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1中国石油和石油化工设备工业协会文件中石协秘2012 41 号关于下发中国石油和石油化工设备工业协会海洋油气工程装备专业委员会成立暨第一次会员大会会议文件的通知各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会员单位:中国石油和石油化工设备工业协会海洋油气工程装备专业委员会成立暨第一次会员大会 2012 年 3 月 1 日在青岛召开,现将会议文件汇编予以下发。联系人:陈景昱、张宝兰、余晓梅电话:010- 68578539 传真:010-68532101 E-mail:附 件 :海 洋 油 气 工 程 装 备 专 业 委 员 会 成 立 暨 第 一 次 会 员 大 会 文 件 汇 编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1 1海洋油
2、气工程装备专业委员会成立暨第一次会员大会文件汇编中国石油和石油化工设备工业协会行业发展部二一二年三月2文件汇编目录关于成立海洋油气工程装备专委会的决议1国家民政部关于成立海工专委会的批件2海洋油气工程装备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3协会推荐专委会候选人的通知10海洋油气工程装备专业委员会成立暨第一次会员大会决议11李 东讲话12袁光宇讲话15林 钢讲话18金晓剑讲话19解 庆讲话23裴晓含讲话24姚 铨讲话25王 鹏讲话261中国石油和石油化工设备工业协会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关于成立海洋油气工程装备专委会的决议(2010 年 9 月 8 日通过).2010 年 9 月 8 日,中国石油和石油化工设备工业
3、协会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举行。共有 140 家会员单位的 168 名会员单位代表参加了本次大会,占应到会员代表的 77.8%,符合章程规定,大会所做决议有效。全体代表讨论并一致表决通过了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工程建设部金晓剑总经理所做的成立海洋油气工程装备专委会的提案 ,请协会秘书处尽快办理本专委会成立的相关手续。中国石油和石油化工设备工业协会秘书处2010 年 9 月 8 日于北京2国家民政部关于成立海工专委会的批件3中国石油和石油化工设备工业协会海洋油气工程装备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2012 年 3 月 1 日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机构正式名称为 “中国石油和石油化工设备工业协会海
4、洋油气工程装备专业委员会”,实际运作采用 “海洋油气工程装备专业委员会” 名称(以下简称“ 专委会”);是隶属于中国石油和石油化工设备工业协会(以下简称“ 协会” )的分支机构,接受协会的领导、监督和管理。第二条 本专委会由全国从事海洋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建造、加工、储运、管理及后勤服务等方面工程设备和辅助设备、材料的生产企业、工程公司、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自愿参加和组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依照本工作条例开展各项活动。第三条 本专委会的宗旨是: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会员单位、行业和政府服务;在协会领导下,践行科学发展观,反映会员愿望,维护会员权益,推动会员合作,做好行业规范,促进行业进
5、步。第四条 本专委会接受协会的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等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其设立、变更和注销须经协会及其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民政部门、机构代码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和备案。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五条 本专委会的业务范围如下:(一)本专委会所归口管理的海洋油气工程装备是指用于海洋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建造、加工、储运、管理及后勤服务等方面的工程装备、辅助装备、配件及相关材料,由浮体装备和油气钻采装备两部分组4成。浮体装备主要包括平台结构物(各类固定式、移动式钻井、采油平台) 、外输系统(外输管线、穿梭油轮、LNG 船) 、工程船舶(供应船、起重船、铺管船) 、定位系统(锚泊系统、单点系泊、动力定位) ;
6、油气钻采装备主要包括平台装备模块(钻采装备、油气处理、电站模块)和水下装备(防喷器、井口系统、海底管线、检测设备、潜水器)等;(二)搭建我国海洋油气工程装备行业(以下简称行业)发展的平台,促进行业产、学、研、用相结合;(三)反映会员和行业的诉求,为协会、政府等提供咨询服务和政策建议;(四)加强行业自律,推进公平竞争,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和行业权益;(五)收集、研究和发布行业市场、生产、科研、管理等方面信息,建立行业网站,为会员和协会提供信息服务,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六)促进行业的国内外沟通、交流和合作,开展相关研讨、培训等活动;(七)配合政府和协会,推进海洋油气工程装备的自主化,促进行
7、业设计、制造、工程、服务等能力和技术、质量水平的提升;(八)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可后:组织或参与制修订和贯彻实施行业标准和行为规范,协助处理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行为,承担或参与行业生产许可证的发放;(九)接受委托,协助会员处理国际贸易纠纷的应诉工作,维护行业和会员利益;(十)承担主管单位委托或交办的其他事项,接受会员和社会单位的委托,提供专项服务。第三章 会 员5第六条 本专委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凡是与海洋油气工程装备有关的协会会员单位均可申请为本专委会会员。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专委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本专委会的会员单位必须是协会的会员单位;(二)拥护协会的章程和本专委会工作条例;(三)在
8、海洋油气工程装备行业领域应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影响;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一)非协会会员要加入本专委会,应先办理加入协会的手续,成为协会会员;(二)申请加入本专委会的单位,应向本专委会提交入会申请书,或由协会直接推荐;(三)经本专委会秘书处审核批准后,即成为本专委会正式会员,并颁发会员证。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专委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专委会的活动权;(三)获得本专委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专委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和本专委会工作条例,执行本专委会决议,维护本专委会的权益;(二)参加本专
9、委会的活动, 完成本专委会交办的工作;(三)向本专委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四)按时向协会缴纳会费。第十一条 会员自动退出本专委会时应书面通知本专委会,并交回本专委会会员证。6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专委会工作条例的行为,经本专委会会员大会或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即可予以除名出本专委会。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三条 本专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其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一)审定和修改本专委会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三)审议主任委员的工作报告;(四)讨论秘书长人选;(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在换届会员大会
10、中,还要审议本专委会四年收支情况报告。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一)会员大会或工作年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二)换届会员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需提前报协会批准,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三)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四)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换届工作和届中变更事项必须采用会议形式。第十五条 本专委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常务副主任委员二人,副主任委员数人,均由协会秘书处提名和备案。主任委员由本专委会设置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或会员单位中有影响力企业的主要领导担任,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常务副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11、由主任委员提名,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常务副主任委员分别由协会秘书处、行业有影响力的一家会员单位提出人选;除协会推荐的常务副主任委员外,担任本专委会常务副主任7委员、副主任委员的会员单位,应由该单位的现职主要负责人出任本专委会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当其职务变更时,由该单位书面推荐新的主要负责人继任。第十六条 本专委会设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组成。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其中一次可在会员大会(工作年会)期间召开,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 本专
12、委会常务委员会职责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工作年会)和换届会员大会;(三)决定本专委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四)讨论副秘书长人选;(五)制定本专委会相关管理制度;(六)决定其他事项。第十八条 本专委会设秘书处,负责会员大会、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必须专职,原则上由本专委会设置所在单位的一名专职人员担任,并在协会秘书处备案。经协商后,秘书长由协会推荐,主任委员提名,经会员大会讨论后由主任委员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主任委员认可,经常务委员会讨论后由秘书长聘任或解聘。秘书处办公地点设在本专委会设置所在单位提供的注册登记住所。第十九条 本专委会秘书处的职责是:(一)组织实施专委会确定的工作计划,处理日常工作;(二)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协会和本专委会的工作和活动;(三)保持与协会的密切联系,及时汇报工作计划和总结,提前汇报重大活动安排,落实协会下达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