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简称 “产地证 ” 国际商事证明书 领事认证代办业务旧 新 第一栏位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栏。 第二栏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栏。 第三栏为运输方式和路线栏(例如海运、空运、陆运)如经转运也应注明转运地。 地四栏为最终目的港栏。一般与最终收货人或最终目的港国别一致。 第五栏为签发机构使用,出口申报单位应将此栏留空。 第六栏为货物唛头及包装号码栏,如唛头较长,填不下可占用第 7、 8、 9栏留空处或另加副页,无唛头则填 NOMARK或 N/M。 第七栏为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栏。 第八栏为商品 H.S.税目号栏,税目号必须与报关单一致。 第九栏为数量或重
2、量栏。 第十栏为发票号码和日期栏 第十一栏为出口商声明、签字、盖章栏,申报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可以是同日。 第十二栏位签发机构证明、签字、盖章栏。第一栏:出口商名称,也就是在我会注册的公司名称及相关信息。注意: 注册公司名称是 “甲 ”,申报时填写的公司名称却是 “乙 ”,属于 严重错误!如果经过其它国家(地区),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在出口商名称后来加“VIA”再填写转口商。其它英文单词暂不允许!此栏出口商的名称要与产地证 11栏盖章公司名称一致!此栏不能为空!第一栏中 VIA 的用法,见图第二栏:最终收货方的详细信息。如需填写转口商的名称,也是在最终收货人的信息后面加 “VIA”后再接着写转口商名称。如有特殊条款不能填写收货方信息时,此栏可填写 “TO WHOM IT MAY CONCERN” 或者 “TO ORDER” 或者 “ * ”符号来填充。此栏决不能为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