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交通运输执法公示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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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河北省交通运输执法公示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 1 条 为在全省交通运输执法工作中做好执法公示,提高交通运输执法的社会满意度和公信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政字201714 号)的规定,结合全省交通运输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 2 条 交通运输执法公示是指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以下统称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在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执法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的活动。前款所述执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

2、为,有关执法信息包括执法的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交通运输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第四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交通运输2执法单位是做好执法公示的责任主体。交通运输执法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负责执法公示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第二章 事前公示第五条 交通运输执法单位要做好本单位基本情况的公示:(一)单位名称;(二)主要职责;(三)内设执法机构名称及分工;(四)执法区域;(五)执法人员资格信息;(六)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第六条 交通运

3、输执法单位通过编制并公示执法事项清单的方式,公示本单位所负责执法事项的编码、名称、依据、执法主体、承办机构、执法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内容。第七条 交通运输执法单位通过编制并公示随机抽查清单的方式,公示对市场主体进行随机抽查的事项,具体包括抽查的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内容。第八条 交通运输执法单位通过编制并公示执法人员3清单的方式,公示本单位执法人员的姓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内容。第九条 交通运输执法单位通过编制并公示执法流程图的方式公示执法程序。第十条 交通运输执法单位通过编制并公示服务指南的方式,明确执法事项的的名称、依据、条件、申请材料、办

4、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机构、监督方式、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第三章 事中公示第十一条 在执法现场做好以下公示工作:(一)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按照规定着制式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志,出示执法证件和相关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目的、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二)执法现场的监督检查车辆要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制式设置标志和示警灯;(三)检查站等执法场所的外观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有关“四统一”的要求。第十二条 在行政服务窗口做好以下公示工作:(一)公示服务指南;(二)公示服务人员岗位信息;4(三)公示有关制度;(四)公示承诺事项和便民利民措施

5、。第十三条 对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有关信息进行公示:(一)按照执法程序的要求发布有关公告,送达通知书、决定书等执法文书;(二)公示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度、办理人等信息。第四章 事后公示第十四条 准予许可、不予许可的决定在作出后 7 个工作日内公示事项名称、申请人、时限及结果等信息。第十五条 行政检查的结果要在检查完成后 7 个工作日内公示检查的时间、地点、对象、方式、手段和结果。第十六条 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的决定要在作出后 7个工作日内公开案件名称、决定书编号、行政相对人姓名或者名称、主要事实、执法依据、决定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执法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日期等内容。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行为

6、结果不予公示:(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二)案件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5(三)公示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四)认为信息不宜公示经请示省有关部门同意的。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 执法公示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一)通过门户网站、官方微信、手机短信等网络方式公示;(二)通过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等会议方式公示;(三)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方式公示;(四)通过在办公场所设置的电子显示屏、信息公开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方式公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应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单位执法公示内容的梳

7、理、汇总、传递、审核、发布和更新工作。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和单位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应当在变化发生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公示内容。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结果,交通运输6执法单位可以在 5 个工作日内撤下公示信息:(1)行政相对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满 5 年的;(2)行政相对人为自然人,公开满 2 年的;(3)执法结果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需要重新作出的。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应当建立执法公示工作机制:(一)建立运行机制,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二)建立信息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

8、序和责任;(三)建立信息纠错机制,明确纠错工作要求、程序和责任。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应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7河北省交通运输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交通运输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规范交通运输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以下统称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和其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

9、的通知 (冀政字201714 号)和 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执法文书以及录像、照相、录音、检测等设备对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活动和结果。第三条 交通运输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真实、高效和严密的原则,根据执法行为的种类、阶段、场景的不同,采取适宜的方式和手段进行全过程记录。交通运输执法全过程记录包含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两种方式。文字记录涉及执法文书制作的,应当遵守有关执8法规范的规定。第四条 交通运输执法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和交通运输执法工作实际为执法

10、场所和执法人员配备执法全过程记录设备,所需经费申请列入财政预算。交通运输执法全过程记录推行使用执法记录仪,并使其与远程终端实现实时数据传输与保存。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执法过程的便携式设备。配备执法记录仪的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应按本制度全过程使用,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的,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第六条 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时,涉及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场的,应当事先告知对方。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七条 交通运输执法单位

11、要依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类别,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编制执法流程图,明确在各执法环节进行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等事项。9第八条 交通运输执法单位要结合执法工作实际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明确进行音像记录的执法活动、执法场所、执法环节和记录方式。 第九条 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应当加强对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记录资料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的监督和取证的作用。第二章 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第十条 对行政许可的受理和送达活动,通过行政许可受理大厅、服务窗口的音视频监控和执法文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过程记录。第十一条

12、 交通运输执法单位的行政许可受理大厅、服务窗口均应设置音视频监控设备,在工作时间进行全过程监控和记录。入驻同级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的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其音视频监控设备的设置和运行服从行政服务中心的统一管理和要求。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工作人员通过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制作或者送达受理、补正等通知,不予受理、准予许可、不予许可等决定书,对行政许可进行全过程文字记录。第十三条 在行政许可审查中,依法需要进行勘验、10检验、检测、鉴定的,应当通过法定设备进行并出具结果。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对勘验、检验、检测、鉴定的全过程进行音像记录,并通过勘验笔录、检验检测报告、鉴定结论等文书进行文字记录。第十四条 在行政许可

13、审查中,依法需要听证的,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应当通过音视频监控设备对听证会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并通过制作听证笔录进行文字记录。在行政许可审查中依法需要专家评审的,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应当通过专家讨论记录、会议纪要、专家评审意见书等形式进行文字记录,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进行音像记录。在行政许可审查中,依法需要招标的,对招标过程的记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在行政许可审查中,依法需要举行考试的,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对考试的全过程进行音像记录,组织考试的有关资料作为文字记录。第十五条 在行政许可审查中,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当面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应当制作笔录,也可以对听取陈述、申辩的全过程进行音像记录。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的内部审批环节以及作出行政许可有关决定,通过有关文书进行文字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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