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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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章程目 录序 言第 一 章 总 则第 二 章 学 校 功 能 和 教 育 形 式第 三 章 组 织 机 构第 四 章 教 学 科 研 单 位第 五 章 教 职 工第 六 章 学 生第 七 章 交 流 与 合 作第 八 章 理 事 会 、基 金 会 和 校 友 会第 九 章 经 费 资 产 后 勤第 十 章 学 校 标 识第 十 一 章 附 则- 2 -序 言福 建 船 政 交 通 职 业 学 院 是 福 建 省 经 教 育 部 批 准 成 立 的 省属 公 办 高 等 职 业 学 院 ,是 全 国 首 批 28 所 “国 家 示 范 性 高 等 职业 院 校 ”之

2、 一 ,其 前 身 为 创 办 于 1866 年 的 中 国 近 代 官 办 第 一 所高 等 实 业 学 堂 福 建 船 政 学 堂 。1999 年 7 月 由 原 福 建 船 政 学 校 、福 建 交 通 学 校 、福 建 省交 通 干 部 学 校 和 福 建 省 公 路 工 程 技 工 学 校 合 并 升 格 为 福 建 交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2011 年 5 月 更 名 为 福 建 船 政 交 通 职 业 学 院 。学 校 坚 持 以 服 务 发 展 为 宗 旨 ,以 促 进 就 业 为 导 向 ,紧密对接福建“一 带一路” 核心区、中国制造 2025 和福建自贸区及产业转型

3、升级的新要求,紧 紧 围 绕 福 建 经 济 社 会 和 交 通 运 输 行 业 发展 需 求 ,秉 承 推 动 船 政 “融 通 包 容 、爱 国 强 技 、产 学 一 体 、知 行合 一 ”的 办 学 传 统 ,弘 扬 “求 是 、自 强 、求 实 、创 新 ”的 船 政 精 神 。坚 持 立 足 行 业 ,强 化 “一 体 两 翼 ”发 展 战 略 ,以 全 日 制 高 职 教 育为 主 体 ,以 职 业 培 训 和 科 技 服 务 为 两 翼 ,培 养 高 素 质 技 术 技能 人 才 ,把 学 校 建 设 成 为 定 位 准 确 、特 色 鲜 明 、服 务 能 力 强 ,全 国 示

4、范 校 前 列 、交 通 类 一 流 ,在 全 国 叫 得 响 、排 得 上 的 优 质高 等 职 业 院 校 。第 一 章 总 则- 3 -第 一 条 为 保 障 学 校 依 法 办 学 和 自 主 管 理 ,维 护 师 生 的合 法 权 益 ,促 进 学 校 科 学 发 展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教 育法 及 高 等 学 院 章 程 制 定 暂 行 办 法 等 其 他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和 规 章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章 程 。第 二 条 学 校

5、名 称 为 福 建 船 政 交 通 职 业 学 院 (英 译 为Fujian Chuanzheng Communications College),网 址 是http:/ 三 条 学 校 校 址 设 在 福 建 省 福 州 市 仓 山 区 112 号 (邮编 350007),分 为 首 山 校 区 (地 址 :福 州 市 仓 山 区 首 山 路 112号 )、排 下 校 区 (地 址 :福 州 市 仓 山 区 螺 洲 镇 );学 校 经 举 办 者 与审 批 部 门 批 准 可 视 需 要 设 立 和 调 整 校 区 及 校 址 。第 四 条 学 校 由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举 办 、

6、福 建 省 教 育 厅 管理 ,并 对学校进行宏 观指导、依法监督,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保障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第 五 条 学 校 是 以 公 益 性 为 目 的 的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法 人 单位 ,面向社会自主办学,依法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监督与考核,履行办学职责。第 六 条 学 校 全 面 贯 彻 党 和 国 家 教 育 方 针 ,促 进 人 的 全面 发 展 ,致 力 于 人 才 培 养 、科 学 研 究 、社 会 服 务 和 文 化 传 承 创新 ,坚 持 育 人 为 本 ,着 力 增 强 受 教 育 者 的 社

7、 会 责 任 感 、创 新 精神 、实 践 能 力 ,努 力 培 养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具 有 高 尚 职 业 道- 4 -德 、较 高 人 文 素 养 、高 素 质 技 术 技 能 的 专 门 人 才 。第 七 条 学 校 实 行 中 国 共 产 党 福 建 船 政 交 通 职 业 学 校 委员 会 (以 下 简 称 学 校 党 委 )领 导 下 的 校 长 负 责 制 。第 八 条 学 校 依 法 建 立 和 实 施 “党 委 领 导 、校 长 负 责 、教 授治 学 、民 主 管 理 ”的 制 度 ,坚 持 质 量 立 校 、特 色 兴 校 、品 牌 强 校 、依 法 治

8、 校 ,坚 持 以 师 生 为 本 ,尊 重 学 术 自 由 ,实 行 党 务 公 开 、校 务 公 开 和 信 息 公 开 制 度 ,依 法 接 受 监 督 。第 九 条 学 校 实 行 校 、系 两 级 管 理 为 主 的 内 部 管 理 体 制 ,并 可 在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许 可 的 范 畴 内 ,视 情 形 调 整管 理 模 式 。第 二 章 学 校 功 能 和 教 育 形 式第 十 条 学 校 以 立 德 树 人 为 根 本 任 务 ,密 切 产 学 研 合 作 ,培 养 服 务 区 域 发 展 的 高 素 质 技 术 技 能 人 才 ,服 务 企 业 特

9、 别 是中 小 微 企 业 的 技 术 研 发 和 产 品 升 级 ,加 强 社 区 教 育 和 终 身 学习 服 务 。第 十 一 条 学 校 坚 持 全 日 制 教 育 与 非 全 日 制 教 育 并 重 、学 历 教 育 与 职 业 培 训 并 举 、人 才 培 养 与 技 术 服 务 相 互 促 进 。学 校 学 历 教 育 形 式 分 为 普 通 教 育 和 成 人 教 育 ,主 要 教 育 形 式为 全 日 制 专 科 层 次 学 历 教 育 。学 校 依 法 确 定 和 调 整 学 历 教 育修 业 年 限 ,全 面 推 行 学 分 制 。第 十 二 条 学 校 根 据 社 会

10、需 要 和 办 学 条 件 ,合 理 确 定 办 学规 模 。- 5 -第 十 三 条 学 校 根 据 社 会 需 要 、国 家 政 策 的 规 定 及 学 校 办学 实 际 情 况 ,紧 密 结 合 产 业 和 行 业 发 展 的 人 才 需 求 ,自 主 设置 和 调 整 专 业 ,课 程 教 学 注 重 学 生 实 践 技 能 的 培 养 。第 十 四 条 学 校 坚 持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的 原 则 ,制 定 招 生方 案 、标 准 、程 序 和 规 则 ,健 全 科 学 招 生 体 系 ,依 法 招 收 学 生 ,对 学 生 实 施 教 育 。第 十 五 条 学 校 根 据

11、 人 才 培 养 的 目 标 和 要 求 ,组 织 实 施教 学 活 动 。建 立 健 全 统 一 的 教 育 质 量 保 障 体 系 ,实 行 教 学 工作 评 估 制 度 ,对 教 学 管 理 、教 学 质 量 、学 生 学 习 进 行 评 估 ,促进 教 育 质 量 不 断 提 高 。第 十 六 条 学 校 重 视 学 生 职 业 素 质 和 职 业 能 力 的 培 养 ,推 行 “双 证 书 ”制 度 ,探 索 校 内 学 习 与 实 际 工 作 的 一 致 性 ,校 内学 业 考 核 与 企 业 实 践 考 核 相 结 合 。第 十 七 条 学 校 依 法 对 完 成 学 校 规 定

12、 的 学 分 并 考 核 合 格的 学 生 颁 发 学 历 证 书 。第 十 八 条 学 校 大 力 倡 导 科 学 研 究 ,组 建 各 类 研 究 组 织和 创 新 平 台 ,完 善 科 技 研 发 管 理 体 制 ,鼓 励 师 生 开 展 科 技 研发 和 知 识 创 新 ,保 障 学 术 自 由 ,严 格 学 术 规 范 。第 十 九 条 学 校 积 极 服 务 社 会 ,遵 循 “服 务 社 会 、促 进 教学 科 研 、互 惠 互 利 ”的 原 则 ,实 施 工 学 结 合 、校 企 合 作 ,积 极 开展 应 用 技 术 研 发 ,推 动 学 术 进 步 、科 技 创 新 、成

13、果 转 化 ,服 务社 会 。- 6 -第 二 十 条 学 校 积 极 弘 扬 中 华 优 秀 传 统 文 化 和 民 族 精 神 ,培 养 科 学 精 神 和 人 文 精 神 ,传 承 船 政 精 神 ,传 播 船 政 文 化 ,推动 社 会 主 义 先 进 文 化 的 传 承 创 新 和 建 设 。第 三 章 组 织 机 构第 二 十 一 条 学 校 根 据 需 要 依 法 自 主 设 置 组 织 机 构 ,决 定其 职 权 、职 责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校 党 委 是 学 院 的 领 导 核 心 ,履 行 党 章 等规 定 的 各 项 职 责 ,把 握 学 校 发 展 方 向 ,决

14、 定 学 校 重 大 问 题 ,监督 重 大 决 议 执 行 ,支 持 校 长 依 法 独 立 负 责 地 行 使 职 权 ,保 证以 人 才 培 养 为 中 心 的 各 项 任 务 完 成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一 )全 面 贯 彻 执 行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贯 彻 执 行 党 的 教育 方 针 ,坚 持 社 会 主 义 办 学 方 向 ,坚 持 立 德 树 人 ,依 法 治 校 ,依 靠 全 校 师 生 员 工 推 动 学 院 科 学 发 展 ,培 养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展 的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合 格 建 设 者 和 可 靠 接 班

15、人 。(二 )讨 论 决 定 事 关 学 院 改 革 发 展 稳 定 及 教 学 、科 研 、行 政管 理 中 的 重 大 事 项 和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三 )坚 持 党 管 干 部 原 则 ,按 照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负 责 干 部 的选 拔 、教 育 、培 养 、考 核 和 监 督 ,讨 论 决 定 学 校 内 部 组 织 机 构的 设 置 及 其 负 责 人 的 人 选 ,依 照 有 关 程 序 推 荐 校 级 领 导 干 部和 后 备 干 部 人 选 。做 好 老 干 部 工 作 。(四 )坚 持 党 管 人 才 原 则 ,讨 论 决 定 学 校 人 才 工 作 规 划

16、 和重 大 人 才 政 策 ,创 新 人 才 工 作 体 制 机 制 ,优 化 人 才 成 长 环 境 ,统 筹 推 进 学 校 各 类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 7 -(五 )领 导 学 校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和 德 育 工 作 ,坚 持 用 中 国 特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体 系 武 装 师 生 员 工 头 脑 ,培 育 和 践 行 社 会 主义 核 心 价 值 观 ,牢 牢 掌 握 学 校 意 识 形 态 工 作 的 领 导 权 、管 理权 、话 语 权 。维 护 学 校 安 全 稳 定 ,促 进 和 谐 校 园 建 设 。(六 )加 强 大 学 文 化 建 设 ,发 挥

17、 文 化 育 人 作 用 ,培 育 良 好 校风 学 风 教 风 。(七 )加 强 对 学 校 系 (部 )等 基 层 党 组 织 的 领 导 ,做 好 发 展党 员 和 党 员 教 育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发 展 党 内 基 层 民 主 ,充 分发 挥 基 层 党 组 织 的 战 斗 堡 垒 作 用 和 党 员 的 先 锋 模 范 作 用 。加强 学 校 党 委 自 身 建 设 。(八 )落 实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主 体 责 任 ,领 导 学 校 党 的 纪 律 检查 工 作 ,推 进 惩 治 和 预 防 腐 败 体 系 建 设 。(九 )领 导 学 校 工 会 、共 青 团

18、 、学 生 会 等 群 众 组 织 和 教 职 工代 表 大 会 。做 好 统 一 战 线 工 作 。(十 )讨 论 决 定 其 他 事 关 师 生 员 工 切 身 利 益 的 重 要 事 项 。第 二 十 三 条 学 校 党 的 委 员 会 (以 下 简 称 “党 委 会 ”)在党 员 代 表 大 会 闭 会 期 间 领 导 学 校 工 作 。党 委 会 由 党 委 书 记 召集 并 主 持 。会 议 议 题 由 学 校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提 出 ,党 委 书 记 确定 。会 议 必 须 有 半 数 以 上 委 员 到 会 方 能 召 开 ;讨 论 决 定 干 部 任免 等 重 要 事

19、 项 时 ,应 有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委 员 到 会 方 能 召 开 。表决 事 项 时 ,以 超 过 应 到 会 委 员 人 数 的 半 数 同 意 为 通 过 。纪 委- 8 -副 书 记 、党 委 工 作 部 负 责 人 列 席 会 议 ,根 据 会 议 议 题 ,党 委 会可 确 定 有 关 部 门 负 责 人 列 席 会 议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

20、任,突出监督执纪问责,加强纪律审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科学发展。第二十五条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第 二 十 六 条 校 长 是 学 校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在 学 校 党 委 领 导下 ,贯 彻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组 织 实 施 学 院 党 委 有 关 决 议 ,行 使 高等 教 育 法 等 规 定 的 各 项 职 权 ,全 面 负 责 教 学 、科 研 、行 政 管 理工 作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一 )组 织 拟 订 和 实 施 学 院 发 展 规 划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重 要行

21、政 规 章 制 度 、重 大 教 学 科 研 改 革 措 施 、重 要 办 学 资 源 配 置方 案 。组 织 制 定 和 实 施 具 体 规 章 制 度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二 )组 织 拟 订 和 实 施 学 校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的 设 置 方 案 。按 照国 家 法 律 和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有 关 规 定 ,推 荐 副 校 长 人 选 ,任 免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的 负 责 人 。(三 )组 织 拟 订 和 实 施 学 校 人 才 发 展 规 划 、重 要 人 才 政 策 和重 大 人 才 工 程 计 划 。负 责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依 据

22、 有 关 规 定 聘 任与 解 聘 教 师 以 及 内 部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 9 -(四 )组 织 拟 订 和 实 施 学 院 重 大 基 本 建 设 、年 度 经 费 预 算 等方 案 。加 强 财 务 管 理 和 审 计 监 督 ,管 理 和 保 护 学 校 资 产 。(五 )组 织 开 展 教 学 活 动 和 科 学 研 究 ,创 新 人 才 培 养 机 制 ,提 高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推 进 文 化 传 承 创 新 ,服 务 国 家 和 地 方 经济 社 会 发 展 ,把 学 校 办 出 特 色 、争 创 一 流 。(六 )组 织 开 展 思 想 品 德 教 育 ,

23、负 责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并 实 施 奖励 或 处 分 ,开 展 招 生 和 就 业 工 作 。(七 )做 好 学 校 安 全 稳 定 和 后 勤 保 障 工 作 。(八 )组 织 开 展 学 校 对 外 交 流 与 合 作 ,依 法 代 表 学 校 与 各 级政 府 、社 会 各 界 和 境 外 机 构 等 签 署 合 作 协 议 ,接 受 社 会 捐 赠 。(九 )向 党 委 报 告 重 大 决 议 执 行 情 况 ,向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报告 工 作 ,组 织 处 理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工 会 会 员代 表 大 会 和 团 员 代 表

24、 大 会 有 关 行 政 工 作 的 提 案 。支 持 学 校 各级 党 组 织 、民 主 党 派 基 层 组 织 、群 众 组 织 和 学 术 组 织 开 展 工作 。(十 )履 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权 。第二十七条 学 校 实 行 校 长 全 面 负 责 、副 校 长 分 工 负 责 、职 能 部 门 组 织 实 施 的 行 政 工 作 机 制 。第二十八条 校长 办 公 会 议 或 校 务 会 议 是 学 校 行 政 议 事 决策 机 构 ,主 要 研 究 提 出 拟 由 党 委 讨 论 决 定 的 重 要 事 项 方 案 ,具 体 部 署 落 实 党 委 决 议

25、 的 有 关 措 施 ,研 究 处 理 教 学 、科 研 、行政 管 理 工 作 。会 议 由 校 长 召 集 并 主 持 。会 议 成 员 由 校 党 政 领- 10 -导 组 成 ,学 校 办 公 室 、纪 检 监 察 审 计 处 负 责 人 列 席 会 议 ,其 他人 员 根 据 需 要 列 席 会 议 。会 议 必 须 有 半 数 以 上 成 员 到 会 方 能召 开 。对 会 议 所 议 事 项 ,由 校 长 在 广 泛 听 取 与 会 人 员 意 见 的基 础 上 作 出 决 定 。第 二 十 九 条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是 学 校 的 最 高 学 术 机 构 ,其 主要 职

26、责 是 :(一 )对 学 校 学 术 发 展 规 划 、科 学 研 究 和 专 业 建 设 中 的 重 大问 题 提 出 建 议 和 意 见 。(二 )审 议 科 研 计 划 方 案 ,审 议 推 荐 科 研 项 目 ,审 查 评 定 科研 成 果 。(三 )评 定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成 果 。(四 )审 议 教 师 职 称 评 聘 有 关 学 术 事 项 。(四 )制 定 学 术 规 范 ,维 护 学 术 道 德 ,处 理 学 术 纠 纷 等 事 项 ;(五 )完 成 校 长 委 托 的 其 他 学 术 事 项 ;(六 )其 他 需 要 学 术 委 员 会 决 策 的 重 大 事 项

27、 。学 术 委 员 会 会 议 由 委 员 会 主 任 主 持 ,实 际 到 会 人 数 达 到 应到 会 人 数 的 2/3 以 上 方 可 召 开 ,采 取 表 决 制 作 出 决 定 ,赞 成 人数 超 过 实 际 到 会 人 数 的 2/3 方 为 通 过 。第 三 十 条 校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依 其 章 程 对 学 校 教 学 及 其管 理 的 指 导 思 想 、重 大 教 学 改 革 措 施 、有 关 教 学 工 作 的 长 远规 划 、政 策 等 进 行 咨 询 、审 议 、指 导 和 监 督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一 )负 责 审 议 、指 导 学 校 专 业 的 设 置 、调 整 和 建 设 规 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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