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安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了规范本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1.2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2014第1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2008第6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主席令2007第69号) ;(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1号) ;(6)生产安全
2、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 );(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6第88号);(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11222号);(9)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5号) ;(10)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通知 (冀安监管应急201783号);(11)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冀安办200913 号 );(12)河北省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冀政办函201274号 );(1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 (1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
3、源辨识(GB18218-2009);(15)廊坊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廊政字201735号)。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搬运、使用、储存、经营等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1.4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要高度重视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把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县安委会统一组织协调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管理体制,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生产安
4、全事故灾难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由事发地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应当与事发地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3)平战结合,预防为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 针,坚 持事故应急救援与 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工作。(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快速反应能力。建立健全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发挥乡镇、社区和其他基层组织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
5、理机制。(5)依靠科技,提高素质。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及救援装备,充分发挥各类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科技含量和指挥能力。加强对专业救援队伍的培训,定期进行演练,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综合能力。2、文安县危险化学品企业概况生产企业23家,主要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为氯化石蜡、氨基清烘漆、透明烘漆、银灰氨基锤纹漆、氨基漆稀释剂、甲醛、甲醇、液氨、氯化锌、二甲醚、甲醇汽油、醇基燃料等;经营危险化学品企业95家,包括加油站85家(其中,包括中石油加油站8家,中石化加油站12家)、非加油站有储存设施经营单位3家、无
6、储存经营单位7家,主要分布在左各庄镇、孙氏镇、文安镇、大柳河镇、新镇镇、史各庄镇、苏桥镇、大留镇镇、新桥经济开发区等,主要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为二甲醚氨、氨溶液、苯酚、甲醇、二甲醚、甲醛溶液、硫酸、氢氧化钠溶液、甲基叔丁基醚、萘、氯乙酸、氢氧化钠、硝酸、乙醇、硫化钠、盐酸、过氧化氢、粗苯、甲醛、不敢性醇酸树脂、丙二烯、氮、二氧化碳、氦、氪、六氟化硫、氖、氩、氙、氧、一氧化碳、乙炔、异丁烷、正丁烷、正戊烷、氢氟酸、过氧化氢、硝酸钠、亚硝酸钠、N,N二甲基甲酰胺、甲醛溶液、液氨等。3、组织体系及职责3.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3.1.1应急组织机构成立文安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
7、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组成,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为文安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常设机构。总指挥:县长副总指挥: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办主任、县应急办主任、县安监局局长、县公安局局长成员单位包括: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卫计局、县质监局、县建设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供销社、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检察院、县供电公司、县委宣传部及事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事故发生单位。3.1.2职责总指挥:对全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实施统一指挥。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做好本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职责:(1)组织落实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决定,协调和
8、调动成员单位开展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2)组织制定、修订全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3)负责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向县应急办提出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的建议。(4)负责本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宣传教育与培训。(5)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6)组织本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演练。(7)负责本县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和应急资源管理工作。(8)负责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专家顾问组的联系工作。3.2成员单位与职责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县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县安监局
9、: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抢险、救援的联络、协调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补充、修订和更新本预案;负责专家组管理,提供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持;负责组织事故的调查工作。县公安局:负责迅速控制危险源,营救受害人员,扑灭火灾,保障救援交通畅通、人员疏散,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组织安全警戒,维护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 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对事故现场受害人员进行救护,调动药品、医疗器材,确定医疗卫生应急抢救队伍和装备,并将详细情况进行备案。 县质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中因特种设备原因而发生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县本级处置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所需特种设备的技术支持;完成县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
10、工作。县建设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建设工程(不包括未经申报、审批的厂区厂房、车间、库房、管道工程等)、市政工程、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县财政局:负责保障应由县财政承担的应急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县环保局:负责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放射性同位素的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依法监督检查生产、销售、使用、储存放射源单位落实辐射安全责任制和有关安全措施,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储存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县供销社:负责组织救灾物资,提供事故相关信息,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县民政局:组织事故区域需疏散人员的转移、安
11、置,配合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组织运输车辆,保证运送疏散人员和供应物资。 县检察院: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县供电公司:保障供电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确保应急援救用电需求。3.3现场指挥部与职责3.3.1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由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指挥长,组织开展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事故发生地点跨两个或多个乡镇的,由所涉及乡镇人民政府联合成立现场指挥部。3.3.2现场指挥部职责(1)查明事故原因和评估危害程度,提出初步处置建议;(2)采取有效措施抑制事故蔓延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3)组织力量做好现场抢险指挥工作
12、,并及时上报事故情况;(4)协调组织各队伍实施事故抢险救援工作。3.4应急专家职责专家组成员主要由具有丰富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经验的专家组成,应具有化学专业理论、掌握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其职责为: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发展态势进行全面分析评估,向现场指挥部提出可操作的应急救援措施,减少事故损失或防止事故扩大的技术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处理,为应急处置提供其它咨询服务。4、预防与预警4.1重大危险源管理建立、健全本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实行分级报告,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各类信息的管理。 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管理网络系统,实现对重大危险源的动态监控、有效监控
13、;掌握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种类、数量、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重点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 (2)预防安全生产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3)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等情况; (4)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检测、监控情况; (5)重大危险源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 (6)重大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的情况; (7)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8)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的情况; (9)应急救援预案和演
14、练工作的情况; (10)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的情况; (11)重大危险源日常管理的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排除;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接受人民群众对重大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对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违反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进行执法。4.2 信息报告县安监局设有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0316-5238182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县安监局立即向县政府报告。发生较大以上、重大或特别重