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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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河北省 2017-2018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第十次会议精神及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要求,深入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冀发 20177 号 ),切实做好我省 2017-2018 年秋冬季(2017 年 10 月-2018 年 3 月)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快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 制定本方案。一、充分认识秋冬季大气环境形势的严峻性和紧迫性近年来,随着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向纵深推进,全省整体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但秋冬季空气质量较差的现状

2、一直没有得到有效控制,采暖季重污染天数居高不下,成为人民群众的“心肺之患” 。特别是2016 年秋冬季,我省多次发生重污染天气过程,影响范围大、污染程度重、持续时间长,对生产生活秩序、群众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也大幅抵消了前期治理成果。今年,受 1、2 月份重污染天气的影响,1-7月全省 PM2.5 平均浓度为 70g/m3,同比上升 12.9%,除承德、衡水市略有下降外,其他城市均不降反升,实现年初既定目标形势十分严峻。面对秋冬季大气扩散条件转差的不利局面,必须在落实现有综合治理措施的基础上,采取更加有效的强化措施,靶向施策,科学管控,精准用力,有效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排放强度,减少重污染天

3、气发生频次- 2 -和程度,确保实现秋冬季 PM2.5 平均浓度大幅下降,为完成全年目标作出更多贡献。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加强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践行新发展理念,切实强化“四个意识”, 坚持科学治霾、协同治霾、铁腕治霾,勇于担当、强化攻坚,决战决胜打好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全力保障好“十九大” 期间空气质量。二、基本思路和主要目标基本思路:针对秋冬季 污染特征,坚 持问题导向,瞄准短板弱项,突出重点任务、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细化工作举措,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工作落实。强化秋季治本,加快推进综合治理工程进度,坚决

4、按照时间节点和治理标准,完成“1+18”文件确定的阶段性“ 清零”任务,力求做到“ 冬病夏治” 。强化冬季治 标,对重污染行 业和大宗原材料及产品实施错峰生产与运输,对扬尘污染实施全面管控,对重污染天气提前预警、有效应对,最大限度“削峰降速” 。强 化联防联控,既要加强与京津及周边地区对接协作,又要切实做好省内区域协调联动、城乡协同治理、责任部门协同监管,努力做到联防有效、联控有力。强化督察问责,细化落实各方责任,加大监察督查执法力度,依法依纪追责问责,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主要目标:全面完成国家和省委、省政府下达的大气污染治理目标和任务。2017 年 1

5、0 月 1 日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期间,全省秋冬季- 3 -PM2.5 平均浓度比 2016-2017 年同期下降 15%以上,其中:石家庄市下降 25%,承德市下降 6%,张家口市下降 5%,秦皇岛市下降 8%,唐山市下降 22%,廊坊市下降 18%,保定市下降 22%,沧州市下降 18%,衡水市下降 18%,邢台市下降 20%,邯郸市下降 20%,定州市下降 22%,辛集市下降 25%,雄安新区下降 22%。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重污染天数比2016-2017 年同期下降 15%以上,其中:石家庄市下降 20%,唐山市下降 20%,廊坊市下降 15%,保定市下降 20%,沧州市

6、下降 15%,衡水市下降 15%,邢台市下降 18%,邯郸市下降 18%,定州市下降 20%,辛集市下降 20%,雄安新区下降 20%。各市对所属县(市、区)都要制定大气污染治理目标和任务,坚持从严从实的原则,细化目标,分解任务。三、确保实现重点任务秋季“清零”(一)全力推进散煤污染控制。1.全面完成电代煤、气代煤任务。各地要以乡( 镇)或县(区)为单位,集中资源,整体推进电代煤、气代煤工作,严禁摊派式在不同村庄零散开展工作。2017 年 10 月底前,确保完成电代煤、气代煤 180 万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廊坊、保定市完成“禁煤区”建设任务,散煤彻底清零(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7、);已列入中央财政支持的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 5 个城市(石家庄、唐山、保定、廊坊、衡水市),要加大工作力度,力争超额完成。要按照工程进度计划要求,倒排工期,挂图作战,挂账督办。今年计划全面完成的 26 个县(市、区),要逐县逐项- 4 -督导检查,按照四个节点从村外工程到户内工程检查,确保检查到位督导见效。编制河北省农村气代煤标准化手册,督导各地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防止工程“带病” 运行(省住房城 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2.加大劣质煤和散煤执法。严厉打击劣质散煤销售,依法取缔劣质散煤销售网点。对已设立的“禁燃区”“ 禁煤区”, 全部取消煤炭销售网点。严厉打击网上销售劣质散煤行为,加

8、强对售煤网站监管,畅通举报渠道,一经发现立即查处,并顶格处罚(省工商局负责)。各市要严格落实以县、乡(镇) 为主体的网格化监管责任,采取县领导包乡(镇)、乡(镇) 领导驻村,村村建立巡逻员制度,严防死守,坚决杜绝劣质散煤进村入户。3.加强煤质监督管理。创新煤炭管控机制,确保使用煤炭质量符合我省工业和民用燃料煤(DB13/2081-2014)地方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负责)。依托省边界煤质检查站点,查验进入我省的运煤车辆是否持有质检报告,对持有合格质检报告的运煤车辆实行抽检制度,对抽检不合格的,依法进行处罚,并定期通报抽检结果(省质监局负责)。加 强对用煤单位煤质监管,加大燃用超标煤炭处罚

9、力度,严格落实重点用煤企业煤质报验制度,督促燃煤企业建立用煤台账,落实主体责任(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4.严格控制煤炭消费量。加大工程减煤和企业节煤改造力度,确- 5 -保 2017 年全省压减煤炭消费量 600 万吨以上。压减的煤炭消费量要实施清单式管理,做到可核查、可统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自“大气十条”实施以来 ,未按要求 实现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的新建扩建涉煤项目,采暖季实施停产(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二)深入推进燃煤锅炉治理。5.完善燃煤锅炉台账管理制度。按照 8 月份全省燃煤锅炉排查结果,对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等进一步完善台账,实施清单化管理,按照谁排查、谁签字,谁审核、谁负责

10、,压实责任,确保无死角、无盲区。对存在瞒报漏报、完不成整治任务或弄虚作假的地区,严格问责(省环境保护厅负责)。6.确保完成燃煤小锅炉“清零”任务。各地要结合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要求,提高淘汰标准,扩大实施范围,更大力度淘汰燃煤锅炉(含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省环境保护厅负责)。2017 年 10 月底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 建成区淘汰 35 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石家庄、保定、廊坊市行政区域,其他市县城和城乡结合部全部淘汰 10 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负责)。已实现集中供暖、煤改气、煤改电的区域,及时划定“禁燃区 ”、

11、“禁煤区”,燃煤采暖小 锅炉全部予以淘汰取缔( 省住房城 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负责)。7.严格燃煤锅炉淘汰标准。淘汰燃煤锅炉主要包括取缔关闭、集- 6 -中供热替代、煤改气、煤改电,改用地热、风能、太阳能、配备布袋除尘器的生物质能,不包括改燃洁净型煤、水煤浆、无烟煤、兰炭、绿焦、原油等,淘汰燃煤锅炉必须做到断水、断电、锅炉移位,拆除烟囱或物理割断烟道,不具备复产条件。要严格控制拆除锅炉去向,严禁在省内区域销售,对于拆解的锅炉,要建立台账,留存资料,做到可核查、可追溯(省环境保护厅负责)。8.实施燃气燃煤锅炉(设施)提标改造。对煤改气锅炉在改燃过程中要同步实施低氮改造,对燃气壁挂炉要优先选用配

12、套低氮燃烧技术的产品。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保留的燃煤锅炉( 含生物 质锅炉)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未达到超低排放的燃煤发电机组(含自备电厂)、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燃煤锅炉,依法停产改造。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环保设施的基本配置,包括布袋除尘器或静电除尘器、高效脱硫装置、选择性催化还原(SCR)或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等脱硝装置。全面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同时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DCS 系统),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情况(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三)加快推进“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9.加快分类处置“散乱污”企业。对“散乱污

13、”企业,按照“ 先停后治”原则,分类区别处置,2017 年 9 月底前,全面完成集中整治任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要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去产- 7 -能、调结构要求,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散乱污” 企业界定标准,核定企业名单,重点集中整治列入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没有手续的排污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对列入关停淘汰的,实施“ 两断三清”, 挂账销 号,严禁供水、供 电,严防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河北能源业务监管办负责);列入整合搬迁的,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列入整治改造的,按照发展规模化、现代化产业的原则,立即停产

14、整治,未经当地政府验收,一律不得生产(省环境保护厅负责)。10.统筹开展“散乱污”企业集群综合整治。各地继续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实行动态更新和台账管理,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对存在瞒报漏报涉大气污染排放“散乱污” 企业 集群的,一经发现严肃问责。各地要制定“散乱污 ”企业集群总体整改方案并向社会公开 ,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与企业升级改造。对未达到总体整改要求出现普遍性违法排污或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不到位的区域,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列入淘汰取缔的“散乱污” 企业 ,2017 年 9 月底前依法依规取缔;列入升级改造的,按照可持续发展和清洁生产要求,对污染治理设施全面提升改造,

15、达到环保要求;对列入环境整治或尚未完成提升改造的,本着“先停后治 ”的原则,立即停产 整治,未经当地政府验收,一律不得生产(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四)切实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 8 -11.全面排查无组织排放情况。各地要组织开展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状况摸底排查,重点排查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火电、焦化等行业和锅炉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领域无组织排放,要求企业及时准确上报存在无组织排放的节点、位置、排放污染物种类、拟采取的治污措施等,并对企业上报情况进行核查,2017 年 9 月 20 日前建立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省环境保护厅、

16、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12.加强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各地要督促行政区域内有关企业按照我省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13/T2352-2016)制定无 组织排放改造方案,并于 2017 年采暖季前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应当密闭储存输送,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存储,并设有综合抑尘措施。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应实施硬化,出口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生产工艺排放烟尘(粉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得有可见烟尘外逸。对未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

17、要求的企业,按照无治污设施非法排污,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产整治,纳入各地冬季错峰生产方案(省环境保护厅负责)。(五)全面开展重点行业综合治理。13.推进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钢铁行业 2017 年- 9 -9 月 1 日,石化、铝工业(不含氧化铝)、水泥等行业 2017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地方排放标准严于国家特别排放限值的,按从严标准执行。充分利用超标(异常)数据处理平台,实现对环境违法“精准” 打 击,促进守法常态 。对超标排放企业实施即超即罚,立行立改或停产整治;停产整治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依法由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省环境保护厅负责)。14.完

18、成重点领域 VOCs 治理任务。2017 年 10 月底前,基本完成重点行业整治任务,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纳入冬季错峰生产范围。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监管,推进重点工业源安装在线监控或超标报警装置。含 VOCs 物料(产品)应密闭储存、输送,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排放。生产采用密闭生产工艺,或在有集气系统的密闭空间内进行,工艺排气和辅助工序排气集中收集处理,对连接件密封点,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省环境保 护厅负责)。大力推广使用低(无)VOCs 含量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15.推动烟

19、气排放自动监控全覆盖。2017 年 10 月底前,石化、电力、钢铁、焦化、水泥、玻璃、有色金属、砖瓦企业、垃圾焚烧厂及其他排气口高度超过 45 米的高架源和燃煤锅炉,要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加强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维护,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 90%;对数据- 10 -传输有效率达不到 90%或一个月内行政区域内多家企业超标排放的地区,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整改,逐一销号(省环境保护厅负责)。16.提前完成化解过剩产能任务。2017 年 10 月底前,完成全年去产能任务,压减炼钢产能 1562 万吨、炼铁 1624 万吨、水泥 110 万吨、焦炭 720 万吨、平板玻璃 500 万重量箱,退出煤炭产能 9

20、41 万吨;完成 34 台 68.4 万千瓦的燃煤机组淘汰工作,淘汰的燃煤机组要实现电力解列或烟道物理割断(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17.推进城市工业企业退城搬迁。对纳入年度搬迁计划的 28 家企业坚持“ 先停后搬”,2017 年 10 月底前 ,要全部停 产到位,有效解决“城 围污 染 ”问题。对 其他列入我省搬迁 计划的企 业,要严格执行环保标准,纳入错峰生产范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18.加快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坚决落实企业持证排污制度,2017 年 10 月底前,全部完成电力、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2017 年 12 月底前,完成铜铅锌冶炼、石化、农药、原料药制造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把企业持证排污纳入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不按证排污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按日计罚(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六)严格管控移动源污染排放。19.严格货运车辆和港口岸电管理。建立柴油车等货运车辆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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