帮助;(六) 依本规则应尽的其他义务;第十条 刑专委委员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

4、刑专委活动(含会议) ,由主任会议提议,报贵州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可以取消其刑专委委员。刑专委委员丧失贵州省律师协会会员资格或未通过律师年度考核的,视为该委员自动退出刑专委。被取消委员资格或退出的委员不得以刑专委或委员名义从事任何宣传及活动。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十一条 刑专委全体委员组成委员大会。委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临时需要,经主任或主任会议提议,或委员五人以上联名提议,可召开临时委员大会。委员大会需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由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主持。委员大会经二分之一委员通过,讨论决定以下事项:(一) 刑专委工作规则的制定、修改;(二) 主任或主任会议决定提交讨论的事

5、项;(三) 其他需要委员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前款(一)需报贵州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第十二条 刑专委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副主任由专委会会议提名,由贵州省律师协会审批。第十三条 刑专委主任、副主任任期与贵州省律师协会理事会任期一致,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刑专委主任主持刑专委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和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由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主持。主任会议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 组织拟订刑专委的年度工作计划及其实施;(二) 提议刑专委委员的加入或退出;(三) 组织开展刑专委的活动;(四) 组织刑专委研究成果的交流、汇总、推广;(五) 刑专委每年的经费

6、收支和具体使用安排;(六) 完成贵州省律师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4 -根据工作需要,刑专委主任提名,委员大会通过,可以设置常务副主任,常务副主任主持刑专委工作。第十五条 刑专委设秘书长一名。刑专委秘书长完成主任或主任会议交办的日常工作。第十六条 刑专委应贯彻和实行民主集中原则,委员大会决议和主任会议决议皆实行多数票表决通过制度。遇有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时,主任享有决定权。第四章 刑专委活动第十七条 刑专委实行开放式的律师业务研讨活动,尽可能多的吸收省内注册律师参加。第十八条 刑专委每年应当举行不少于一次律师业务研讨活动,研讨活动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开展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讨论,可对相关专业的

7、立法草案或立法热点问题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二) 开展律师实务(包括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案例或疑难案例讨论)及律师执业技能专题交流,举办律师业务论坛;(三) 组织律师专业论文交流;对研讨会活动的成果可编辑出版律师论文集、专著等。第十九条 刑专委开展研讨活动的议题可由委员建议、主任会议决定,并在研讨活动召开前告知委员、贵州省律师协会及各地区律师协会。第二十条 刑专委应当于第二年的第一季度内,向贵州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刑专委的活动费用来源包括:(一) 律师协会会费拨付;(二) 开展与其他机构的合作所获得的经费;(三) 以刑专委名义承办各类活动或推

8、广刊发研究成果或文集而产生的收入;(四) 其他机构或人士提供的资助。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刑专委委员大会通过后,报贵州省律师协会会长会议决定后实施。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刑专委负责解释。- 5 -贵州省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开展贵州省律师协会及贵州省律师民事法律服务工作,积极发挥专委会的指导作用,同时也为广大律师提供交流平台,提高律师的民事诉讼、非诉讼业务素质, 切实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高 效的法律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贵州省律师协会章程和贵州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第二条 专委会由贵州省律师协会设立,服从贵州省律师协会监督和管

9、理,专委会的设立、分立、合并、更名和撤销,由贵州省律师协会决定。第三条 专委会是省律师协会领导和管理的专业委员会之一,系组织全省律师开展民事法律实务交流、学术研讨和指导的专门业务机构。第二章 专委会委员第四条 专委会由具有一定业务能力、热心于民事法律实践与理论研究工作的律师组成。第五条 专委会的组成遵循专业性、开放性、自愿性原则。根据需要,可调整、增减专委会委员。第六条 专委会委员可通过律师自愿报名、各地、州、市律协推荐或律师事务所推荐或二名委员推荐等方式产生,并经专委员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成为正式委员。委员任期与省律协成员一致。增、减委员报省律师协会备案。第七条 专委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10、) 连续执业满五年以上;- 6 -(二) 具有本专委会业务的从业经验或理论研究能力;(三) 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处分;(四) 积极参加专委会活动。第八条 专委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专委会的各项活动;(二)在委员大会表决时享有平等的表决权;(三)向专委会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四)按本规则享有的其他权利。第九条 专委会委员承担下列义务(一) 遵守专委会的各项制度;(二) 参加专委会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三) 委员每年至少撰写一篇专业论文或案例分析,提交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不得连续二次缺席活动。如果每年不完成一篇论文或案例分析文章,或者连续二次缺席活动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取消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11、资格。专委会委员退出贵州省律师协会或未通过律师年检注册的,视为该委员自动退出专委会。(四) 完成专委会交办的工作;(五) 委员应当遵守省律协和本委员会的工作规则,不得有损害本委员会声誉的言行。委员损害本委员会声誉的,由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取消其委员资格;(六)依本规则应尽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十条 专委会全体委员组成委员大会。委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临时需要,经主任或主任- 7 -会议提议,或委员五人以上联名提议,可召开临时委员大会。委员大会由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主持。委员大会讨论决定以下事项:(1) 专委会工作规则的制定、修改;(2) 讨论通过专委会五年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12、(3) 讨论通过专委会年度工作报告;(四) 主任或主任会议决定提交讨论的事项;(五) 秘书处提交讨论的事项;(六) 其他需要委员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第十一条 专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至五名。主任、副主任由贵州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任免。第十二条 专委会主任、副主任任期与贵州省律师协会理事会任期一致,可以连任。但在同一届中一般不同时担任省律师协会两个以上专委会的主任、副主任。 第十三条 专委会主任主持专委会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和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由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主持。主任会议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 对专委会委员资格进行审查,决定专委会委员的加入或退出;(二) 拟订

13、专委会的五年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经专委会通过后组织实施;(三) 组织开展专委会的活动;(四) 组织专委会研究成果的交流、汇总、推广;(五) 专委会每年的经费收支和具体使用安排;(六) 拟定专委会年度工作报告;(七) 完成贵州省律师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四条 专委员会设秘书处,由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二至五人组成,负责专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和联系工作。- 8 -秘书长由主任提名,经专委会半数以上委员表决任免,副秘书长由秘书长决定任免,协助秘书长处理日常事务。第十五条 专委会应贯彻和实行民主集中原则,委员大会决议和主任会议决议实行多数票表决通过制度。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时,主任享有决定权。第四章 专委

14、会活动第十六条 专委会实行开放式的律师业务研讨活动,尽可能多的吸收省内注册律师参加。第十七条 依法参与民事专业领域的立法活动,对法律实施中的问题向立法、行政、司法机关提出法律建议和法律意见。第十八条 宣传民事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学术活动,就重大疑难案件和典型案例进行法律咨询和法律论证,总结执业经验,对全省律师进行业务指导。第十九条 就民事专业领域的业务拟订业务规则、工作流程等指导性文件,规范业务活动,向省律协提出建议。第二十条 组织律师进行民事理论学习,专业知识培训,积极拓展律师民事专业业务。第二十一条 参与国际组织和境外及省内外律师业务交流与合作,向省律协提出本委员会

15、出国考察、培训、交流的律师名单。第二十二条 收集印发律师论文资料,编辑出版民事理论与实务文集。第二十三条 开展省司法厅、省律协交办及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活动。第二十四条 根据本专业特点和贵州实际,制定民事专业委员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年底前须将下一个年度的活动计划报省律协,经省律协审查确定后按计划开展业务活动。第二十五条 民事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开展一至二次业务活动。如有重大疑难案件或其他重要法律问题,需民事专业委员会进行咨询、论证,以及提出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时,由主任决定,可随时召开民事专业委员会议或开展专题学术活动。- 9 -第二十六条 专委会应当于第二年的第一季度内,向贵州

16、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专委会的费用来源包括:(一) 律师协会会费拨付;(二) 开展与其他机构的合作所获得的经费;(三) 以专委会名义承办各类活动或推广刊发研究成果或文集而产生的收入;(四) 其他机构或人士提供的资助。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专委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行。本规则报律师协会备案。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专委会负责解释。- 10 -贵州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开展贵州省律师协会及贵州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 )的工作,推进专委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贵州省律师协会章程及其

17、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专委会是贵州省律师协会根据律师业务的不同专业和领域设立的开放性组织,专委会服从贵州省律师协会监督和管理。专委会设立、分立、合并、更名和撤销,由贵州省律师协会审议决定。第三条 专委会负责贵州省律师在知识产权专业领域内的培训、研讨、交流、宣传等工作。第 2 章 专委会委员第四条 专委会由从事或者有志于从事知识产权实务的,具有一定的业务能力并热心于知识产权法律工作的贵州省律师协会会员组成。第五条 专委会的组成遵循专业性、开放性、自愿性原则。专委会可调整、增减专委会委员。第六条 专委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连续执业三年以上;(二)具有知识产权的从业经验或者理论研究能力;(三)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处分。第七条 专委会委员依照以下程序产生:(一)申请人自愿报名,或者由专委会委员推荐:(二)主任会议通过;(三)报贵州省律师协会备案。第八条 专委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与委员会会议及各项活动;(二)在委员会表决时享有表决权;(三)对委员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意见与批评;(四)推荐专委会候选委员;(五)申请退出专委会;(六)按本规则享有的其他权利。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教学资料库 > 课件讲义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