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经主观题精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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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考试学院司法考试学院 http:/ E-mail: 010-5890813058908133 010-589081361商经主观题精讲命题要点一:公司人格(一)公司、有限责任1.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1)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有自己独立的名称、住所、财产,并独立承担责任。(2)公司享有财产权,股东享有股权。股东将财产通过出资方式让渡给公司后,由公司对出资财产享有支配权。2.股东的有限责任,是指股东除按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缴足出资款外,对公司的债务或公司债权人不负其他

2、责任。(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项,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与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1.适用情形(1)公司资本明显不足;(2)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3)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4)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2.在适用公司人格否认情形下,要由股东以自己的个人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个人责任。(三)母公司、子公司1.母公司,是指通过股份对另外一个公司实现控制的公司。2.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1)关联交易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3、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利用关联交易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2)深石原则当从属公司支付不能或者破产时,如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有不当的行为,其对从属公司的债权应劣后于其他一般债权人受偿。(四)法定代表人1.法定代表人的产生(1)我国法定代表人采取一元化的法定代表人制。(2)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不限于董事长担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经理均可以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3)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2.对法定代表人行为的限制(1)公司章程

4、、股东会可以对董事长行使职权作出限制。限制董事长职权的行使属于公司的经营方针事项,股东会有权以普通多数表决的方式做出决定,(2)该限制不能约束善意第三人,董事长超越权限与善意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合同有效。【核心法条】司法考试学院司法考试学院 http:/ E-mail: 010-5890813058908133 010-589081362公司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命题要点二:公司设立(一)设立方式1.发起设立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缴或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出资额或股份而设立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出资设立,所以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

5、起设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2.募集设立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1)实收资本制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采取资本实收制。(2)募集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向社会公众募集,是指公司发行的股份除了由发起人认购以外,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发行。定向募集定向募集,是指公司发行的股份除由发起人认购外,其余股份向特定的对象发行。定向募集的特定对象以累计 200 人为上限,累计超过 200 人的为公开募集。(3)程序发起人认购股份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应发行股份总额的 35%。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向公众募

6、集股份的条件需要向国务院证监机构申请批准募股;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缴纳出资及验资a.募集设立的,发起人按照章程认购的股份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者还要办理有关出资财产权的转移手续。b.认股人按照认股书认购的股份缴纳股款,并且只能以货币出资。c.在发行股份缴足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召开创立大会a.召开时间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 30 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b.职权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成员;选举监事会成员;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

7、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c.程序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 15 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二)章程的记载事项1.绝对记载事项司法考试学院司法考试学院 http:/ E-mail: 010-5890813058908133 010-589081363(1)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会会议认

8、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2)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2.相对记载事项(有限责任公司)(1)股东会表决权(2)利润分配(3)新股优先认购(4)股权转让(5)公司投资、担保(6)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7)董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8)股东资格继承(9)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3.禁止记载事项凡是公司法的强

9、制性规定,公司章程不得做出与法律规定不相同的规定,否则该规定不发生法律效力。(三)设立中的公司1.以发起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1)以发起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可以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2)公司成立后对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可以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注意:此时,合同相对人享有请求该发起人或者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选择权,一经选择不得变更。2.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1)设立中公司虽然不具有独立法人人格,但是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2)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可以请

10、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3)如果发起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则应由发起人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成立后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应由公司承担举证责任。【核心法条】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二百一十六条公司法解释(三) 第二条、第三条证券法第十条命题要点三:出资制度(一)出资形式司法考试学院司法考试学院 http:/ E-mail: 010-5890813058908133 010-5890813641.货币出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应当将货币

11、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一般情况下,设立公司或增资没有强制验资程序,但是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出资必须经过验资。2.非货币出资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1)出资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2)非货币财产评估作价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风险由公司承担。但是,如果当事人之间约定,非货币财产无论因何种原因贬值时,出资人皆负有补足出资的义务,该约定

12、有效。3.不得出资的情形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二)出资特殊问题1.无权处分财产出资(1)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可以参照善意取得制度予以认定。公司在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即公司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出资人对出资财产不享有处分权。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出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公司。(2)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2.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

13、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3.股权出资(1)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由出资人合法持有是指出资人获得该股权的方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存在非法事由。依法可以转让是指用于出资的股权的转让不受法律的限制。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转让的股权。(2)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无权利瑕疵,是指不存在任何第三人就该用以出资的股权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的事由。实践中的股权瑕疵多产生于出资义务未

14、履行或未全面履行的情形,如出资不足、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无权利负担,是指股权之上不存在质押或者被冻结的权利行使受限的情形。(3)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股东以其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出资,应依法办理股权权属转让手续。特别注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手续。司法考试学院司法考试学院 http:/ E-mail: 010-5890813058908133 010-589081365(4)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三)增资、减资1.增资(1)程序董事会拟订公司增资方案。公司增资必须经过股东会特别多数决议,变更公司章程,

15、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2)有限责任公司的优先认购权股东之间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比例,有约定的按约定,约定优先,如无约定,按法律规定。在股东间无约定的情况下,股东有权要求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来认缴新增注册资本的出资。有限公司股东缴纳新增出资,可以按照章程的约定分期缴纳。优先权只限于认购上的优先性,在发行价格或者其他认购条件上应当遵循同等条件。2.减资(1)董事会拟订公司减资方案。(2)公司减资必须经过股东会特别多数决议,变更公司章程。(3)公司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4)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5)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16、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6)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四)出资责任1.责任类型(1)自己责任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或补足差额。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连带责任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尽勤勉义务向股东催收资本的,承担连带责任。(3)违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a.没有缴纳货币出资的,或对于非货币出资,没有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股东向其他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

17、东承担违约责任。b.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只有补足差额责任,没有违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4)发起人责任设立失败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认股款及利息的连带责任。设立时发生的职务侵权公司成立后,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公司未成立,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设立过程中司法考试学院司法考试学院 http:/ E-mail: 010-5890813058908133 010-589081366发起人对公司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注意:部分发起人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其他发起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

18、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2.股东出资责任的诉讼程序(1)股东出资责任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2)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3.股东权利限制与除名(1)股东权利的限制对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限制。(2)股东除名适用于“未出资”和“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形。在除名前,应当催告该股东在合理期间内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对股东除名应当依法召开股东会,作出股东会决议。注意:公司办理法定

19、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被除名的股东仍然应当承担此前由于其未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所导致的对公司债权人的法律责任。(五)抽逃出资1.禁止抽逃出资的情形(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2.抽逃出资的责任(1)股东抽逃出资,应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2)股东抽逃出资,应当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连

20、带责任。【核心法条】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法解释(三) 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命题要点四:股东资格(一)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指有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必须置备的用以记载股东及其所持股份数量、种类等事宜的簿册。注意:有限公司记名股票的股东应当置备股东名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无记名股票的持有人,以“持有”作为股东资格认定的依据。1.有限公司记名股票的股东应当置备股东名册。公司负有置备股东名册的法定义务,股东名册属于股东资格的法定证明文件。2.股东名册应当

21、记载的事项: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司法考试学院司法考试学院 http:/ E-mail: 010-5890813058908133 010-589081367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3.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只要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并不要求提交股东名册。4.如果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发生纠纷,应当以公司登记为准;如果股东与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发生纠纷,则应当以股东名册为准。(二)冒名股东1.冒用他

22、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2.冒名者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并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享有权利并承担风险。3.被冒名者不知情,没有成为公司股东之意思,也没有行使任何股东权益,不应将其视为法律上的股东,继而不应当赋予其任何股东之权利与义务,被冒名者不应当对实际出资人的出资瑕疵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冒名者冒用他人之名义登记,不但应当承担相应的股东责任,而且对于侵犯他人姓名权等人身权利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三)隐名股东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该合同有效。(1)实践中此类合

23、同被称为隐名投资合同、代持股合同或隐名持股合同。(2)此类合同若不违反合同法第 52 条无效合同之规定,则是有效合同。2.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支持其请求。(1)名义股东不得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的权利。(2)投资权益不同于股东权益。双方可以约定投资权益包括股权之全部或部分权能,但是股东权益只能由名义股东直接行使。(3)此种约定只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内部发生法律效果,并不能发生对外效力。3.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

24、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注意:当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时,其他股东并没有优先购买权;当未达到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时,名义股东仍为公司股东。4.如果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进行了诸如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名义股东不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善意取得制度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注意:名义股东具有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因此名义股东处分股权不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而是有权处分行为。参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系对受让人取得股权设定了限制条件。5.就对外责

25、任而言,如果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名义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该抗辩不能成立,名义股东应当承担出资不足或者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名义股东承担上述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实际出资人追偿。【核心法条】公司法第三十二条公司法解释(三)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司法考试学院司法考试学院 http:/ E-mail: 010-5890813058908133 010-589081368命题要点五:股东权利(一)会议权1.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权(1)有限责任公司有下

26、列情形股东需要提议临时股东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2)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股东无须提议,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2.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权(1)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27、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

28、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3.临时提案权(股份有限公司)(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2)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3)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二)表决权1.资本多数决(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2.特别表决权(1) “特别表决权”事项司法考试学院司法考试学院 http:/ E-mail: 010-58

29、90813058908133 010-589081369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2)计算基数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注意:上市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三)知情权1.主体(1)股东起诉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具有股东资格,可以提交股东名册、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文件。(2)原股东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对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相

30、关材料,仍然可以行使知情权。2.对象(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书面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注意:不正当目的情形a.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b.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

31、司合法利益的;c.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d.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其他情形。(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3.权利行使 (1)胜诉判决中应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股东依据判决查阅时,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聘请负有法定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行人员辅助查阅。(2)股东及其辅助人泄露通过查阅得知的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公

32、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置备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利润分配请求权1.分配比例(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公式:分红比例=实缴的出资/实缴的注册资本(2)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司法考试学院司法考试学院 http:/ E-mail: 010-5890813058908133 010-58908136102.分配顺序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时可不

33、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注意:任意公积金的提取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其提取的比例、最低提取额和用途,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明确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进行分配。3.司法救济 (1)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其他股东

34、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2)法院应当按照股东会议有效决议通过的具体分配方案规定的比例或数额、范围、时间等判决公司履行给付义务。法院应当查明公司主张的在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后,出现财务恶化等无法实施决议的抗辩事由是否成立。 (3)分配利润属于公司的商业判断范畴,司法一般不予干涉。公司可以不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也可以做出不分配利润的决议。但是,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注意:滥用股东权利的主要情形发放过高薪酬,变相给股东分配利润;提供与公司业务不相关的消费,变相给股东分配利润;为了不分配利润,隐瞒或

35、转移公司利润对于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的,法院可以酌情决定,径行判决公司分配利润或者判决公司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五)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有限责任公司)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股东会某项重要决议投反对票的,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2.重要决议事项(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3.行使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六)转让股份或股权的权利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原则:内部自由、外部限制。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对外转让,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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